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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之结婚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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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注意于结婚前之审察 结婚后之调和 可以减少离婚 短期之别离 可以刷新夫妇间之感情 扫除家庭间之怨气 吾为此文,颇愿于结婚论之俗见,多所评正。吾于结婚一事,为严格的科学研究者有年,故吾不独于理论上有所论列;又将述古今中外各时各地之结婚制度与风俗,以为之证。至吾研究之所堪名为心得者,则窃信结婚者,初不过男女同意结合,以互相保护而从事生殖之行为。自此行为以外,更无较深之理可说。此则吾之结婚观也。 常人或将自信其结婚为由于纯粹爱情而起,然少年夫妇,苟强健无病者,莫不有生殖之事。而所谓结婚律者所规定,又限于男女结合及子嗣等关系,不问爱情之何似。故就事实上观之,结婚之意义,诚不外吾上文所述也。 人谓结婚之制,皆如吾人社会所行之形式,古今中外,无殊异者。故凡不依此形式而结婚,或更谋改革结婚形式者,皆非理之行为。然此实蹈常习,故不合事情之论也。一时代或一地方之人,对于结婚之观念与行为,每与他时代他地方之人迥异。吾人之结婚律,亦不过适应于吾人要求之规定,初非有何等原理,以为规定之根据。说者虽以伦理说或宗教说附会之,然此亦信之者始认为可信耳。苟不信之,则初亦不见有可信者存。 人不考结婚之原始,与世界各国结婚风俗之同异,但自安于井蛙之见,故以自己社会之结婚制度为不可拟议、结婚问题为不须研究。然使彼能放眼以观古今中外不可掩之结婚事实者,彼必恍然知此为极有研究价值之问题矣。 有一种族,男女生子而后婚姻确定者,亦有怀孕后始正式结婚者。后者如波略Boyneo人是也。又有蛮族购处女为妻,如购奴隶者。其他育长子后而始结婚者亦多。可知结婚为男女间结合之行为而已,无他意义可说也。 言文明野蛮各邦结婚之权利及风俗者,莫详于韦斯特马Westermark之《人类结婚史》、赫青孙Hutehinson之《世界结婚风俗记》、佛雷儿Foyel之《男女间之问题》。此数书者,其说颇多,足为吾说之证。兹取数事,以供吾文之资料焉。 在安达曼尼Andamanese、佛达Veddas、怕普安Papuan等族,结婚之事,无年龄之限制,惟至死则止。北美之印第安人,其俗与此相反,结婚之事,限于一定年龄者始得为之。外安多特Wyandottes之俗,有以数日试行结婚者。格林兰之俗,离婚之事,每于结婚六月后行之。克利克Cyeeks之俗,结婚未有逾一年而不离婚者。以此之故,故酿成继续之多妻主义(或谓有限时之一妻主义),而为人父者,每不自知其子焉。博托库多Boto-cudos之俗,结婚初无仪式婚约,亦鲜永远守之者。虽因细故,乃至爱情不属等,皆得藉为离婚口实。故其离婚之事,数多与结婚同。此外,昆斯兰达斯美尼亚Tasmania、撒摩岛SamoanIslands其俗亦如此。戴克Diaks、新加尼Cingalese之族,有年幼男女而数经嫁娶者。满特拉Mantras之人民,有一生结婚至四五十次者。 波斯之妇人,有结婚一小时而即离婚者。然亦有百年偕老无异言者。埃及之俗亦然。法律所许结婚,可以每月自由更易。故其人或于两年之内,结婚至二三十次。撒哈拉之摩斯Maues族妇人,更以常嫁为好尚,故偕老之事,在彼等视之,反以为俗而可厌焉。亚比辛尼亚Abysinia人,及其他内格罗人,亦有试行结婚或有限时结婚之俗。希腊人、罗马人及古代日耳曼人,亦以离婚为常事。 蛮族及少数之文明种族,皆许男子有无限之出妻权。哈法斯Havas之人,以结婚为霸糜一时之契约。故其夫妇间关系殊淡薄不足道。古代犹太人、希腊人、罗马人、日耳曼人,皆以夫有不慊于妇,即为出妻之强固理由。然亦有蛮族结婚,终身不改,出妻之事甚少者。 文明种族结婚终身不改者,较蛮族为多,如亚塞梯克AzFes等族是也。支那之俗,出妻之原理有七: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日本之律与支那同。然此二国者,离婚之事殊不多觏也。 基督教义之国家,初亦许有离婚之事,至特连时会议Council of Trent始禁止之。近世加特尼教徒曰:上帝所缔结者,人类不应毁灭之。此言即指婚约也。蛮族多以离婚听之人民自由,离婚之权,或专属男子,或夫妇共享之。离婚之理由则甚多,如沉湎、淫佚、奢华等皆是也。 读吾文者,望勿误会吾意,吾非谓蛮人所为如此,吾人即应效蛮人之所为也。吾人于德育、智育、礼仪各方面进化之处甚多,故能以高尚之观念与感觉,翘然自异于禽兽,故结婚之所以异于蛮人,亦进化之一种也。 然谓结婚有何等神圣之原理,则吾殊不肯信。文明虽能为吾人装饰,然人仍不过为人为生物之一种,不能有何殊异。人类之结婚,不过仍如其他生物,为物质之结合耳,与精神结合关系殊浅不足道也。 以吾个人所信,离婚之事,应与结婚同属人类之自由。就此点观之,瑞典可谓近世最文明之国家矣。瑞典之俗,许以夫妇中一人之要求,与夫妇间共同之同意,以宣布离婚,不必问其理由也,不必暴露其过失也。英伦法律,男子得扑其妻,或不以诚意待之,苟非二过俱发者,妇人不得要求离婚。此岂能及瑞典万一哉。 就人道论之,夫妇不相爱而仍不离婚者,实为罪恶。伦理的实践的法律,十九皆因之而败坏。且彼等苟有子嗣,影响更不胜言。儿童生长于诟谇之空气中,足以使其天真受扰害之祸。使彼等离婚,而以儿童付于父母中之一人,或付之国家之保护,必不至为祸至于此烈也。 离婚有起于愚昧无故者,然亦有因有确足为离婚之理由而不得不离婚者。芝加哥民庭法官威廉氏William N Gemmill近列一表,述离婚者之理由,谓离婚者之百人中:由于早婚者十五,由隐疾者二十五,由父母干预者二十五,由再醮而子女干预者十五,性情暴恣者十,沉湎于酒者十。 吾人于此表宜注意者,干预与隐疾,占离婚理由中之大部分,此等事存于吾人社会中,岂非吾人文明之污点乎。今请言隐疾。夫所谓隐疾者,大抵皆未婚以前,缺乏男女间之知识,或虽不缺乏此项知识,而未尝注意结婚男女间事项,如体格等,故至有此恶果也。此等隐疾,大抵不足为女子之罪,每为男子所得而传染于女子者。既传染于女子,又藉以为离婚之口实,此于女子可谓冤极矣。然此疾在未婚前,男子已具有之,苟为女子父母者于此时要求验其体格,或许将结婚之男女于此时得自由考问,此疾不难因而发现。惟愚昧而复疏忽,以种此恶果,此诚可憾之事也。 吾所述为普通结婚者所应注意之事,常人不知注意,故使世间有无数之怨耦。然既为怨耦矣,则离婚之事实有必要也。 有夫妇相处甚洽,然性灵上则有不能相安之象者。此由于饮食、衣服、嗜好之殊,宗教信仰之异,城市生活与田野生活好尚之各别,子嗣多少与其爱憎之不同等原因。此等原因,诚足为夫妇间之障碍。然使未婚之前,男女能互作周详之考察,未尝不可得嗜好相同者结为夫妇,使此等问题永不发生。惟既发生此等问题,而至于不能相安,则惟男女各去其太甚,以求相合意于中庸之道耳。夫妇有于每年夏季或冬季,为一星斯许之异居者。此可以刷新夫妇间之感情。异居期满,必恳切求其聚晤。此实豫防离婚,而又扫除家庭中怨气之惟一良法也。长久之别离,使夫妇间关系淡薄,各趋所好尚,而互不相谋。惟短期之别离,为有力之家庭救济法耳。 最足使人接近结合者非他,即性情之相同是也。性情相同,则观察事物之着眼处相同,而一切举止又能相论而相谅,此实家庭间莫大之幸福也。儿童使结婚之男女关系益加固定,是诚然矣。然亦未尽然。结婚之快乐,赖人自求之。未有不得快乐而能享受快乐者也,未有不出代价以购买快乐而能得快乐者也。在结婚方面此语绝对真确。结婚以前之慎察,结婚以后之调和,皆吾人购买快乐之代价也。 总之,结婚者,乃根本于生物学之普通原理,人类结婚与其他生物同。初不可以为发生于性灵,根本于何等较高之原理,以与他生物异。故结婚问题,乃一可自由研究之问题也。至快乐之结婚,非仅由于男女之结合,且由于男女间性情好尚之相同。苟结婚而为不快乐者,则当听结婚者之自由,以毁其婚约。结婚离婚,同根本于生物学原理,初不可以何等高尚之理强制之也。又男女生而自有其不同,故性情好尚,虽大同者,不能无小异之处,此小异之处,乃生物学所支配,永不得同者也。故能解生物学之原理,亦可减少家庭中细故之争论,此亦家庭之福也。 译者按:离婚为人间不幸事之一,苟有可以设法避免者,宜以避免为善。作者虽主张离婚当属人之自由,然拳拳致意于已婚、未婚、慎察、调和诸法,要亦以能避免离婚为较自由离婚尤善也。作者主张自由离婚之理,自亦不可颠扑之论。盖离婚之事,既不能避免,乃徒藉一切不合论理之道德或法律以劫制之,使家庭之中,徒多怨戾之气;男女之性灵,均不得所安慰;子女亦受其影响,至败其品性。此诚有百害而无一利,不如离婚之为愈也。自由离婚之说,或将如自由结婚之说之例,生大流弊于我国之社会。然此二说,实天地间之真理,我国人虽误用之,其真理之价值,永不磨灭。且使我国男女,完全不注意于此篇慎察、调和诸法,无论得已不得已,皆以自由离婚为好尚,则彼等将永不能享结婚之快乐,长为天下之不幸人,此亦不得以此说之流弊为藉口也。 此篇注意夫妇性情之相同,以为乃结婚快乐之一条件。此语于事实上绝对真确。窃尝论男女嫁娶之间,不当但论门阀,亦且不当但论才色,最重要者,性情之相同,境遇之相同,此乃超越一切情爱以上之权利也。性情同则好恶同,境遇同则利害相关,家庭一切幸福俱生于此。近日结婚少年,已不复如前日之但论门阀,然于此等原理,则尚懵然无知,但知进一步以索照片,探其色貌而已。在彼等之意,必谓男女间最重要之关系,足以为爱力之泉源者,莫过于好色。实则爱力乃发生于同情之作用,与好色无涉。好色亦得发生爱力,然此爱力如无源之水,不久即涸,除非以同情作用辅助之耳。就事实论之,中人之家庭,好色关系占甚轻微之地位。且即好色之徒,亦非可以此一事定将来之运命者。自古美人,每嗟薄命,如好色可命令一切,则天下又安有此等不幸之美妇人。而又何以历史上之家庭,乃如吾耳闻目见并世之家庭,从未闻有一美妇人,即足使其室家和平者乎。此可见好色之不足恃矣。且无论好色,即德行亦第二等之问题。古来贤妇人不能得快乐之结婚生活者甚多,然古来未闻有性情同境遇同之夫妇,而不能得快乐之结婚生活者也。故曰,此乃超越一切情爱以上之权力也。是说可补此篇之余意,而申其旨。其篇末述生物学上男女之差异,有不可强同者。此亦足诏示男女间不可格外好同恶异,以致格不相入。故凡结婚之男女,其性情无论大异、或大同小异,皆不可不有一种互让之精神。所谓去其太甚,以求合于中道。其永不得合者,则亦任其自然,各尊其特性,而不相轻蔑。此即吾人购买快乐之代价也。 短期之别离,可以扫除家庭间之怨气。此语亦颇可信。人类皆生而有重远轻近之习。故重古人,轻时人;重远人,轻近人。朋友相处,每相视不足,一但别离,则怀思弥切。此其征也。通常人聚居时,但见其恶,不见其善,故感情日疏。异居时,则但见其善,不见其恶,故感情日密。每有朋友相恶,别后重逢,而前嫌尽释者。夫妇间短期别离,可以扫除家庭间怨气,亦此作用耳。惟长期别离,恐有夺其情爱者发生于其间。情爱既移,夫妇永无和合之望,其结局惟有离婚而已,故不宜也。 载《体育杂志》第十九期 署名:恽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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