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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志中(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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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五星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终日与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数,日法各除之,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大余。) 五星入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会数约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则皆是。) 五星度数、度余。(减多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约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度余,过周天去之及斗分。)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 度数,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二百万六千七百二十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一千一百五十七。 入月日,十二。 日余,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 朔虚分,三百。 斗分,四十九万四千一十五。 度数,四十八。 度余,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七百六。 土:周度,三千五百二十九。 日率,三千六百五十三。 合月数,十二。 月余,五万三千八百四十三。 合月法,六万七千五十一。 日度法,二百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一。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五百三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 朔虚分,九百二十三。 斗分,五十一万一千七百五。 度数,十二。 度余,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 金:周率,九千二十二。 日率,七千二百一十三。 合月数,九。 月余,十五万二千二百九十三。 合月法,十七万一千四百一十八。 日度法,五百三十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九。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朔虚分,三百二十八。 斗分,一百三十万八千一百九十。 度数,二百九十二。 度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三十四。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一。 合月法,二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万九千四百二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七百七十三。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朔虚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三百四十五。 度数,五十七。 度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积合,不尽为合余。以周率除之,得一,星合往年。二,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合余减周率为度分。金、水积合,奇为晨,耦为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满合月法从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去积月,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命以天正算外,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以会数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度,不尽为余,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后合月 以月数加月数,以月余加月余,满合月法得一月,不满岁中,即合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后合朔日 以朔大小余,加合月大小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 求后入月日术 以入月日、日余,加合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减一日。后小余满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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