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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统历法·法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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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日 第一段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 第二段 三十零日五十刻 第三段 四十五日七十五刻 第四段 六十一日 第五段 七十六日二十五刻 第六段 九十一日五十刻 第七段 一百零六日七十五刻 第八段 一百二十二日 积差 第一段 四度五三一二五一八五七九六八七五 第二段 九度一零二九六一四五一二五 第三段 一十三度五三一六七零九零一七七三七五 第四段 一十七度四七八九七九零四 第五段 二十零度八四三六六三零六六四零六二五 第六段 二十三度四三一三三六二四一二五 第七段 二十五度零九二四三五二八三四六八七五 第八段 二十五度六一八三七四七二 凡平差 第一段 二十九分七一三一二六九三七五 第二段 二十九分八四五七七五二五 第三段 二十九分五七八三五五零六二五 第四段 二十八分六五四零六四 第五段 二十七分三三三九五一五六二五 第六段 二十五分六一八零一七七五 第七段 二十三分五零六二六二五六二五 第八段 二十零分九九八六八六 凡平较 凡立较 第一段 一十三秒二六四八三一二五 一十三秒五七六九七七五 第二段 二十六秒八四一八零八七五 六十五秒五八七二九七五 第三段 九十二秒四二九一零六二五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第四段 一分三二零一一二四三七五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第五段 一分七一五九三三八一二五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第六段 二分一一一七五五一八七五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第七段 二分五零七五七六二五 取凡立较停者,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以较一段下凡平较一十三秒二六四八三一二五,余二十六秒三一七三零六二五为较较,以加一段下凡平差二十九分七一三一二六九三七五,得二十九分九十七秒六十三微,为定差。置较较二十六秒三一七三零六二五,以段日一十五日二十五刻而一,得一秒七二五七二五。再置凡立较之半一十九秒七九一零六八七五,以段日而一,得一秒二九七七七五。两数并得三秒零二微三十五纤为平差。置凡立较之半一十九秒七九一零六八七五,以段日一十五日二五为法除二次,得八微五十一纤,为立差。 已上为火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土星盈历(立差加,平差减。) 积日 积差 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一度六八三二四五八二八七五 第二段 二十三日 三度二三二一六四零一 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四度六二零九三零零八六二五 第四段 四十六日 五度八二三七一九六 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六度八一四七零八六六八七五 第六段 六十九日 七度五六八零七一一一 第七段 八十零日五十刻 八度零五七九八四一九一二五 第八段 九十二日 八度二五八六二二八八 凡平差 凡平较 凡立较第一段 一十四分六三六九二零二五 五十八秒四零三三二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二段 一十四分零五二八八七 六十五秒八八八六七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三段 一十三分三九四零零零二五 七十三秒三七四零二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四段 一十二分六六零二六 八十零秒八五九三七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五段 一十一分八五一六六六二五 八十八秒三四四七二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六段 一十一分九六八二一九 九十五秒八三零零七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第七段 一十零分零零九九一八二五 一分零三秒三一五四二五第八段 八分九七六七六四 置第一段下凡平较,内减其下凡立较,余五十零秒九一七九七五,为平立较。以平立较,加本段凡平差,得一十五分一十四秒六十一微,为定差。置平立较,内减凡立较之半,三秒七四二六七五,余四十七秒一七五三,以段日十一日五十刻而一,得四秒一十零微二十二纤,为平差。置凡立较之半,以段日除二次,得二微八十三纤,为立差。 ▲土星缩历 (立差加,平差减。) 积日 积差 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一度二四一九七四二六八七五 第二段 二十三日 二度四一三七三五六九 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三度四八五零七九六八六二五 第四段 四十六日 四度四二五八零一六八 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五度二零五六九七零九三七五 第六段 六十九日 五度七九四五六一三五 第七段 八十零日五十刻 六度一六二四一一零零四七五 第八段 九十二日 六度二七八三七八零八 凡平差 凡平较 凡立较第一段 一十分七九九七七六二五 三十零秒五二七三二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二段 一十分四九四五零三 三十九秒二八二二七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三段 一十分一零一六八零二五 四十八秒零三七二二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四段 九分六二一三零八 五十六秒七九二一七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五段 九分零五三三八六二五 六十五秒五四七一二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六段 八分三九七九一五 七十四秒三零三零七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第七段 七分六五四八九四二五 八十三秒零五七零七五第八段 六分八二四三二四 置一段凡平较,内减其下凡立较,余二十一秒七七二三七五,为平立较。以平立较加入本段凡平差,得一十一分零一秒七十五微,为定差。置平立较,内减凡立较之半,四秒三七七四七五,余一十七秒三九四九,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为法除之,得一秒五十一微二十六纤,为平差。置凡立较之半,以段日为法除二次,得三微三十一纤为立差。 已上为土星平定三差之原。 金星(立差加,平差减。) 积日 积差 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空度四零二一三四零九八七五 第二段 二十三日 空度七九一三九三六六 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一度一五四九一二零八一二五 第四段 四十六日 一度七四九八二二七六 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一度七五三二五九零九三七五 第六段 六十九日 一度九六二三五四四八 第七段 八十零日五十刻 二度零九四二四二三一六二五 第八段 九十二日 二度一三六零五六 凡平差 凡平较 凡立较第一段 三分四九六八一八二五 五秒五九七六二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二段 三分四四零八四二零零 九秒三二七零七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三段 三分三四七五七一二五 一十三秒零六五五二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四段 三分二一七零零六 一十六秒七八五九七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五段 三分零四九一四六二五 二十零秒五一五四二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六段 二分八四三九九二 二十四秒二四四八七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第七段 二分六零一五四三二五 二十七秒九七四三二五第八段 二分三二一八 置一段下凡平较,与其凡立较相减,余一秒八六一七五为平立较,以加凡平差,得三分五十一秒五十五微,为定差。置平立较,与凡立较之半,一秒八六四七二五相减,余三十四纤,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为法除之,得三纤,为平差。置凡立较之半,以段日为为法除二次,得一微四十一纤,为立差。 已上为金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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