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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想脱离大家庭


  我和我的他现在极想脱离大家庭,不过因经济的不宽裕,还是有志莫达,所以精神上生活上,同时感着非常的痛苦。

  我和他双方爱情极浓厚;但是爱情益笃,别离益苦。他执教吴门某小学,我和他聚首日子少,别离日子多。他时常想组织小家庭,但是终以月入二十元光景,不敷开支,况且另有子女二人的种种用度,因此未能达到目的。他曾几次恳求他的父母每月给相当的津贴,非但不答应,而且更加痛责。其实他的家境,颇有遗产传下来,很是宽裕的,即使每月贴几块钱,并不是贴不起的。

  他有长兄一人,弟弟两人,他是次子。长兄有政客的气味,专门接交一般达官贵人,市侩奸商,奴颜婢膝,胁肩谄笑。因此他在弟兄间比较起来,的确进项最多。他这样的行为真能迎合父母的心理,所以父母非常疼爱他。其余两位弟弟,也无职业,无非横行社会间,鱼肉弱者,拆梢敲诈。但是进帐倒也不少。讲到他,钱虽赚得少,教员生活,本甚清苦,人格却很高尚,常对他的长兄及弟弟的行为,非常厌恶。

  那知他的父母很不以为然,记得有一天,他的父亲竟厉声对他说:“吾家境况虽不愁衣食,不过假使你的哥哥和你的弟弟都像你这样没用,不能赚钱,那就糟了。你个人赚了钱,个人用还是闹着不够,还要求津贴,另组小家庭,亏你说得出这种没廉耻的话来。”

  这样无意识的教训,他时常要受到的。这种非人的生活,他一直的在那里忍受着,我所写的还不过是片段而已,其他正是多着。我和他时常想要脱离这样卑陋复杂的大家庭,终因经济紧迫,未能达到目的,敬请先生指导我们一下,感谢不尽。

  剑 英

  答:我们对于剑英女士“极想脱离大家庭”的意思虽很表同情,但是有一个要点要申明的,就是天下事权利和义务是应该相辅而行的,我们固然“提倡小家庭”,但同时也主张凡是没有自顾小家庭能力的人不应该贸然结婚。享小家庭幸福,是一种权利;在经济上须能自顾自己的小家庭,是一种义务。要享相当的权利,应该要担得起相当的义务。像剑英女士的“他”,倘若真是“个人赚了钱,个人还是闹着不够”,原来就不应轻易成室。这事当然不是剑英女士的错处,在她的“他”,事已至此,也成为过去的话,本用不着多说,我们所以还要提出来说一下的,是要忠告其他尚未上当的人。

  讲到剑英女士要想求得可以脱离大家庭的一种办法,我们以为照她所说的情形,只有等到她的“他”在经济能力勉强够得到时实行。

  遗产既是祖宗传下来的,如能“分家”,也未尝不是一种办法,但此事须得父母兄弟同意,恐怕也不容易。总之求己易而求人难,所以倘能自立,一切较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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