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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与逮捕、批评与审判大有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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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一年四月十三日) 在征粮运动中有几处地方民选的征粮委员会或群众大会,因为多数人的要求,撤换了某些乡级工作人员;还有,在支部大会上改选了个别征粮不力的支书或干事。这是完全正确的,应该如此的。但,另外有几处的报告上,说:“某某耍私情,消极怠工,准备撤职逮捕”;“某某错误很多,已经开除党籍逮捕”。把撤职开除党籍和逮捕连在一起,那就非常不适当。撤职是行政处分,说他不宜做这事或者努力不够;逮捕是犯了刑事上的罪,按刑律应受徒刑……等惩治。如果此人应逮捕,那老早就不应在行政上混。当然,不是说行政人员没有犯罪应立即逮捕的,而是说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中间差得太远。至于开除党籍,那是说他不够党员资格,但他还可以做个普通革命者,退一步还可做一个普通人民。这也不是说党员在未开除党籍之先,没有犯罪就应逮捕的,而是说开除党籍处分和刑事处分是“风马牛不相关”。如上述报告,个别地方有此不慎重的现象。结果,因侮辱了干部,不能担起教育干部的积极作用,同时逮捕了还得无罪释放,表现了政府做事的轻率和自己不知法律。 在选举运动中,人民批评政府工作,批评个别人员的不好,如说某某贩过或抽过大烟、打过“游击”、贪污过若干元钱、耍过私情等,应不应该说,应该说。这是累积在人民中的不满要发舒,是要大家注意选举更好的人,不要坏的分子仍然盘踞政权地位。但是,无论人民怎样说出的怎样严重,并不就等于向政府司法机关的“告发”,听说有个别地方,因为人民说出了某某有犯法或类似的犯法的行为,政府就去逮捕,甚至在选举会场上逮捕,这也是很不对的。第一,既非“现行犯”又未经过侦查得有证据,“贼在眼前站,无赃定不得罪”。第二,选举,是人民对政府工作和政府人员的检查,而不是审判。即令在选举运动中发现了某人有罪,而这个罪又不能不追究,可是许多时间忽略过去,为什么要急在一时? 我们正在实行民主,上述办法,是不尊重人民身体自由,不尊重法律上的一定手续,不按照法律去处置事情,是落后封建残余的反映,和民主生活极不相容。望各级政府研究这个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以为是小事,“逮捕一下子不要紧”(过去军阀土豪随便捕人我们看惯了,因而以为没有打,没有罚,仅仅逮捕有什么要紧,这观点还没有在我们脑子里完全去掉),那就会要妨害我们民主政治的实施,当然也会受到行政上的责备。 (载1941年4月13日《新中华报》署名:觉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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