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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选举人和管理者(2)


  关于上面提及的其他的一件事,就是将法律向全体人民提出讨论,关于这一类程序的例子,尤其常见的是关于人民的个人的生命。例如在一九一七年和一九二〇年间,在苏联全国各处都举行会议和讨论,研究堕胎的问题。最后,虽有不少的反对,关于此事的法律仍然通过,承认在国立医院里堕胎是合法的。一九二五年,当时关于结婚的法律,提出了若干变更的建议,在这个法律修改以前,全年中对于这件事都加以讨论。到了一九三六年,政府认为修改堕胎法律的时机已到,认为依当时实际的情形,合法的堕胎是没有再存在的理由了,于是在修改的法律未通过以前,在工厂和集体农场里,在报上,引起一般的讨论。又例如在一九三六年,全联苏维埃第七次大会决定要使苏联宪法革新,使适合最近的状况,先由大会选出一个特别委员会担任起草,在这个起草最后修正,并在全联苏维埃第八次大会核准以前,先付全体人民讨论,几于讨论了六个月。由于这样的讨论,并由于每一个共和国里苏维埃大会对于此事的讨论,最后的草案,比原稿有了四十处以上的修正。

  关于讨论方面,由人民选出的苏联当局,每向一般民众征求意见;相类地,在行动方面,他们也吸引了大量的寻常公民,来参加国家的管理机关。各工厂里的工人会议,乡间的农民会议,他们举出代表参加苏维埃,而且提出整千的自愿工作者,参加苏维埃的种种部门的工作。这些自愿的工作者构成第三类的工作者,这是我们在本章开始时就提及——这一类的工作者是自愿参加各种管理机构;有的是地方性的,有的是全国性的,两种都有。在前面讨论机会平等的时候,我们已经指出,由于这样的办法,有许多“业余”的管理者寻得机会加入国家的机构,成为各该机构的永久的工作者。

  第一个苏维埃的工作分成各部,例如健康、房屋、运输、工业、贸易、教育等等。在每一部里面都有许多范围可以容纳自愿的工作者,担任现有状况的视察员,注意法律确在执行,报告什么地方应须改良,什么地方应该用钱。在莫斯科一地,就有几百个自愿的工作者,替莫斯科苏维埃的房屋部工作,他们担任视察住宅,建议改良或诉毁;寻觅适宜的建筑场所;并发现适宜的位置,用来建造露天空场或游戏场。

  在健康部的工作者组织除疫运动,举行有关健康各课题的会议和演讲。这样的工作者,倘若他们表现有能力。也许可以成为专业的演讲员,正式加入在苏联继续发达的健康服务。至于教育部的分股工作者逐渐熟悉各校的工作状况;逐渐和各校儿童熟悉,参加教师和学生的会议。因为他们由一个学校到别个学校巡视着,他们能够建议改良工作,在每一次都能举出每一特殊范围的最好的学校怎样组织它的业务。一切这样的自愿工作者的经验,报告给苏维埃之后,便是提出新立法的基础。

  但是替苏维埃做的自愿的工作,并不限于健康、房屋、和教育一类的事情。保安团——维持法律和秩序的组织——也有自愿的工作者相助,通常是由大工厂里来的热心青年担任。其实我们可以说,倘若允许我们比较的话,苏联的“特务”是职工会会议中所选出的青年,认为他是适宜于担任义勇队部的自愿的工作;当一个穿制服的保安团员不在场的时候,遇有酗酒、偷窃,或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发生时,便由他来对付。

  而且在苏联自愿工作者的工作还不限于地方政府。这种工作还向上扩充到苏联政府的各部分,一直到中央执行委员会本身的办公处。例如在加里宁主席的诉苦局,在那里就有若干自愿工作者是由莫斯科最大的几个工厂里来的,他们是由他们的职工会派出的,他们在那里所做的工作是办理由苏联全国各处写给主席的信。因为苏联的公民不但可写信给他们的报纸,而且还可以写信给他们的主席。各地方当局和各工厂的当局遇有浪用职权的事实,在本地控诉也许得不到效果,在这种时候,这许多写给加里宁的信对于暴露各地方当局和各工厂当局的浪用职权的事实,是有很重要作用的。

  我们要详细地研究苏维埃国家,要注意它有选出的代表,有自愿的工作者,还有从人民大众中依劳绩而升任的有报酬的工作者,然后我们才能明白柏尔斯爵士所谓“政府和人民是打成一片的”。所以有这样的情形,因为建立苏联政府的是苏联的人民;他们根据社会福利的需要,一个一个共和国,一个一个机关,把政府建立起来。工作的人们自己参加国事的进行;如同韦白夫妇所说,那里没有“彼此对立的政府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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