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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联邦


  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于一九一八年一月,宣布成为“自由邦的自由联合”,成为各民族共和国的联邦。每一个在苏维埃制度下的民族,都有权在它自己的苏维埃大会决定加入这个联邦的条件。有某些国家,虽在已往是俄帝国的一部分,这时宣布完全独立,也为全俄苏维埃大会所欢迎。

  苏维埃共和国虽在创立时就承认各国有权利决定它自己的命运,可是在它周围的几个国家却不承认俄国人民有权利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结果,俄国人民虽几乎不经流血而夺取了政权,在实际夺取了政权之后,接着就是四年的摧残蹂躏的“内战”,当时至少有十个外国的军队合作着,企图消灭苏维埃。最后,由于俄国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并由于其他国家的工人所给的支持,终于一九二二年在西部恢复了和平,在第二年,远东也恢复了和平。

  在这个战争的时期中,俄国苏维埃政府又有一次机会说明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因为在一九二〇年,由于法国的怂恿,波兰政府准备对苏维埃政府公开宣战。在那个时候,苏维埃政府发出一个宣言,这宣言全世界各处都转载过,在英国也有广大的传播。

  下面是由这宣言里撮述的一部分内容:“你们的仇敌也就是我们的仇敌,他们告诉你们,说俄国苏维埃政府要用红军的枪刺强迫波兰人民实行共产主义,这是说谎话。其实只有在大多数工作人民自己要实行共产主义的国家里,这个主义才有实行的可能。……根据波兰大家的利益来改组波兰,这必须是波兰劳工大众自己的工作。”这个宣言的要旨,斯达林于一九三六年接见霍尔德 的时候,又这样重述了一遍:“每一个国家倘若要革命,它将发动它自己的革命;倘若它不要革命,那末便不会有革命发生。例如我们国家(按指俄国)要发动革命,所以便发动了革命,现在正在建设一个新的、没有阶级的社会。但是,如说我们要在别的国家里面发动革命,干涉他们的生活,这话是不真确的,这不是我们所主张的。”

  这两段话是绝端重要的,一段是引自一九二〇年,还有一段则是引自一九三六年。因为倘若苏维埃政府真正承认各国有自决的权利,那末对于别国的革命是应有这样的民主的见解。

  一九二一年及一九二二年恢复和平之后,苏维埃制度所及的土地比以前扩大得多。因为在斗争的过程中,在乌克兰、白俄罗斯、佐治亚、阿美尼亚、和亚塞倍然等地,都新增了苏维埃共和国。但同时在这些区域里的经济地位,比在一九一七年还要坏,因为撤退的干涉军队在退出时对于什么东西都加以破坏。铁路被炸坏,工厂被烧毁。各苏维埃共和国一方面知道随时可以受到另一次的进攻,或者是来自一个国家,或者是由于国际联盟全体会员国的共同进攻,因为由这国际联盟的创造者看来,这个机构应该是“反对布尔塞维主义的堡垒”;一方面却须在这样危急的时期,对付经济重新建设的问题。

  由于这次战争本身所得的经验,及这次战争所引起的经济问题,使各苏维埃共和国彼此间有更密切的接触。于是在一九二二年十二月,各苏维埃共和国彼此间签订了一个联盟条约;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这样成立了。

  这个盟约里指出,世界现在是分成两个阵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该盟约接着这样说:“只有在苏维埃的阵营里,才可能铲除民族间的残害,才能创造互信的环境,才能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基础……

  “但是几年的战争却并非没有它的遗产。被破坏的田地和荒废的工厂、战争后生产的毁坏和经济资源的枯竭,都使个别共和国的孤独的努力不能适当地解决经济改造的问题。各共和国各自孤立,不相为谋,在这种情形之下,经济生活的复兴是不可能的。而且当时国际关系的不安定,以及遭受新进攻的危险,都使各苏维埃共和国不得不建立一个共同的阵线,来反抗资本主义的封锁。”

  “最后苏维埃国家的构造,就它的阶级本质说,原是国际性的,这一特点也督促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劳工大众走上联合的道路,结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家庭。”

  根据盟约,他们建立一个中央联邦政府,主持国防和外交——包括规定一种苏维埃公民的责任,通行全联;并包括允准新共和国的加入。这个联邦政府并负责采行适用于全联的一个总的经济计划;调整贸易、币制、和捐税;决定利用土地的最好的方法;管理运输和交通、衡量和尺度。此外联邦政府并规定管理教育和健康保卫等类事情的原则。

  参加联盟的各共和国的政府,对于一切事务,除包括于盟约者外,有完全自治之权;每一个共和国,倘若要退出联盟,它有退出的权利。但是在别一方面,倘若一个共和国通过了一个违反盟约条文的法律,联邦政府却有权撤销它。

  这个盟约于一九二二年签字,并由第一次全联苏维埃大会批准。这全联苏维埃大会的选举,是和全俄大会用同样的方法。参加全联苏维埃大会的代表是由此时全联所包括的各区域选出的;每二万五千个的城镇选举人可有一个代表,每十二万五千个的省民可有一个代表。由这个大会选出一个中央执行委员会,再由这个中央执行委员会开始起草全联宪法。

  关于联邦政府的结构,原来的意思是要使它几乎成为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模样,所异者是包括全联的土地。后来由于斯达林个人的动议(他自己是一个佐治亚人,对于民族问题是一个专家),在全联宪法里加入了特别的规定,藉以保卫一切民族共和国的权利,不致被俄罗斯人独占优越的地位(在全联里,俄罗斯人占着全人口中的最大多数,因此在苏维埃大会中便占有多数票)。这个宪法的最后形式,是在一九二四年第二次全联苏维埃大会中被采用。

  在苏联的最高权方,如同在每个共和国里一样。是苏维埃大会。派往这个大会的代表,选举出来的时候,对于人口的比例,和全体大会代表一样。但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因为所处的地位是独立平等的民族共和国的联盟,所以在结构上有个特点。它不像个别的共和国那样,只是由苏维埃大会选出的一个单独的机构,却分为两个各自独立的院,各有完全平等的权力。每院可创制新的法律,但是必须经过各院里多数的通过,才发生效力。

  这两院怎样选举出来的呢?

  在一方面,联盟院的选举,完全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前选举时所用的方法相同;就是说,也是在苏维埃大会直接选出。联盟院既是由苏维埃大会的代表选出,而这些代表的绝对多数却是来自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所以联盟院有着俄罗斯的多数人。但是这个联盟院非得到民族院多数的同意,简直一事不能做。

  民族院是由各共和国政府派出同等人数的代表构成。所以在民族院里,俄罗斯人只占少数,不及乌克兰人和佐治亚人,白俄罗斯人和阿美尼亚人,加上后来加盟的乌兹贝克人,塔吉克人,和土克曼人。

  这样看来,苏联政府是采用一个特有的折中办法:一方面代表人民,把人民看作个别的选举人,不论他们的民族;一方面也代表全联中的各民族,各立于平等的地位。只在绝端的事例,这两院对于任何特殊问题或不能达到同意,而这个分成两院的计划,却使全联里较小的民族,虽在全人口中占少数,在决定政策时却有同样大的发言权。

  倘遇两院不能同意,调解又不成功,那末这个争执可由特为此事召集的苏维埃大会处理。但是从来没有这样的必要,因为两院能完全和谐地工作。

  建立多个民族合成的国家,这件事所包括的问题是困难的。苏联的一九三六年新宪法是在第八次全联苏维埃大会通过的,斯达林对这次大会的演说,关于上面所说的困难问题,说过这样的话:“现行的宪法是在一九二四年通过的,是苏联的第一次宪法。在那个时期,各民族间的关系还未得到适当的调整,对于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还仍然存在着,离心力还继续发生作用。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必须使他们团结成一个单独的、联盟的、多个民族合成的国家,在经济、政治、和军事互助的基础上,各民族间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当时苏维埃政府深知这个工作的困难,在它的面前,有着资产阶级国家里多数民族国家失败的试验。在它的面前,摆着旧的奥匈试验的失败。可是它仍决定创立一个多个民族合成的国家,因为它知道,建立于社会主义基础之上的多个民族国家,是必然经得起试验的。

  “从那时以来,已过了十四年,这个时期已足够长久来鉴定这个试验。我们看出了什么?这个时期已经无疑地表示了: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建立多个民族的国家,这个试验是完全胜利了。这是列宁民族政策的无疑的胜利。

  “我们怎样解释这个胜利呢?

  “这是由于没有了剥削的阶级;剥削的阶级是民族间斗争的主要组织者。这是由于没有了剥削的行为,这种剥削行为酿成相互的不信任,燃起民族的感情。这是由于政权是在劳工阶级的手里,劳工阶级是一切奴役的仇敌,是国际主义的观念之真正的源泉。这是由于各民族间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在实际上相互帮助。这是由于苏联各民族的民族文化发挥光大,——这文化是民族的形式和社会主义的内容。以上的种种事实,以及其他相类的因素,使苏联的民族方面得到激烈的变化;他们互不信任的感觉没有了,在他们之间发展着相互友谊的感觉;于是各民族间的真正的兄弟般的合作,在一个单独的联邦制度里面建立起来了。”

  在这个大联邦里,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各民族都得到平等的待遇,全体公民都得到平等的待遇,不论他们的民族,因此大大增长了各民族的自尊心。在苏联今日,任何公民,无论是犹太人或日尔曼人,阿美尼亚人或意大利人,黑人或美国人,印度人或英国人,都没有人觉得他们的民族的可羞,或因为他们的民族而享受特权,或因为他们的民族或肤色而剥夺在苏联做公民所应得的任何权利。这样的国家才真可称为联邦,在英帝国的许多民族对这种根据民族平等的团结,将羡慕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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