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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志(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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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日食分术:在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数乘二千,以减去交余,余为不食余;不足减者,反减十八万四千,余为不食余。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交值缩,并不减望差,直以望差为定法。在启蛰后者,以去夏至日数乘千五百以减之;秋分至启蛰,均减十八万四千,不足减者,如前;大寒至小满,去后交五时外,皆去不食余一时。时差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不足减者食既;值加,先交减之,不足减者食。求所起:内道西北,亏东北;外道西南,亏东南。十三分以上,正左起。亏皆据甚时,月则行上起。 气 日出 日入 冬至 辰六十分刻之五十 申七刻分刻之三十 小寒 大雪 辰三十二分 申七刻四十八分 大寒 小雪 卯八刻四十九分 酉一分 立春 立冬 卯七刻二十八分 酉五十二分 启蛰 霜降 卯六刻二十五分 酉一刻五十五分 雨水 寒露 卯五刻十三分 酉三刻七分 春分 秋分 卯三刻五十五分 酉四刻二十五分 清明 白露 卯二刻三十七分 酉五刻四十三分 谷雨 处暑 卯一刻二十八分 酉六刻五十二分 立夏 立秋 卯二十八分 酉七刻五十二分 小满 大暑 寅八刻三分 戌十七分 芒种 小暑 寅七刻三十六分 戌四十四分 夏至 寅七刻三十分 戌五十分 求日出入所在术:以所入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余乘入气日筭,如十五得一,以损益所入气,依刻及分为定刻。 *** 开皇二十年,袁充奏日长影短,高祖因以历事付皇太子,遣更研详着日长之候。太子征天下历筭之士,咸集于东宫。刘焯以太子新立,复增修其书,名曰皇极历,驳正冑玄之短。太子颇嘉之,未获考验。焯为太学博士,负其精博,志解冑玄之印,官不满意,又称疾罢归。至仁寿四年,焯言冑玄之误于皇太子。 其一曰,张冑玄所上见行历,日月交食,星度见留,虽未尽善,得其大较,官至五品,诚无所愧。但因人成事,非其实录,就而讨论,违舛甚众。 其二曰,冑玄弦望晦朔,违古且疏,气节闰候,乖天爽命。时不从子半,晨前别为后日。日躔莫悟缓急,月逡妄为两种,月度之转,辄遗盈缩,交会之际,意造气差。七曜之行,不循其道,月星之度,行无出入,应黄反赤,当近更远,亏食乖准,阴阳无法。星端不协,珠璧不同,盈缩失伦,行度愆序。去极晷漏,应有而无,食分先后,弥为烦碎,测今不审,考古莫通,立术之疏,不可纪极。今随事纠驳,凡五百三十六条。 其三曰,冑玄以开皇五年,与李文琮,于张宾历行之后,本州岛贡举,即赍所造历拟以上应。其历在乡阳流布,散写甚多,今所见行,与焯前历不异。玄前拟献,年将六十,非是匆迫仓卒始为,何故至京未几,即变同焯历,与旧悬殊。焯作于前,玄献于后,舍己从人,异同暗会。且孝孙因焯,冑玄后附孝孙,历术之文,又皆是孝孙所作,则元本偷窃,事甚分明。恐冑玄推讳,故依前历为驳,凡七十五条,并前历本俱上。 其四曰,玄为史官,自奏亏食,前后所上,多与历违,今筭其乖舛有一十三事。又前与太史令刘晖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云五十三条新。计后为历应密于旧,见用筭推,更疏于本。今纠发并前,凡四十四条。 其五曰,冑玄于历,未为精通。然孝孙初造,皆有意,征天推步,事必出生,不是空文,徒为臆断。 其六曰,焯以开皇三年,奉敕修造,顾循记注,自许精微,秦、汉以来,无所与让。寻圣人之迹,悟曩哲之心,测七曜之行,得三光之度,正诸气朔,成一历象,会通今古,符允经传,稽于庶类,信而有征。冑玄所违,焯法皆合,冑玄所阙,今则尽有,隐括始终,谓为总备。 仍上启曰:“自木铎寝声,绪言成烬,群生荡析,诸夏沸腾,曲技云浮,畴官雨绝,历纪废坏,千百年矣。焯以庸鄙,谬荷甄擢,专精艺业,耽玩数象,自力群儒之下,冀睹圣人之意。开皇之初,奉敕修撰,性不谐物,功不克终,犹被冑玄窃为己法,未能尽妙,协时多爽,尸官乱日,实点皇猷。请征冑玄荅,验其长短。” 焯又造历家同异,名曰稽极。大业元年,著作郎王劭、诸葛颍二人,因入侍宴,言刘焯善历,推步精审,证引阳明。帝曰:“知之久矣。”仍下其书与冑玄参校。冑玄驳难云:“焯历有岁率、月率,而立定朔,月有三大、三小。案岁率、月率者,平朔之章岁、章月也。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犹似减三五为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为十六也。校其理实,并非十五之正。故张衡及何承天创有此意,为难者执数以校其率,率皆自败,故不克成。今焯为定朔,则须除其平率,然后为可。”互相驳难,是非不决,焯又罢归。 四年,驾幸汾阳宫,太史奏曰:“日食无効。”帝召焯,欲行其历。袁充方幸于帝,左右冑玄,共排焯历,又会焯死,历竟不行。术士咸称其妙,故录其术云。甲子元,距大隋仁寿四年甲子,积一百万八千八百四十筭。 岁率,六百七十六。 月率,八千三百六十一。 朔日法,千二百四十二。 朔实,三万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辰百三半。 日干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亏总,十七。 推经朔术: 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岁率而一,为积月,不满为闰衰。朔实乘积月,满朔日法得一,为积日,不满为朔余。旬周去积日,不尽为日,即所求年天正经朔日及余。 求上下弦、望:加经朔日七、余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经日及余。又加得望、下弦及后月朔。就径求望者,加日十四、余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余百八十四;余九百五十半下弦加五十九。每月加闰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闰衰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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