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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的解释及其实施(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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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边区政府决定明年(民国三十年)4月以前,边区的乡市参议会要一律改选;6月以前,绥德、陇东两分区、富县的乡市参议会要一律成立;县及边区参议会明年内也一律要改选或成立。又决定延安等县要提前改选。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已经把修正的选举条例草案通过。那末,把修正的选举条例逐条解释并举出一些实施办法,对于选举运动或不无帮助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系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民主选举原则,及陕甘宁边区的实际情形而制定。 建国大纲是孙中山先生写的。孙先生革命,为的是要建立民主国家,要有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议会和政府。可是建国大纲上写的选举办法,国民政府并没有实行。只有陕甘宁边区没有阻止实行的障碍了,可以依照孙先生的民主原则,制定选举条例。 第二条 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选举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及乡市三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组织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及乡市参议会。 普遍,是指选举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任何哪个普通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是选民直接选出被选人,而不要经过转弯;平等,是任何选民投的票,其效力都是一样。无记名亦叫“秘密”,是选民在票上只写被选出的人的姓名,不要自己的姓名。 因为现在各国的选举,有的规定:要有财产若干以上,读过书的,或者宣过誓,经过考试合格的,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参加选举的人只有少数,就不“普遍”。又有的,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再由选举人去选出议员,或政府长官,这就不“直接”,不直接,选举就易被有势力者操纵。又有的,富人投一票,抵得穷人投的几票,这就是不“平等”。还有,要在投票上写了自己的姓名,使得心里不愿选某人,面子上又不好不选某人的,为难起来,这就是不“秘密”。 所以,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是最公平最进步的选举办法。“等于县的市”如延安市和延安县的地位相等。 第二章 选举资格 第三条 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阶级——指地主、农民、资本家、工人等;党派——如共产党、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等;职业——指工、农、商、学、兵等;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天主教等;民族——如汉人、回人、蒙人、朝鲜人、安南人等,财产——指穷的或富的;文化程度——指读过书或没读过书。这些我们都不管,只要他在选举的时候,年龄有了18岁,(年龄小的,不明白国事,所以要满18岁)不论男女,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照这规定,我们边区,工农有选举权了,但并不歧视地主资本家;共产党是合法了,但并不限制别的党派的自由;同样,弱小民族,信宗教的,都一样有权利。如果我们自己得势,就去限制其他没有势力的人,那是不公平,不合理,我们不应该这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举与被选举: (一)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有案的; (二)经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尚未恢复的; (三)有神经病的。 我们的选举权,虽然人人都有,但汉奸卖国贼不能有,因为他们已经不能算是中国人;剥夺了公权的罪人,暂时不能有;有神经病的人,不明白世事,当然也不能有。 第三章 选举区域 第五条 乡市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区域,以行政村(或街道)为单位。 选举区域是说选举要划成若干区,即是选举单位。乡市选举以行政村为单位,是说这个行政村的选民,集在一处进行选举。选出这行政村应选出的参议员。如果为着选民到会便利,该行政村分在两处以上投票也可以,但投的票要合起来算,才能定出是谁当选——因为是一个单位。 第六条 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区域,以行政区(指县以下的区政府所辖的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七条 边区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区域,以县为单位。 理由同前。不过边区、县参议员选举单位大,投票更不能在一处。 第四章 选举参议员人数的比例 第八条 各级参议会选举区的居民与被选举人的比额如下: (一)乡市参议会,每达居民50人,得选举参议员1人; (二)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会,每达居民700人,得选举参议员1人; (三)边区参议会,每达居民8000人,得选举参议员1人。 民居是指所有在那里住的人。包括年龄不及格的,及没有选举权的都在内。 第九条 各级参议会选举区域单位的居民,不满前条比额法定人数而已达1/2的,得选举议员1人;其超过比额的余数达1/2的,亦同。 比如:乡以行政村为选举单位,50个居民可选举议员1人。如果该行政村不足50个居民,只要有了半数即25个人以上,即可选出1个议员。若是超过50个居民,其余额已达半数,即75个以上,就可以选出2个议员。边区县的选举单位,也照此推算。 第十条 各级参议会的选举,得按照各选举单位的当选人数,选出1/5的候补议员,如该单位没有5个议员的,亦得选出候补议员1人,均以得票次多数的充当。候补议员出席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比如:某行政村选举单位,应选出议员5人,选举结果:张某得130票,王某得121票,李某得103票,赵某得97票,刘某得84票,马某得75票,黄某得78票……。那就是张、王、李、赵、刘5人当选为正式议员,马某为候补议员,黄某以下落选。 正式议员如有人出缺,就以候补议员补上。候补议员未补上时,可以出席议会,不过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这是正式议员与候补议员的分别。 第十一条 警察、学校、工厂、机关、县保安队,均参加其所在区域的选举,和居民一样。但边区保安队、抗日驻防部队、专门以上学校,百人以上产业工厂,得以其生产为单位进行单独选举,选举出席于所属参议会参议员(即边区参议会参议员),如不足第八条比额人数时,得联合数单位进行选举,联合仍不足额时亦得选出议员1人。 专门以上学校,百人以上产业工厂的职员,除参加其生产单位选举外,并得参加其所地乡市选举。 这条很重要,兵士学生工人,是人民中进步的部份,应该参加选举。兵士工人学生有他们的特殊利益,又应该单独进行选举。所以我们规定边区保安队、抗日驻防部队,专门以上的学校、百人以上产业的工厂,得进行单独选举。比如驻防边区的留守兵团、边区保安部队、抗大、鲁艺、女大、行政学院等学校,有他们和一般居民不同的利益,所以应单独选举出他们的代表;他们是驻在边区,归边区政府管辖的,所以只选出出席边区参议会的议员。至于警察、县保安队,人数不多,中等以下的学校、手工业工人或人数很少的工厂,那就只好参加区域选举和居民一样。 学校工厂的职员,他们和老百姓有关系,所以即是进行单独选举的学校工厂,其职员也应参加所在地的乡市选举。 第十二条 在边区境内少数民族的选举如下: (一)已达各级参议会选举居民法定人数的,照第八条之规定比额,单独进行民族选举; (二)不足法定人数而已达乡市选举人数1/5,县市的1/7,边区的1/8的居民,亦得单独进行民族选举出各该级参议会参议员1人; (三)不足前第二款所述各级选举居民人数的,参加区域选举,与一般居民同; (四)少数民族选举,得以各级参议会的地区为选举单位,不受第三章选举单位的限制。 少数民族如回民、蒙民,有他们的特殊利益,应该进行单独的民族选举,但因为人数少,如果照一般居民选举,很难选出其代表来,所以有本条的规定。比如:关中、陇东、三边有回民,照条例要有50个回民居民才能选出1个乡议员,但现在只要有1/5 即10个以上的回民,就可选出1个回民乡议员;县只要有1/7即100个以上的回民居民,就可以选出一个回民县议员;边区只要有1/8即1000个以上回民居民,就能选出1个回民边区议员。而且回民民族选举得以各级参议会的地区为单位,比如全边区有一千数百回民;可是不住在一处,他们可以联合起来选出1个边区参议员,上次边区回民救国代表大会就选出了出席边区参议会的议员。其他少数民族,照此一样。 第五章 改选 第十三条 乡市参议会参议员,每半年改选一次; 第十四条 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会参议员,每1年改选1次; 第十五条 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每2年改选1次。 上三条,不要解释。 第十六条 各级参议员在任期内如有不称职的,得由各级参议员选举之法定居民人数1/10以上的选民提议,经由选举单位投票罢免之。 比如:县议员选举以行政区为单位,而县议员是每居民700人选出议员1人。如有县议员不好,有该区70个以上的选民提议要撤换,就可开选举会投票决定罢免与否,如多数赞成罢免,就在这会上补选继任的人。 第十七条 边区各级参议会,如遇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改选时,乡市的或县市的,应由乡市参议会县市参议会(或县市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呈报边区参议会(或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议决延长之。边区参议会得由自身决议延长之。 这条是为一般定的,目下各级参议会久未改选,都是过了期的,不能再借故延期了。 第六章 选举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为便利进行各级参议会的选举,设立各级选举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选举委员会是办理选举的专门机关,边区政府设一个,办理各级的选举事宜。县设一个,办理该县及乡的选举事宜。乡市设一个,办理该乡市的选举事宜。乡县的不常设,边区政府则须常设。边区、县的选委,多属于指挥与解释事项。乡市选委则是直接实行选举的。 除规程上有的不说外,现谈谈乡市选举委员会怎样工作,假定一个例子: 延安中区某乡,为着进行改选,召集了一个会(干部会或积极分子会或参议会都可以),乡长根据选举委员会由政府及群众团体代表组成的原则,要大家推选人,当场推选出张金生(一行政村主任)、高田夫(工会主任)、赵兰英(妇女主任)、强伯成(青救主任)、张盛荣(县派来帮助选举的)5人为选委委员,乡政府报告县府得其批准,并指定强伯成为主任(指定县派去的人为主任也可以),于是选举委员会就成立了。开始他的工作。选委的工作。 第一件事,是宣传。(略) 第二件事,是登记选民与居民。(略) 第三件事,是在选举进行中各村发生了一些争执,要选举委员会解决: 1.一行政村高同志提出:张大成是地主,陈正金是富农,他们不应有选举权,可是他还在企图当选,应该禁止。又本乡共产党员支部提出的候选人,有些不是共产党员,是不是弄错了,应该纠正。 选举委员会答复:选举条例上规定只要不是汉奸卖国贼,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都有竞选自由。政府不能禁止他。又现在政权,各阶级各党派都有参加的权利,共产党不应该独占。在共产党占优势的边区,应该帮助非共产党员进行竞选。共产党中央决定共产党员只应在政权机关中民意机关中占1/3,那末,共产党支部提出非党的候选人并不是弄错了,而是应该这样。 2.三行政村李同志报告:本村有几个国民党员运动当选,我看是不好的,请予查禁。 选举委员会答复:选举条例规定各党派竞选自由。国民党是国内大政党,应该有人竞选,并且应有人当选。就是其他小党派,都应该出来自由竞选,政府不能限制他。 3.四行政村刘同志提议:我乡不识字的很多,现在要投票,那不能写的怎么办? 选举委员答复:我们早已估计到这点。不能写票的可以用举手的办法。不过数手要数得清楚,在记录本上载明。比如你们四行政村,选民271人,应选议员7人。假定在主任房子的禾场上开会,会场口摆张桌子,桌子上放着选民册,一个人看管着,来1人在他的名字上打1道,一共到了250人,候选人假定是14人,选举时主席宣布:现在要选举了,大家分左右中三行坐着,请高同志数左行的票,杨同志数右行的票,张同志数中行的票,票没数清,大家的手不要放下。又宣布:大家记着:本行政村应选议员7人,候选人却有14人,每人都只能举7次手,不可多举。举完了,记录的把票数一算,当场宣布赞成某某的多少票:某些人当选为正式议员,某些人当选为候补议员。 五行政村艾同志提议:我们五行政村住得散,中间还隔一个岭,要小脚妇女都到一处开会,很难做到,怎办? 选举委员会答复:可以分作两处开。不过票要记清楚,要两处的票合起来,才能定出是谁当选。 第四件事,是实行选举。这时各委员忙得很,每个选举会都要分配得力委员去主持会议。要准备会议日程,准备应付某些可能发生事件,同时党支部、各团体,都要全体动员,鼓励选民全体到会,使会开得很好。 第五件事,是选举结束。选举委员会把这次办理的经过,居民与选民的册子,当选人名,用费多少,呈报县政府批准。于是选举事就结束了。 乡市参议会半年改选1次,县参议会1年改选1次,两次中有一次乡与县同时改选。可以在一个选举会,选了乡的,又选县的。县的选举以区为单位,要合起全区的票,才能定出是谁当选。 第七章 候补与竞选 第十九条 候补议员递补完,盖仍不足法定议员数目时,各选举单位得另行补选。 比如:某乡某行政村原选议员5人,候补议员1人。现正式议员有2人出缺,不够补。那该行政村就可召集临时选举会,补选出议员一人。 第二十条 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 第廿一条 凡妨害选举自由或用威胁利诱舞弊等方法进行竞选或当选的,除制止其行动或取消其当选资格外,并将当事人提交法院依法惩治。 抗日政党,如共产党、国民党及其他抗日的党派等;抗日群众团体,如工会、农民救国会、青年救国会、商会、妇联及其他抗日团体等。都可以提候选名单进行竞选。只要他不妨碍竞选秩序,即是说不来捣乱破坏、贿选、威胁等,政府就不得干涉他。但如若捣乱、破坏或者威胁、利诱,那就是犯了法,应受刑事处分。 随便谈谈竞选问题。竞,争的意思,各党派各团体是自己提的候选人,都向选民宣传,要求选举他的人。竞选的……提出许多货色(候选人),叫人民选择,可以提高人民对政治的认识及兴味,可以促起政治的改进;可以使得民主更加发扬。 怎样竞法?拿什么东西来竞,不是靠枪靠势力,而是靠自己的主张。比如某乡选举乡议会,那里有国民党,有共产党,共产党要想自己人当选,于是共产党的该乡支部,就提出竞选政纲,说我们共产党主张在本乡: 1.要在没有小学的行政村都设立小学,使小孩子都能读书。 2.要聘请一位保婴员来本乡,教育妇女怎样养娃娃,使不生病。 3.要在东山与西沟设立哨站,加强自卫军工作。 4.要兴修东川水利,估计可能灌注地2000亩。 5.……只要我党的人当选了,一定能做到。同时向人民介绍我党提出的候选人的能力与品质。 当然,国民党或其他党、团体,都也提出人和政纲来,都要在人民面前,听候选择。人民是不会受骗的,看得准确的。选出的总不会坏。竞选的人如若失败了,那只怪你的货色不中意。准备你的货色,下次再来吧! 第八章 经费 第廿二条各级参议会选举经费,由各级选举委员会造具预算呈请边区政府支付之。 第九章 附则(略) 选举前和选举后。(略) (12月27日) (载1941年1月29日《新中华报》无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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