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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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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得甲之周亲执工伎之业,吏曹以甲不合仕,甲云:“今见修改。”吏曹又云:“虽改,仍限三年后听仕。”未知合否?
业有四人,职无二事,如或居肆,则不及仕门(一作任)。甲爰有周亲,是称工者,方耻役以事上,且思禄在其中。有慕九流,虽欲自迁其业,未经三载,安可同升诸公?难违甲令之文,宜守吏曹之限。如或材高拔俗,行茂出群,岂惟限以常科,自可登乎大用。以斯而议,谁曰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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