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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习法律与宣传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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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二年八月) 斯大林国际和平奖金获得者墨西哥艾里伯托·哈拉将军说:“他们——中国人民——能调配一切来实现一个富于建设性和创造性的、配合得恰当的计划;这个计划是建立在新的,合情合理的法律的基础上面。例如工会法把工人当人看待,使他们得到财富生产者所应有的地位;土地改革的法律把土地交到耕种的人手里,从而解放了千百万在封建奴役制度下遭受苦难的人民;婚姻法将使妇女享受和男子同样的权利,把她们从千百年来耻辱的屈服地位中解放出来。 “他们的法律制订得合情合理,而且是立刻施行。立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换言之,目的是根据对未来的远大预见来解决人民的需要,它没有任何敷衍应付的地方,它包括了人民生活的全貌。 “一切重要方面都考虑到了,例如卫生、教育、艺术、工业、农业等,一切都遵照总的计划,作精打细算的配合。”(见9月13日《人民日报》)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年来,制定了不少的法、条例、决定、指示等,这些法、条例、决定、指示,都是遵照总的建国方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制订得“合情合理”、“精打细算”,“富于建设性和创造性”,合乎人民远大与切近的需要。而且都“立刻施行”,“没有任何敷衍应付的地方”。 我们的法律,除上述外,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批判了对反革命宽大无边的错误,主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对于罪犯判刑的轻重,应根据其罪恶的大小,该杀的必杀,不该杀的即不杀,介于可杀与可不杀之间的也不要杀。”这就使我们得于短期内基本上肃清了反革命的活动,而使多数罪恶不大和不很大的分子得到宽大与改造。惩治贪污条例本着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从宽。一下子就使历史上遗留下的社会污毒,得到基本廓清。农业税条例,坚持了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原则。有关工商税条例,不仅有评议委员会的组织,而且有税务覆议委员会的组织,“覆议纳税义务人有关税务之申请覆议事项”,这是任何政府未有过的。为使私营企业发展而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使有工作能力或工作能力弱甚至没有的都得到工作或安置而有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规定;关于工业、农业、矿厂、劳动保险、卫生保健、教育制度任何方面,都有富于建设性与创造性的法令规定。正如艾里伯托·哈拉将军说的:“他们是卓越的哲学家,他们有信心、有希望,……他们异常慎重地处理他们手制作品的一切细致的地方。” 应该指出的:我国的人民法律,已为全世界人民所称赞,有的正派遣参观团来参观我们法令的实施(如缅甸土改参观团),而我们国内则尚有忽视法律学习与法律宣传的状况存在,这是不该有的。那些旧司法人员,满脑子剥削阶级的思想,他们依恋着剥削阶级压迫人民的民法五编和刑法总则分则,好像除此以外就没有法。某些好心肠的政法学者也似乎以为旧的废除了,新的还没有,文章不好写,书不好教;食桌上摆上很多面包米饭、山珍海错,却捏着肚子叫饿。尤其不应该的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抱着为人民服务的忠诚,而对于为人民服务的各项方针、方法、细则,已经有详细规定的各项法令,却不很好的学习宣传,因而在工作上感到困难,碰钉子;人民的需要不能满足。 “立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我们要建设民主化与工业化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就必须有各种具体的方针、方法。总的规定在共同纲领上;分的,则依据具体情况与具体经验,陆续的分别的规定在各项法令和决定上。每一项法令公布,各级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讨论研究,尤其直接执行的部门,不只自己学习而已,还应领导人民学习,使法令为人民所掌握,在人民的实际生活中去实验,人民的力量与智慧因法令的实施而得到发展,国家的法令也将因而发展,能更加富于建设性与创造性。 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说:“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应教育干部尤其是区乡(村)街级干部和司法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要正确而全面地教育干部和教育人民。”不仅婚姻法,所有法令——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件直至政府颁布的各项文件,都要认真地学习,认真地宣传,法令都是合情合理,合乎人民切近的与长远的利益,只要宣传,人民是懂得并接受的。法令的文字又都简单明确,文化不高的工作人员,都能一看就懂。说法律难学,是旧司法人员讹诈人的话,我们是统治者,我们必须也能够掌握住这些统治工具。 学习法律与宣传法律是进行大规模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那些忽视学习与宣传法律的现状,已到了应该结束的时候了。 (载1952年第17期《新观察》署名:谢觉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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