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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之婴儿哺乳法


  (一九一八年十月)

  每次哺乳中所距时间,宜为合当之配置。而每次哺乳,亦须与以合当之分量。

  在哺乳时,为母者应有充分的简单而滋养之食物。食物之中,又须有非常量的流质。此等流质,可于餐时或两餐间或夜间无事时,饮牛乳而得之。如不愿饮牛乳,椰子汁亦可为代。

  在此时间,为母者亦无一定标准的食物。但所食必简单新鲜,如牛乳,椰子汁,谷类,鸡蛋。各种青菜,面包,乳油,果实,肉类等。食物过量,常致不消化症,与婴儿之食乳有害。饮料牛乳或椰子汁,较茶与咖啡为佳。惟平素每日须饮茶或咖啡一次者,不妨仍依旧例,但须无伤消化力耳。药与酒精,非有医士之指导,以绝对不用为佳。

  此时为母者,每易起便秘症,因此常引起婴儿同一之便秘,故不可不慎防之。防之之法,必食充量之青菜及果实,又须多量之体操。如婴儿虽经周密之看护,而便秘久不愈者,可于晨间午间及晚间哺乳后,与以一茶匙之乳油或橄榄油,亦必有益。

  婴儿能有每日于一定时间运用肠脏之习惯,于治便秘症,最有利益。欲养成此习惯,可于每晨以一定时间,使之坐溺器上。此法自初生三月,即可行之。

  足量之户外生活,亦为母者所需要。步行为最良之体操。惟欲得正当适合之结果,不可陷己于疲劳之境耳。

  有应记忆者,为母者此时之恼怒及其他感情,皆于其子有极大之影响。故为母者此时必需养成一种颇大之自治力。不然,此等感情,常引起婴儿消化系病。如肚痛是也。

  又为母者。不可不有合量之休息。如夜间不能安睡、则午间必须有休息时间,能午睡尤佳。

  总上所言,凡哺子之母,其生活应有合理合法而有味之态度。能自制其感情,食简单而易消化之食物,并需得合量之运动与休息。

  又每次哺乳前,胸与乳头,均宜以一茶匙至一品特之波利酸BoricAcid之溶液轻洗之。哺乳最妙能在静室,或无他种烦扰之处。为母者宜坐于安舒之椅中。使身体完全舒展。普通一乳房之乳,即足供婴儿一饱。而十五分钟之哺乳,即足使婴儿得此时彼所需要全量之食物。惟婴儿正食乳时,不宜任其睡去。食乳后与以一茶匙之微凉水,而仰卧之床中则可耳。

  自初生之始,婴儿即宜习得一种有秩序之习惯。最初数星期之教育,成功与否,日后为母者之幸福,为子者之健康,皆于是焉赖之,不可不慎也。

  婴儿初生,听医士之指导,而与以第一次食物。此最初数日,母乳未至,婴儿所需食物亦甚少,欲养成婴儿消化系运动之合当秩序甚易。此数日中,苟非医士另有指导者,可每距四小时,与之食物一次。

  母乳通常于第三日始至。既有母乳,则有秩序的习惯之养成,更当注意矣。每次哺乳,须距若干小时,学者之研究,各执一说。惟霍尔特博士Dr.Holt以其实地之经验而规定之表,似为最良。兹即录其表如下。

  自第三日至一月之末日止,每二十四小时中,宜哺乳十次。自上午七时至晚九时,每距二小时,哺乳一次。夜一时四时,各哺乳一次。

  自第四星期至三月之末日止,每二十四小时,止须哺乳八次。每次哺乳,距二小时半行之。夜九时后,哺乳一次足矣。

  自第三月至第五月,每二十四小时,止须哺乳七次,每次距离三小时。夜九时后,哺乳一次。

  五月后至十二月,或至断乳之时,每二十四小时,止须哺乳六次,每次距离三小时。夜九时后不哺乳。

  就上表中,如欲减少夜九时后哺乳次数,断为可能之事。虽初生数星期之婴儿,但夜间能熟睡者,则此际有一次哺乳已足。如婴儿能大半夜安睡不醒,则并此一次之哺乳,亦可不需。如此则晚间十时哺乳一次,直至次日六时,再行哺乳,而母子均得无扰之安睡矣。且于婴儿所需滋养,毫无欠乏。

  无论何事,皆宜订定一种之秩序表而严守之,哺乳亦然。故在上述定时以外,无论如何,不当与婴儿任何之食物。初生婴儿,几于终日睡眠,然如至上述规定时间,不妨醒之而哺之乳。无定时之哺乳,为一切病苦之原因,如腹痛,痢疾,消化不良,及其他婴儿之病,皆多由此而生。

  又须记忆者,无论食母乳或人工乳之婴儿,皆不可不饮水。故最良之法,于每次哺乳后,与以一茶匙之水。或更于二次哺乳之间,另与以一茶匙之水亦可。暑日饮水宜多,此水可使自匙中饮之,稍长则与以茶杯或水瓶为饮器,彼能多饮水,他日断乳,甚易易也。

  自生六月后,每晨在哺乳前至少一小时,可与婴儿一茶匙之橘汁、或乌梅汁饮之。如经医士指导,不待六月,亦可行此法。

  如母乳不足,每日可代以瓶乳一二次。惟此际代用品之合当的配置,当完全受医士之指导。

  通常婴儿生九月,可以断乳。断乳之事,固当由年龄长幼决之,亦当由婴儿自母乳中所得滋养之量决之。如婴儿重量减少,不但当于母乳外,求代用品,以补足婴儿之需要,亦当亟与断乳。又如母身有病,或其乳似不为婴儿所喜时,亦以断乳为宜。但断乳不宜于夏日行之。虽婴儿年龄已满一岁,苟茁壮者,夏日仍以断续食母乳为宜。

  断乳必宜渐次行之。初每日以一次瓶乳为代。一星期后,每日以二次瓶乳为代。三星期后进而用三次瓶乳。如此以至断尽为止。

  初断乳之时,其所用瓶乳,必较普通所订为同一年龄用之乳质,尤加冲淡。大抵如生四月而断乳,可用普通所订生一月之婴年用乳质。如生六月而断乳。可用生三月之婴儿所用之乳质。余以例推。此等冲淡之乳,宜以渐加浓,至普通所订合当分量而止。

  以上所述,皆关于哺乳时为母者为子者之卫生。一般为母者,为其自身并为其子女,不可不一研究之也。

  载《东方杂志》第十六卷第三号

  署名:恽代英译

  (1)此篇的作者是S.JoesphineBaker,M.D译者写道:此篇,美国医学博士倍克氏所著。倍氏,纽约儿童卫生局长也。纽约旧时儿童夭殇者,每千人以一百六十二人为率。自倍氏就任,今日遂为全世界大城市中儿童夭殇率最低之地矣。则彼之所著,关于论保育婴儿者,不大有可读之价值乎。故取此篇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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