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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俄新订之劳工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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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过去种种痛史——现在底五大特色 俄国帝制政府时通过于国会的保险法,是偶然从外国底稿抄来的官样文章。最初公布于一九一二年六月,共分两篇:(一)工人保“病险”法;(二)工人保“灾险”法。此等保险法效力之所及,不过大企业中二百万工人职员。工人当时凭此法律可以派代表入其全权委员会(与私人保险公司之股东董事联席会相仿佛)及“助医处”,当然常占少数。高级的保险机关内工人代表人数尤其少到极点——省保险集会中只得有二工人代表出席,而企业家二人外有官吏宪兵十一人。中央保险会议中,工人代表五,企业家亦五,而官吏宪兵十六人。——这都是“病险”管理处的办法,至于“灾险”管理处则绝无代表。工人负交纳会费于“助医处”之责,——自己拿出可怜的工钱来,保险费额限于每月工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很少有到工资全额的。保险期限亦有限制,工人如病过二十六星期,就停止发给保险费,这本不过是潦草塞责缓和工人不平的敷衍办法。 敷衍却没有敷衍得了,法律上既准工人选举代表加入全权委员会及管理处等(那时正在第一次革命[1]后之反动时期),工人就利用此种“公开的可能”,有可通声气之处,选举召开工人大会,俄皇政府自然也深悉危险,所以凡工人代表都得经工厂主及宪兵处之批准,只要“安分的”“靠得的”。工人的革命气概,却非此等手段所能排除的。他们借此暗中复活工人运动,所谓“保险问题之冲突”往往突然轶出“范围”,公开的(所谓法认的)保险委员选举,动不动就发生“非法”的经济斗争、政治斗争。 当时布尔塞维克党与工人群众,在此狭隘的保险问题内,提出种种革命色彩的口号,尽可以完全合于“法律手续”。而实质上既不蹈无聊的“彻底主义”,又含有充分的革命精神。一、要求企业家不参预“助医处”——保“病险”之实行机关。——法律上的论调,工人说,法律上并没有禁止企业家辞谢其权限,企业家如“善意的”辞谢,工人便得好好处理“助医处”。二、要求会费全由企业家交纳。——固然不错,法律上规定工人纳费,然而法律文句上,并无妨碍企业家代替工人交纳“保险会”费之处,何不做做“慈善事业”呢?三、工厂条例上本规定,企业家如愿意,工厂之法定的医业辅助可以移交“助医处”,而工人方面的保险章程预定,企业家有移交之责,并当出特别费。四、保险法所定保险费额以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标准,而工人方面的保险章程预定,必依可能范围中之最高限度发给,如此等类口号不一而足。再则,保险法所定本为小工厂规模的“助医处”,然而不知道怎样竟加入一条,“可联合各‘助医处’为一总助医处”,自然每次非经“保险集会”通过不可。——“这是谁干的事?真是犯罪行为!”工人方面的保险章程却正利用此一罅隙,要求务必联合成全市区的及全城市的助医处。——此最后一条要求尤其可注意。当然在俄皇时代此等要求万不能满足,即使“违法”的要求得通过于保险集会,实际上也不行,况且无一次不受保险集会及中央保险会议的抗议。“此等不法行为”,然而有秩序的奋斗运动,始终在地方的范围内偶然得着些胜利。此种保险运动在几处城市或市区中,也曾获相当的结果,——保险法一部分之改良。 二月革命[2]后,少数党执政,孟塞维克向来反对多数党的保险运动原则,最主要的,“保险机关移交于工人办理”,以免官僚主义之弊,而破企业家之悭吝。少数党主张非与企业家合办不可,仍旧的是“联立主义”(coalition)。“会费全由企业家交纳”,少数党以为有碍国家实业之发展,其实却保护了企业家的钱口袋。保险机关之大联合,“全城助医处”、“全市区助医处”,少数党却竭力主张渐进主义,深怕工人有所团结而政治能力随之增长。于是一九一七年之临时“革命”政府的保险法,仍不过是俄皇时代底稿的“三读”形式,——文句上稍微好一些。 工人群众于此数年(一九一二至一九一七年)自反动时期经欧战之沉寂时期而至革命重发时期,别方面进行虽也很不少,而保险运动借公开的可能,益促其自觉,而历炼出来一班工人的“保险问题家”。十月革命之后,此等人才散至各苏维埃机关而尤以社会保证人民委员会为多。“军事发展主义”时代私人企业家消灭,全由劳农政府办理,当时因军事倥偬一切都注意于战事,经济事业仅仅勉强支持,所以省简手续全都集中,社会保证也归国家总付。新经济政策之后,私人企业家既有恢复,国家机关也都各为单位力求收支相抵(是谓改行“经济计算法”之原则),既如此,社会保证之旧办法,已不适宜,于是今年六月一日颁布保险章程,是为社会保证法之新形式。 社会保证法之新形式,固然旧时历史上的要求都早已实行,而且还有更进一层的优点,劳工执政的国家当然于此切骨问题有比较上最完满的解决,大有别于资产阶级国家之“社会改良”政策。莫斯科财政学教授谢迦禄维池曾为一详论比较西欧与苏俄之保险法。 固然,第九次苏维埃大会时(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底至一九二二年一月初),已宣言“社会保险”法为社会保证办法之新形式,初实行时难免有多少客观上的困难环境,至现在则种种组织上筹备上的工作都已终了。有相当的结果,此一保险法已为最后之决定,确能实行劳工保险之纲要的全部,较之于西欧资产国家之保险事业,为社会文明上之一大进步。劳农国家之原则,“无产阶级当负革新人类文化之使命”,即此小小一问题也至少可证实他的“倾向”。 第一,赤俄劳工保险法,效力及于一切受雇工员,不论其为国有企业、国家机关或私人企业的,不论其为经常的或临时的,凡自卖劳力而受雇之工人职员一概包括在内。此层最为特色,全欧诸国,无一国有此等办法。向来以奥国为最好,尚且仅仅包括到三分之一的无产阶级,且仅限于纯粹的工厂工人(已在欧战初年)。 第二,赤俄劳工保险法范围,包括一切“丧失工资”之形式,暂时的丧失劳动力,孕娩、残废、孤、寡、失业;除此以外还有社会保证之补助法,乳儿、抚育、丧葬。此中有几种形式是西欧所绝无仅有的,如孕娩时之保险费、各种补助费等,至于失业时之保险西欧亦极稀少。 第三,赤俄劳工保险法纳费,全归企业及企业家,不得收受“受保险者”之费。西欧最进步的保险法要算葡萄牙。其他保“残废险”,企业家纳会费五分之四(保险纳费,向以总额一千分之七十五为大概标准的会费全数,故五分之四等于保险费总额之百分之六),而工人纳会费五分之一(适当百分之一·五)。德国、法国“残废险”工人纳三分之一,“病险”工人纳三分之二。英国“病险”则工人纳费自十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不等,以工资多寡为标准。不用说,劳工保险而收工人“受保险者”之费,实际上本无异于减少工资。老实说起来,依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价值论,此处“受保险者”并非工人而是企业,是为企业保其劳动力(价值)之险。 第四,赤俄劳工保险法费额,都依平常的或平均的生活程度为标准,而全数发给其丧失劳动力期间之工资,只有“失业险”不在此列,无企业无机关可归者当另有办法。“劳动保护部”(劳动人民委员会之各省分部与社会保证人民委员会之各省分部相合而为一,职工联合会参预之)自当担负费用,而因现时客观条件之困难,未免比较其余保险费要减少些。 第五,赤俄劳工保险法之办理方法,更得其他经济机关之补助,不但劳动保护部担负失业者之辅助及代支保险入会费,办理失业者之举荐,而且还有一种办法,保险机关对于纳费的企业加以监督,如某企业工场清洁合宜、卫生特别优良者,得受优待,所纳费额随之减少,以为奖励。如某企业之工人劳作条件不佳,种种置备不十分合于卫生,则所纳费额随之加多,以为警罚。 赤俄之新社会保证形式固非资产阶级国家所能有的,而且社会结构根本不同,自然更无话可说。劳农政府之新法规,可以为劳动者权利的世界的保障呢。不宁唯是,各国私人企业家掌权,因此保险办法,一国之内,往往不一致,种种形式不能联合完备,“不是驼背就是跛足”。赤俄劳工保险法却能完全绝对一致,联合一切保险形式(唯助药办法,因药材缺乏,还不能完全一致实行,仅以助金暂代)。此种办法,使保险机关既有收取会费之责,又有监督企业之权,自然不仅是纸上空文的法律。 劳工保险法之原则大抵如此,昨日报载,社会保证人民委员会已拟就一草案,规定违背劳工保险法之科罚,大意如下。 凡破坏劳工保险之种种法规者,当负刑事责任。故意回避付纳保险基金或无故停止付纳每月例费者,当交国民审判厅依刑律惩办。若有徇私滥发“社会保证”凭证者,亦照“职务罚”办理。至于“受保险者”如谬报疾病等事以图冒领保险偿金者,则归社会保证人民委员会科罚,或全部撤销其“受保险权”或减去其一部分。 妨碍“劳动”之罪,其实才真是妨碍社会公安,骚扰人类文化秩序之犯罪行为——逻辑上的结论。况且这间接就是阻滞国家生产力,才真是有害“国家实业之发展”。劳农国家之公法观念是如此,劳农国家之发展国内经济的政策是如此,何以见得“会费全由企业家交纳,便是破坏国家经济呢”(少数党之言)? 又有一命令,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亦均限期交纳保险基金。依六月一日之社会保险章程,各人民委员会及中央机关均从五月一日算起,历次按期交纳每月的例费,不得迟延。各机关主任及会计员对法庭负责,职工联合会得提出预先的条件,各方面改良所需之费,及失业名单,归社会保证人民委员会及劳动人民委员会办理。 一九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原载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八、十九日《晨报》 署名:瞿秋白 注释 [1]第一次革命,指一九〇五年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参见本书第367页注⑤。 [2]二月革命,指俄国第二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一九一七年二月(俄历)彼得格勒工人举行反对沙皇制度的罢工,在布尔什维克领导下罢工很快转为起义,首都驻军也都参加起义,全国各地纷纷响应,推翻了沙皇专制制度,成立工兵代表苏维埃。但这时资产阶级却在小资产阶级妥协派支持下另立临时政府,形成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为此,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俄历)布尔什维克又领导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资产阶级的临时政府,建立了工农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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