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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七月在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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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读《诗经》,最喜欢豳风里的《七月》与《东山》两篇。郝兰皋著《诗说》卷上云: “《七月》诗中有画,《东山》亦然。” 实在说得极好。但是《诗经》没有好的新注释本,读下去常有难懂处,有些是训诂,有些难懂的却是文章。如《七月》第五章云: “五月斯螽动股,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这里七月在野三句实在不容易了解,句意本来明白,就只不知道这在野的是什么。古来的解说也很不一样,郑氏笺云: “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谓蟋蟀也。言三物之如此,著将寒有渐,非卒来也。” 孔氏《正义》云: “以入我床下是自外而入,在野在宇在户从远而至于近,故知皆谓蟋蟀也。退蟋蟀之文在十月之下者,以人之床下非虫所当入,故以虫名附十月之下,所以婉其文也。户宇言在,床下言入者,以床在其上,故变称入也。《月令》季夏云蟋蟀居壁,是从壁内出在野。” 严氏《诗缉》与郝氏《诗问》也都如此说,这可以称作甲说。朱氏《集传》可称乙说,说得最是奇怪: “斯螽莎鸡蟋蟀,一物随时变化而异其名。动股,始跃而以股鸣也,振羽,能飞而以翅鸣也。宇,檐下也。暑则在野,寒则依人。” 但是这显然不合事理,后人多反对者,最利害的要算是毛西河。《毛诗写官记》卷二云: “六月莎鸡振羽,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甲曰,莎鸡蟋蟀本一物而殊其名,敢取是?写官曰,莎鸡,络纬也,即俗称纺妇者也。蟋蟀,促织也,即俗称绩妇者也。非一物矣。莎鸡声沙然,又以及时而鸣也,鸡鸣必以时,故曰鸡也。蟋蟀声悉然,然又能帅之以斗,故名蟀。陆氏云,蟀即。” “敢取是,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何谓也?岂一物而异其处欤,抑群物者欤?夫既一物而三名焉矣,则夫在野者之为何名也,在宇在户者又何也?且夫一物而既动股又振羽,则必以时变焉耳,在野之后其以时变耶,抑犹然振羽者耶,抑犹非耶?天下有词之蒙义之如是者哉?曰,非也。此言农人居处之有节耳,夏则露居,及秋而渐处于内也。西成早晚,刈获有时,或檐或户,于焉聚语耳,故下即云十月之后当蟋蟀入床之际,而其为居又已异也。昔在户,今墐户也。昔在宇,今将在室也。若以为莎鸡然也,则络纬无入户宇者。以为蟋蟀然,则《月令》季夏之月即已蟋蟀居壁矣,安得七月尚在野。” 西河驳朱传极妙,但自己讲解莎鸡蟋蟀亦殊欠妥,鸡字蟀字之说尤为牵强,关于此点不及郝氏远甚。《诗说》卷上云: “斯螽莎鸡蟋蟀,《集传》云,一物随时变化而异名,窃恐未安。斯螽即螽斯,周南既云蝗属,召南《草虫》亦云蝗属,又云,阜螽,蠜也,此用《尔雅》文。陆玑云,今人谓蝗子为螽子。陆佃云,今谓之蜉,亦跳亦飞,飞不能远。然则螽斯草虫阜螽本一物,性好负,故《尔雅》谓草虫负蠜也。莎鸡者,陆玑云,如蝗而斑色,毛翅数重,其翅正赤,六月中飞而振羽,索索作声。愚谓索索犹莎莎也,今俗谓之沙沙虫,沙与莎声转耳。然则名莎鸡者或此虫喜藏莎草中,抑或飞时莎莎作声,皆未可知。蟋蟀者促织也,暑则在野,寒则依人,惟蟋蟀如此,今验之良然,彼二虫者不能也。且斯螽莎鸡亦无变化蟋蟀之理。郑康成曰,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谓蟋蟀也,言此三物之如此者,著将寒有渐,非卒来也。愚谓既云三物则不得谓之一物矣,窃疑郑笺极分明宜从之,《集传》或未及改订耳。” 郝氏依郑笺之说,而辨别三虫极为详明,最为可取。西河在《白鹭洲主客说诗》又有一节,积极地说明他的主张,说在野云云是指豳民的居处有节: “庚曰,朱氏以格物自命,特其说诗则往有可疑者,如斯螽莎鸡蟋蟀随时变化,一物而异其名,则向曾验之,并不其然。特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此四句不可解耳。曰,有何难解,人自不读书耳。予向听写官说此诗,谓蟋蟀季夏即居壁,络纬至死不入户,此但言农夫出入之节,夏则露居,及秋而渐处于内,或檐或户,农隙聚语,至蟋蟀入床之后而在户者今墐户,在宇者将在室,其候如此。向写官说诗未尝引据,人或以杜撰置之,不知此《汉书》也。汉食货志云,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出也则如《诗》曰,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其入也,则如《诗》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又曰,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然则《汉书》所志与写官相证如此。人苟善读书,何在非汉学耶。” 这里引《汉书》说得很巧妙,但是我怀疑《汉书》里所说就未必是事实,大约只是读书人的一种想象罢了。范蘅洲著《诗沈》卷十有云: “斯螽莎鸡蟋蟀非一物而随时变化者。斯螽, 蝑,即蚱蜢。莎鸡,络纬,即织妇。蟋蟀,促织也。三者皆草虫,而促织化生不一,不尽依草,在野在宇在户在床下,惟蟋蟀为然。洪氏迈曰,此二句本言豳民出入之时,郑氏并入蟋蟀中,正已不然,盖豳民戒寒之语也。” 由此可知西河之说盖本于洪氏,不过更详细说明一下而已。《毛诗写官记》前引二节有秦乐天附语云: “斯螽莎鸡蟋蟀本非一物,且从不变化,此考之前书与验之所见,其乖谬不待言也。即以诗体言之,《七月》凡八章,每章以天时人事相间成文,凡作两层,岂有此章独自五月至十月单指时物,且单指一物而毫不及人事之理。况入室承宇户,次第秩然,其以七月在野承六月莎鸡振羽,犹上章八月其获承五月鸣蜩耳。不善读书,相沿贸贸,得此旷然若发朦矣。” 此从文体上来证明西河之说,也颇有趣味,不过他的证据恐亦不十分确实,盖在国风里未必真有那么严密的章法存在也。以上是关于《七月》的丙说,是以毛西河为主的。 姚首源的算是丁说,见于所著《诗经通论》卷八。他解释五月至十月这六句很是特别: “首言斯螽莎鸡,末言蟋蟀,中三句兼三物言之,特以斯螽莎鸡不入人床下,惟蟋蟀则然,故点蟋蟀于后。古人文章之妙不顾世眼如此,然道破亦甚平浅,第从无人能解及此,则使古人平浅之文变为深奇矣。郑氏曰,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谓蟋蟀也。笨伯哉。后人皆从之,且有今世自诩为知文者,谓七月三句全不露蟋蟀字,于下始出,以为文字之奇,则又痴叔矣。罗愿曰,莎鸡鸣时正当络丝之候,故豳诗云,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也。此又以七月三句单承莎鸡言,益不足与论矣。《集传》曰,斯螽莎鸡蟋蟀,一物随时变化而异其名。按陆玑云,斯螽,蝗类,长而青,或谓之蚱蜢。莎鸡色青褐,六月作声如纺丝,故又名络纬。(今人呼纺绩娘。)若夫蟋蟀,则人人识之。几曾见三物为一物之变化乎。且《月令》六月蟋蟀居壁,《诗》言六月莎鸡振羽,二物同在六月,经传有明文,何云变化乎。依其言则必如诗五月之斯螽六月变为莎鸡,七月变为蟋蟀,整整一月一变乃可,世有此格物之学否。” 罗端良所说见于《尔雅翼》卷二十五,似可列为异说之一,唯同卷蟋蟀条中又用郑笺原文,谓七月至十月皆谓蟋蟀,又申明之曰: “说者解蟋蟀居壁引诗七月在野,以为不合,今蟋蟀有生野中及生人家者,至岁晚则同耳。” 孔疏欲弥缝二说乃云:“是从壁内出在野”,未免可笑,罗说自为胜,但云在野外的蟋蟀至岁暮也搬进人家里来亦未必然。罗氏对于七月三句盖无一定意见,似以为并属莎鸡蟋蟀,然则大体还是与姚首源相近,评为益不足与论,过矣。末了还有戊说可以举出来,乃是乾隆的御说,见于《御纂诗义折中》卷九。上边仍说在野在宇在户入床下者皆蟋蟀也,后面却又说道: “圣人观物以宜民,一夫授五亩之宅,其半在田,其半在邑,春令民毕出,如在野而动股振羽也,冬令民毕入,如在宇在户而入床下也。豳民习此久矣。” 其意盖欲调和郑笺与毛说而颇为支离,道光年间刻《诗经通论》时编校者遂增入此条,说明之曰,“七月在野三句应兼指农人栖息而言,方有意味。” 其实据我看来却毫无意味,倒还不如让他分立,或郑或毛都可以说得过去,更不必硬要拉拢来做傻表叔也。 总结以上所说,古来对于七月在野三句的解释大抵共有五派,列举于下: 一,甲派,郑玄说,皆谓蟋蟀。 二,乙派,朱熹说,斯螽莎鸡蟋蟀一物随时变化而异其名。但似未说明七月至九月该虫是何名也。 三,丙派,毛奇龄说,言农人居处之有节。 四,丁派,姚际恒说,兼三物言之。 五,戊派,乾隆说,皆谓蟋蟀,又兼指农人栖息而言。似谓《七月》诗皆赋体,唯此章前六句乃是赋而比也,后五句却又是赋了。 这五派又可以归并作两类,即一是指物的,甲乙丁三派属之,一是指人的,丙派属之,戊派则是蝙蝠似的,虽然能飞终是兽类,恐怕只能仍附第一类下罢。指人指物都讲得通,郑康成毛西河所说均干净简单,不像别人的牵强,朱晦庵固然谬误,即姚首源亦未免支离,而乾隆拖泥带水的话更可以不提了。由我看来还觉得郑氏说最近是。孔氏《正义》像煞有介事的讲究文法,虽然也很好玩,于阐明诗义别无多大用处。自夏至秋,听得虫声自远而近,到末了连屋里也有叫声,这样情景实是常有,诗中所写仿佛如此。“十月蟋蟀入我床下”,这八字句我读了很是喜欢,但看到主观的一“我” 字又特别有感触,觉得这与平常客观地描写时物有点不同,不过说来又容易流于穿凿,所以可不多谈,以免一不小心蹈了乾隆的覆辙也。 我在这里深切地感到的是国故整理之无成绩,到了现在还没有一本重要的古书整理出来,可以给初学看看。古书里的《诗经》与《论语》,《庄子》,《楚辞》,似乎都该有一部简要的新注,一部完备的集注,这比牛角湾的研究院工作似乎不高尚,但是更为有益于人。假如有了这样的书,那么这七月在野的疑问早就可以在那里去找得解答,不至于像现在的要去东翻西查而终于得不了要领了。 (廿五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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