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拣选之制(2)


  大观元年四月,诏曰:“东南诸郡军旅之事,久失训齐,民虽浮弱,而阻山带江,轻而易摇。安必虑危,诚不可忽。其诸军事艺生疏精熟不同,非独见将官训练优劣,实亦系教头能否。”枢密院请委逐路提举训练官妙选精熟教头,二年一替,若能训练精熟,然后推赏。从之。

  至若省并之法,凡军各有营,营各有额。皇祐间,马军以四百、步军以五百人为一营。承平既久,额存而兵阙,马一营或止数十骑,兵一营或不满一二百。而将校猥多,赐予廪给十倍士卒,递迁如额不少损。帝患之,熙宁二年,始议并废。陕西马步军营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额以三百人,步军以四百人。其后凡拨并者,马步军营五百四十五并为三百五十五,而京师、府界、诸路及厢军皆会总畸零,各足其常额。

  凡并营,先为缮新其居室,给迁徙费。军校员溢,则以补他军阙,或随所并兵入各指挥,依职次高下同领。帝尝谓辅臣曰:“天下财用,朝廷稍加意,则所省不可胜计。乃者销并军营,计减军校、十将以下三千余人,除二节赐予及傔从廪给外,计一岁所省,为钱四十五万缗,米四十万石,紬绢二十万匹,布三万端,马藁二百万。庶事若此,邦财其可胜用哉!”

  初议并营,大臣皆以兵骄已久,遽并之必召乱,不可。帝不听,独王安石赞决之。时苏轼言曰:“近者并军蒐卒之令猝然轻发,甚于前日矣,虽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坚,而势穷事碍,终亦必变。他日虽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复自信乎?”枢密使文彦博曰:“近多更张,人情汹汹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张,岂惮此辈纷纷邪!”帝用安石言,卒并营之。自熙宁以至元丰,岁有并废。

  元符二年,枢密院言:“已诏诸路并废堡砦,减罢兵将,鄜延、秦凤路已减并,余路未见施行。”诏泾原、熙河兰会、环庆、河东路速议以闻。

  三年,罢都护府,安抚使隶河、兰州,以省馈运。诏边帅减额外戍兵。

  建中靖国元年,减放秦凤路土兵。

  大观三年,诏:“昨降处分,措置东南利害,深虑事力未办,应费不赀。其帅府、望郡添置禁军,诸县置弓手,并罢其壮城兵士,令帅府置一百人,余望郡置五十人,旧多者自依旧。沿边州军除旧有外,罢增招壮城。帅府、望郡养马并步人选充马军指挥,及支常平钱收籴封桩斛斗指挥,并罢。已添置路分钤辖、路分都监,许令任满。江南东西、两浙各共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帅府添置机宜文字去处,并罢。”

  四年,诏:“四辅州各减一将,其军兵仰京畿转运司将未足额并未有人,崇锐、崇威、崇捷、崇武内并废四十四指挥已拣到人,随等杖拨填四辅见阙禁军。仍将逐辅系将、不系将军兵,以住营远近相度,重别分隶排定,及八将训练驻紥去处,疾速开具以闻。河北、河东崇锐、崇威,河东十八指挥,河北不隶将十三指挥并废,见管兵令总管司拨填本路禁军阙额。河北路拨不尽人发遣上京,分填在京禁军阙额。河东拨不尽人,并于本路禁军额外收管。”

  宣和五年,诏:“两浙盗贼宁息,其越州置捕盗指挥,可均填江东、淮东三路州军阙额。”

  至神宗之世,则又有简汰退军之令。治平四年,诏拣拱圣、神勇以下军补捧日、天武、龙卫、神卫兵阙。

  熙宁元年,诏诸路监司察州兵招简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

  二年,从陈升之议,量减卫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请受。吕公弼及龙图阁直学士陈荐皆言退军不便。三年二月,司马光亦曰:

  窃闻朝廷欲拣在京禁军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尽减请给,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粮食。若实有此议,窃谓非宜。何则?在京禁军及其家属,率皆生长京师,亲姻联布,安居乐业,衣食县官,为日固久。年四十五未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别无罪负,减其请给,徙之淮南,是横遭降配也。

  且国家竭天下之财养长征兵士,本欲备御边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军,坐费衣食,是养无用之兵,置诸无用之地。又边陲常无事则已,异时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争求益兵。京师之兵既少,必须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广为拣选,将数倍多于今日所退之兵。是弃已教阅经战之兵,而收市井畎亩之人,本欲减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费而费更广,非计之得也。

  臣愚欲愿朝廷且依旧法,每岁拣禁军有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复不任执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虚费衣粮。人情既安于所习,国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费自省,此国家安危所系,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为言。从之,是年,诏:“陕西就粮禁军额十万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陕西、河东亟募士补其阙。”

  四年,诏:“比选诸路配军为陕西强猛,其以为禁军,给赐视壮勇为优,隶步军司,役于逐路都监、总管司。”诏广东、福建、江西选本路配军壮勇者,合所募兵万人,以备征戍。三月,诏广东路选杂犯配军丁壮,每五百人为一指挥,屯广州,号新澄海,如广西之法。七月,手诏:“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旧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至是免为民者甚众,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内,京东西、陕西、荆湖长吏简募军士,以补禁军之阙。

  元丰元年,诏:以马军选上军,上军选诸班者,并马射弓一石力。诸班直枪弩手阙,选亲从、亲事官,八并选捧日、龙卫弓箭手。

  二年,云骑军阙二千一百,以云捷等军补之。

  六年,骑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习者,并以为步军。

  元祐四年,诏:“今后岁拣禁军节级,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减充剩员。”

  八年,泾原路经略司奏:“拣选诸将下剩员,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军,以补阙额。”从之。陕西诸路如之。

  绍圣四年,枢密院言:“龙骑系杂犯军额,阙数尚多。今欲将禁军犯徒兵及经断者,岁拣以填阙。”从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粮禁军阙额,于厢军内拣选年四十以下者填。”从之。

  宣和七年,诏京东西、淮南、两浙帅司精选诸军骁锐,发赴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诏:“军兵久失教习,当汰冗滥,精加拣择。”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时,年五十已上皆汰为民,及销并之久,军额废阙,则六十已上复收为兵,时政得失因可见矣。

  中兴以后,兵不素练。自军校转补之法行,而拣选益精。大抵有疾患则选,有老弱则选,艺能不精则选,或由中军拣补外军,或拣外边精锐以升禁卫。考《军防令》,诸军招简等杖:天武第一军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军、神卫五尺七寸三分,龙卫五尺有七寸,拱圣、神勇、胜捷、骁捷、龙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骁骑、云骑、骁胜、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龙翼水军五尺有六寸,武骑、宁朔、步军司虎翼水军、拣中龙卫、神骑、广勇、龙骑、骁猛、雄勇、吐浑、擒戎、新立骁捷、骁武、广锐、云翼、有马劲勇、步武、威捷、武卫、床子弩雄武、飞山雄武、神锐、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华军、雄武弩手、上威猛、厅子、无敌、上招收、冀州雄胜、澄海水军弩手五尺五寸,广捷、威胜、广德、克胜、陕府雄胜、骁雄、雄威、神虎、保捷、清边弩手、制胜、清涧、平海、雄武、龙德宫清卫、宁远、安远五尺四寸五分,克戎、万捷、云捷、横塞、捉生、有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拣中雄勇、怀顺、忠勇、教阅忠节、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胜、飞骑、威远、蕃落、怀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节、靖安、川忠节、归远、壮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济州雄胜、骑射、桥道、清塞、奉先、奉国、武宁、威勇、忠果、劲勇、下招收、壮武、雄节、靖江、武雄、广节、澄海、怀远、宁海、刀牌手、必胜五尺三寸,拣中广效、武和、武肃、忠靖、三路厢军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诏:“江南、江东、两浙诸州军正兵、土兵、除镇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检,六分中选一分,部辖人年四十五以下,长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选择赴行在。有软弱不堪,年甲不应,或占庇不如数选发,其当职官有刑。”

  四年,诏:“神武义军统制王燮下阅到第三等军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厢禁军,其不任披带者,分填严州新禁军。”

  绍兴二年,上谓辅臣曰:“邵青、单德忠、李捧三盗,招安至临安日久,卿等其极拣汰。”吕颐浩、秦桧得旨与张俊同阅视,堪留者近七千人。诏命张俊选精锐,得兵五千人诣行在。

  二十年,枢密院言都统吴玠选中护卫西兵千人,诏隶殿司。又统制杨政选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军司。

  二十四年,诏:“御龙直见阙数,可以殿、步二司选拍试填诸班。”

  乾道二年,诏王琪选三百人充马军。

  庆元三年,殿司言:“正额效用万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阙二百五十九人,于雄效内及效用带甲拍试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阙额。”诏:“崇政殿祗候、亲从填班直人数,特与免。其三衙旧司官兵及御马直合拣班人,照阙额补。”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军政所先,莫如汰卒。”谓“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敌先奔,即千人皆废矣。乞严敕中外将帅,务核其实。”

  其省并法自咸平始。建炎以后,臣僚屡言,军额有阙,则并隶一等军分,足其旧额,以便教阅,而指挥、制领、将佐之属亦或罢或省,悉从其请。盖当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补以壮军容。事既宁息,患其有余,必并省以核军实,意则在乎少苏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贫若此,思变而通之。于卒伍中取强勇者,异其籍而厚其廪,且如百人之中拣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则是万人中有三千兵矣。时试之弓弩,课之武艺,暇则驰马击球以为乐,秋冬使之校猎。其有材力精强,则厚赏赉之。又于其中拔其尤者,数愈少而廪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缓急可用。苏辙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将,将军必有所私之士。’又必申命主帅、制领,鼓动而精择之,假之统御之权,严其阶级之法。将乐与士亲,士乐为将用,则可以运动如意,不必别移一军,别招新军矣。”

  咸淳间,招兵无虚日,科降等下钱以万计。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为兵,召募无法,拣选云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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