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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资格


  (一九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能够享有公权的国民,叫做公民。公权是什么东西?是国民对于国家地方参议和监督的权利。这个权本来人人都有,但不及法定年龄,同他种法定资格的,不能行使。所以国民当中,有能享公权的,有不能享公权的;能享公权的那一部份人,就叫做公民。普通各国法律上所说的公民,大概是专指男子,男子又要具备下列各项资格:(一)年龄:年纪小的人,知识能力都没发育,不晓得什么事,所以我国曾规定有选举众议院议员的权的,要满21岁,被选做众议院议员的,要满25岁,被选做参议院议员的,要满30岁。因为责任既重,自然要年龄大一点的人才行。(二)籍贯:行使公权,是去参与国家的事,当然以本国人为限;若就一地方讲:就是本国人,也要他在本区域内住居若干年以上,才得为本区域的公民。因为在这一区域住得久,而后利害乃为密切。(三)学识:公民只要明白通常事理,不必有专门的学识,但也要有小学校毕业,或有小学校毕业相当的程度才行。(四)经验:办事固然要有学识,但也要有经验,如曾做过官的,办过地方公事的,于地方的利弊,晓得详悉。所以经验也算是公民资格之一。(五)财产:有动产(工商资本等)不动产(土地房屋)若干以上的,因为他负担租税要重些,他对于国家地方的关系就密切些。所以规定有财产若干元以上有选举权;若干元以上有被选举权;且分别等第,最富的人1票,当得别人几票。

  以上5种资格,除年龄、籍贯,是公民的根本条件一定要具备外,其余3种,只要有1种就够了,不必兼备。

  此外尚有几种公民资格受限制的,如现任官吏,应当停止他的公民权;现任海陆军军人,应当停止他的公民权;各学校学生及小学校教员,应当停止或限制他的公民权,这些人虽具备公民资格,而以限于职务,不能行使。此外尚有犯了罪被褫夺公权的;受破产宣告的;有精神病的,都不能有公民权。今把公民资格,列表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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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从前公民资格的规定,这回湖南制定“自治根本法”,关于公民资格,未免太严了一点,应当改正一下,才合得平民政治的精神。

  以上已把公民的意义,同各国法律所规定的资格,大略说了一下,我湖南这回制定自治根本法,免不了也要把公民资格以明文规定。但是资格的限制,还是从严?还是从宽?我以为除“籍贯”、“年龄”是必要的外,其余都是应当商榷的。

  (一)从前公民以男子为限,世界上有男即有女,在人权上也没有等级之可言。女子所贡献于社会的,又未尝让于男子,以道德论,那匡救男子之恶的,全在女子,为什么法律上把女子的公权剥夺?现在欧美女子参政运动,半已成功。有人说是女子程度问题,我说是人类忏悔从前不平等的罪恶的觉悟。若讲到程度,中国的蠢男子无千可万。除非仍行君主专制便罢,若要立宪,你可剥夺他的公民权么?女子未尝更蠢于男子,怎么要说他不配?

  (二)财产:列位都晓得国家是人人有份的;国家弄得好,人人受益,弄得不好,人人受害。国家要钱用,人人都要直接间接负担租税,国家有危难,人人都要出力去保护——当兵。为什么国家的政事,却只许一部分发财的人去干预?他们既有钱,又有势,望他替贫农来说话,自是很难。贫民生活本不安全,又不准他有发言权,世上不平等的事,孰甚于此!

  (三)学识:这条限制,颇有点道理,但是定一个什么学校毕业的标准,那我就要问现在湖南3000万人,在国民学校毕业的有好多?在高等小学校毕业的有好多?我怕总不过十分之几,何况在人的好歹,本不在毕业不毕业。几多乡里老倌,心术纯正,明白大体。几多高等学生,坏俗伤风,捣鬼造乱。当公民的,本不是去应国文科学的考试,又何必去管他毕业不毕业,识字不识字。

  (四)经验:这条没有道理,要有做官经验的才去做得官,那就要有选举经验的,才可以去选举,充其量就要有共和经验的才可以共和,有自治经验的才可以自治,这岂不是笑话吗?世事是天天变化的,人类应付的法子也就跟着变化,怎么把经验列做公民资格之一。

  照上面说来,要实行平民政治,就要打破公民资格种种限制,只要是湖南人,年龄在若干岁以上,不患精神病,没犯罪褫夺公权的,不论男女贫富,都一律有行使公民权的权利,这事是我们要注意的。不然,口里只管喊“湖南3000万人”,其实能与闻政事的不过百分之几,那就很犯不着!

  (载1921年3月18日—19日《湖南通俗报》署名:觉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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