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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眼


  《明史稿》载:韩雍(长洲人)征广西瑶僮,尝与僚属论兵辕门,取俘斩数人,探心脑啖之,立尽。见者失色,而雍谈笑自若。此真威克厥爱者也。

  顷有督抚某公镇海疆者,凡遇剧贼,辄抉其目珠。尝微行至茶肆中,见一英吉利人,方与同伴相争,拔刀欲刺,同伴逃去。其人将追杀之,问之,其人言本将往杀其仇家某,而某独为之劝阻,故将先刺之。某公好言曰:“杀人者死,汝国中之法亦然。今其劝汝者爱汝也,汝奈何欲杀之也?”其人大恚曰:“汝何人?敢来为渠游说乎?可亟去,勿尝吾刃。”

  某公即返至署,立饬捕役数辈,往拘其人至。公衣冠坐堂皇,喝令抬头。其人仰视,始悟即肆中所遇也,乃慴伏不敢动。公即起,至阶前,一手捽其发,扠两指插入目中,则血淋漓,双珠随手出矣。随乃撩襟拭其指血,且拭且骂曰:“贼匪,先教汝知本部院手段,待拿汝同伴并诛可也。”凡抉目,公必亲自举手。抉毕,辄以衣襟拭其指,故襟上尽赤如胭脂。盖此事隶役莫能任使也。

  窃谓此法以处剧盗大猾,纵不即行诛戮,亦可杜其后患,非但以立威也。然公今已以淫刑为御史所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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