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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空组织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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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空组织法的规定(1) (一九三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防空以及防毒的设备,曾由本委员会颁布训令在案。兹规定防空的组织法如次: 第一,本委员会成立防空处,暂由处长(上级指挥员)、文书员、飞行场主任三人组织之,掌理指导下述的防空事宜: (一)消极的防空(另有指示)。 (二)积极的防空(防空排任之)。 (三)防空人员的训练(特科学校防空连)。 (四)航空工具(飞行场)。 第二,凡战略要点以及重要城市(地点另规定)都应组成防空排。该排并担任对空的观察、通信联络等勤务(以下简称对空勤务)。其组织法如次: 排长、副排长:下辖重机关枪班第一班、第二班、第三班,每班班长一人,射手一人,副射手一人,战士二人,共五人。对空勤务班、管理班,每班班长一人,观察员四人(内中有专任识别信号者二人,发警报者一人,司号员一人),共五人。班长兼文书员一人,炊事员二人,共三人。 防空排的名额表 附记 每排应随时预备子弹三带(每带二五〇粒) 各防空排在组织上、纪律上,各应隶属于所在地卫戍的警备司令员,如该地没有军队时,则防空排即隶属于当地政治保卫局局长。 第三,军队防空组织法: (一)各高级司令部(方面军、军、师)各应组织一个防空排而编入于警备连内。这一防空排的组织法,仍照前项规定,但因为司令部运动的关系,每机关枪班增加红军战士四人。每管理班增加运输员一人,炊事员一人。 (二)防空排在战斗时,应遵照兵团指挥员的指示射击地上的目标或担任地上的警戒。 第四,凡规定的地方和军队司令部统限本年十二月一日以前组织完毕,并报告本委员会。 代主席 项英副主席 王稼祥 彭德怀 (1)本篇系项英与王稼祥、彭德怀联名签发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根据中央档案馆馆藏件刊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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