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新青年 > 青年杂志第一卷第四号 | 上页 下页 |
中英藏事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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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关于修改西藏协约一事。双方已在伦敦开议。近据外交界传出消息。讨论数次。其主要者。即改订光绪三十二年之原约及附带条件。将来结果究至若何程度。尚未可知。但闻现在彼此讨论者。约有数件。中国提出之意见。系各商埠现在及将来之治理权。应归中国管理。并于边界得派委员。按照协约所订。随时布置施行。如有意见难合不能断定之事。应由驻藏办事长官及印度政府核办。如办事长官与印度政府。不能核办时。可移至两国政府核办。闻此条已得英国之同意。查一千九百零五年原约第五条。载明西藏大员。遵北京政府训令。深愿改良西藏法律。俾与各国法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无论何时。英国在中国弃其治外法权。并俟查悉西藏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亦即弃其治外法权。英国现以中国司法。尚未十分改良。而藏地尤甚。拟援十年修改约章之例。取消此条。中国公使。对于此事。深愿维持不废。并担保五年以后。西藏司法。定可逐渐改良。至亚东江孜加托克三处。已定条约。开辟为英国租界。余均属内地。惟各商埠之治理权。许中国官吏行之。英国并拟要求我国开放拉萨。盖拉萨为西藏省会商务云集之地。交通便利。商业最盛故英人最注重于此。驻英施使。对于此事。未敢决定。闻于前月十三日。电达政府。请示机宜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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