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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与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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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四年五月十一日) (一)关于调解: 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 调解的方式:最主要的是群众自己调解,因为他们对事情很清楚,利害关系很密切,谁也不能蒙哄谁。占便宜、让步,都在明处。绥德西直沟村主任郭维德会调解,几年来没有人向政府打官司,成为民间调解的模范村(见本年5月8日《解放日报》)。这样的村子不仅没有为争讼而费钱费时,而且大家一定很和睦、肯互助、坏人坏事不易有、生产可以提高。各地要学习西直沟、学习郭维德。要号召劳动英雄、有威信的老人、士绅等参加调解——不定要当村主任、村长。会调解、调解有成绩的人,应当受到政府的奖励和群众的尊敬,要选拔出调解英雄,因为他们为人民做了好事。90%以上甚至100%的争执,最好都能在乡村中由人民自己调解解决。 其次,政府调解:乡政府、区政府、县政府,不仅应接受人民调解的请求,且要去找寻或调来调解。工作人员下乡,遇到事就调解。某县府一科会调解,有了信用,原被两方常打伙儿来请求调解。一块儿坐下,一科的同志弄清了情况,提出适当的解决法子,当面商讨,使他们都能满意。都称赞一科好。各县县府都要这样做。不过县府调解,不如区乡:一则老百姓免多走路;二则区乡政府知道情况要多。所以区乡政府要把调解看做是自己的一件主要工作。 第三、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审的一件婚姻案、两样土地案(见3月13日《解放日报》);奥海清同志审的土地案(见4月23日《解放日报》),绥德司法处调解两样争窑案(见5月8日《解放日报》),都是负审判责任的人亲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论就会减少。要发扬这方式,重大又复杂的案,定要这样做。还有一种方式即调解条例第十一条载的:“法庭以职权依据本条例之规定进行调解;或指定双方当事人之邻居亲友在外从事调解”,也要推行。 调解的内容:1、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完全愿意,不可有稍微强迫;2、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象郭维德同志说的:“群众是面镜子,什么事都能照见”;3、主持调解的人要能提出各方面都顾到而又恰当的解决办法;这个能力只要一练习就都能有;4、要随时注意积极方面,如郭维德同志因调解口角而改造一个懒婆姨;白炳明同志因调解争窑而改善了两家戚谊;5、要善于转变当事人情绪,凡争多是“一时之气”,气一平什么都好说。郭维德同志很懂得这点。(以上均见上报)6、其他。 …… 调解办法,现只能提出这些,望各地多搜集些例子、经验(好的坏的)供给我们。在提倡调解进程中,可能发生偏向,即强迫当事人服从调解以争取调解数字上的锦标。这很要不得,要注意防止。 (二)关于审判: 审判是强人服从,调解是自愿服从。审判得好,赢的,输的,都不能不自愿服从。审判与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除此以外,审判上还有很多问题,我们还很少研究及创造。比如证据口供,是判案的依据,常有不搜集证据,搜集了不研究;不要口供,有口供不研究而轻率断案的。有主观上先肯定而逼供的。有忽视群众意见,不加研究的。有仅注意被告不利方面,不注意其有利方面的。有对判案不负责任,不耐心说服当事人,只说:“你不服上诉”的。审讯照定式问话,不去寻找案中症结的。有忽视人权、自由权——变相刑讯,处刑失重、随便拘押的。有缺乏照顾边区工农大众实际生活及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的……。自然审判得好的案子很多,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缺点。为要纠正缺点,发扬优点,不是指出便够,而是要从深入实际的审判中总结出经验与教训,改造我们司法工作者所以致此的思想来源,并改进我们的审判技术。因此要求各分庭各司法处于收到此信,2个月内,各研究出至少两个判案例子,不论以前审的现在审的,审得好或审得坏的,虚心考虑,写出教训,把材料及结论送给我们。这是教育自己改进工作的工具,切勿忽视。我们得到报告一定加以研究并给你们回信。 (三)清理监所: 2月18日指示信,说各县清理监所要在四月完成。现还有很多县没来报告。除未完成的要急完成,已完成的速报告外,各级政府要注意被释放人的处理。志丹释放二流子性质的犯人,经过说服,都自动做了生产计划,找了保证计划完成的保人,政府替他们解决了生产上的困难(见4月23日《解放日报》)。这做得很好,是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犯人是人,且是社会上不幸的人,对他们关心应该多(2)。各地要学习志丹的办法,帮助被释放的人搞家务,督促他们一天天向好上走,不再犯罪。 在监所的犯人,一方剥夺自由,一方要尊重他的人格,改善他的环境,才能激发他的上进心、羞恶心。听说有些监所不卫生,待遇劣,打骂捆绑的事还有,急要严格纠正。 关于监所工作的详细办法,俟研究各地监所情形后,再写信给你们。 关于清理监所之报告,应依据2月18日指示信特别反映监所内犯人对于监所设备及管理方面之各种意见,依实写出。有些报告,未提及这个材料的,要补充写;完全未报告来的,应即写报告,以便研究。 上面只最近感到要说的几件,望很好地根据各地情形讨论一下,随时把你们的意见及实施情形报告高等法院。 (1)这篇文章是谢觉哉1944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草拟的一份司法指示信。现据手稿整理。题目是编者加的。 (2)陕甘宁边区政府各级法院监所,关的人绝大多数是一般刑事罪犯,反革命犯极少。所谓不幸的人是指这些一般刑事罪犯由于旧社会给他们的影响,养成了坏思想和习惯,以致犯了罪。所谓对他们关心应该多,是说:对这种人的教育改造应该做得很用心、很充分,使之成为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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