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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蠲免


  乾隆三十一年、四十三年、五十九年,普免各省应征漕粮。前两次章程,皆分作七年轮免。五十九年,部臣议将粮数较少省分归并一年,其粮数多者仍自为一年。

  自六十年起,统计五年之内,即普免一周。至漕粮款内,有例征折色,及民户输银,官为办免之项,一体概予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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