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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回 许优待全院集议 允退位民国造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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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清太保世续,召袁总理世凯入宫,当由隆裕后问及优待条件,曾否寄往南方?袁总理答云:“未曾。” 明明是欺弄孤儿寡妇,安有外人尽知,尚说未曾寄往耶?隆裕后凄然道:“这个局面,看来是难免了,烦你寄去交议罢。” 袁总理道:“事关重大,且再商诸近支王公,再行定夺。” 【何必做作。】 隆裕后道:“近支王公,多半远扬,还有甚么可议?” 说罢,掩面悲啼,袁总理也顾不得甚么,竟大踏步出宫,电致南方伍代表去了。已达目的,乐得趾高气扬。 是时南京各省代表团,已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召集参议员,于民国元年正月廿八日开参议院正式成立大会。开会前一日,适有数大问题发生,足为中华民国前途之障力。先是各省代表集会汉口,已有未曾独立的省分,如直隶、奉天等代表,有无表决权,应付讨论。卒因群议纷纭,仓卒不及表决,所以组织临时政府,选举正副总统,无论该省是否独立,既称代表,皆得投票,初无歧视,及参议院将要开会,议员中有提出原议,略言:“直隶、奉天等议员,不得有表决权。” 直隶议员谷钟秀,奉天议员吴景濂等,抗论不服,相继辞职,旋经各省议员调停,方彼此一律,权限从同。南北议和,已将就绪,不日即可统一,还要彼此龃龉,自生恶感,真正令人不解。次日开会,各省议员,联襼偕来,虽未满额,已过半数,临时大总统孙文,亦曾莅会,国旗招颭,军乐悠扬,大众欢欣鼓舞,俨然有一种共和的气象。嗣是逐日会议,倏逾兼旬,忽闻新政府未经院议,擅将汉冶萍煤矿公司,抵质借款,全院议员大哗,严辞责问。 原来临时政府成立,命将各省赋税暂行豁免,一些儿没有进款,那出款却格外浩繁。陆军财政两部,拟发军需八厘公债票,经参议院通过施行,未见成效。嗣商诸大公司内管理人,暂借国民名义,将私产抵押外国款项,转贷政府,于是苏路公司,及招商局,先后抵质,为短期借款的抵押品。参议院也无异议,惟新政府尚嫌未足,复将汉冶萍煤矿公司,抵借日本款五百万圆,这汉冶萍公司的资本,是清邮传部大臣盛宣怀,要占大半,盛氏以铁路国有政策,激起民变,致兴革命军,详见《清史演义》。 清廷已将他罢职,民军又拟将他资产籍没,急得老盛没法,竟去投效日本,愿与日人合办,想仗这日本商标,保护私产,复讨好临时政府,愿将该公司抵款五百万圆,救济新政府的眉急。陆军总长黄兴,以军饷急需,不暇交参议院公决,只与临时大总统孙文商妥,径由大总统及陆军总长秘密签字,连财政总长陈锦涛,也未得与闻。此举未免违法。后被参议院察悉,立刻咨照政府,诘他:“抵押借债,何故不付参议院议决,擅自签字”等语。政府答称:“由私人押借,与国家无涉。且款项亦未缴齐。” 潦潦草草的说了数语,参议院议员,竞责政府遁辞,愈觉不平,再请政府切实答复。政府复答称:“汉冶萍公司,系由私人资格,与日本商订合办,尚赤通过股东会,先由该公司借日款五百万圆,转借与临时政府,请求批准。现只交到二百万圆,本总统正恐外人合股,不无流弊,正拟取消这事,所以未经交议”等因。湖北参议员刘成禺、张伯烈、时功玖等,攘臂起诟,极言政府擅断擅行,愤极辞职,立回湖北原籍,运动本省临时省议会,另行组织临时国会,与南京临时参议院抗衡。临时参议院成立,未及一月,即成决裂,此即中华民国不祥之兆。政府乃将汉冶萍公司罢押。临时参议院亦驳斥湖北省议会,为法外举动,当然无效。特举此数事,见得中国共和之难成。正在喧闹的时候,伍代表已交到优待清室等件,立待议妥,大众乃将余事搁起,专心致志的公议要项。但见第一行写着道: (甲)关于大清皇帝优礼之条件。 大众瞧这十余字,各哗声道:“清帝退位,清室已亡,还有什么大不大。说得有理。就是优礼的礼字,亦属不合。” 一议员道:“竟改作‘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便好了。” 又有一议员道:“退字不如逊字,俾他留点面目,何如?” 当下大众赞成,遂由主稿员另纸写出,系(甲)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写毕,再将原稿看了下去,系是: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号,相承不替,国民对于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礼,与各国君主相等。 大众复道:“不妥不妥。清帝已经退位,我辈国民,还要去尊崇他做甚么?” 乃经大众悉心参酌,改为:“清帝逊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再看第二款云: 第二款,大清皇帝岁用,每岁至少不得短于四百万两,永不得减额。如有特别大典,经费由民国担任。 大众磋议,改四百万两为四百万元,特别大典二语删去,乃复由主稿员写下道:“清帝逊位之后,每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 再看第三款列着: 第三款,大内宫殿或颐和园,由大清皇帝随意居住,宫内侍卫护军官兵,照常留用。 大众又道:“清帝既已退位,大内宫殿,不应久居。” 一议员应声道:“何不叫他还居颐和园?” 旁又有一议员道:“颐和园规模弘敞,殿阁巍峨,令他居住,还是便宜了他。” 连颐和园都不肯与居,清室末路,也属可怜。大众道:“既议优待,就留些余地便是。” 乃改为:“清宽逊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 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妥慎保护,负其责任,并设守卫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谒陵寝,沿途所需费用,由民国担任。 大众道:“清帝谒陵的费用,如何要民国担任?倘他借谒陵为名,日日嬉游,我民国当得起这许多供奉吗?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语尽可删却。” 乃改定:“清室逊位后,其宗庙陵寝,由民国妥慎保护。” 复看第五款云: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谨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经费,均由民国担任。 这一款却没人反对,只酌改数字,作为:“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至第六款云: 第六款,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众道:“清宫旧用阉人,我民国尊重民权,当然不准有这腐竖,须要载明方好。” 即改为:“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属大清皇帝原有之私产,特别保护。此款也没甚异议,不过窜易字句,变为:“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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