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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军等部基本任务和作战动作的决定


  关于东方军等部基本任务和作战动作的决定(1)

  (一九三三年九月三十日)

  朱、周:

  (一)补充我们最后电令,特电告军委全部的决定。这一决定,决定了我们在最近一两周内的作战动作。

  (二)东方军的基本任务是:

  粉碎敌人的左翼队,造成对敌人中心根据地南城的威胁,箝制周、薛两纵队[1]。

  (三)中央军的基本任务是:

  1.箝制吴纵队[2]。

  2.逐次粉碎敌第二突击集团。

  (四)看执行这些任务的程度以后,以转为最后消灭敌人突击集团之一,即是进行决战。这个集团最可能的就是周、薛两纵队。

  (五)五军团之两师箝制周、薛两纵队,其手段如下:

  1.在资溪桥[3]之东及东南的堡垒地区,有积极的防御。

  2.在硝石[4]、黎川及资溪桥、黎川间的交通道上,进行不断的游击动作。

  3.以一小部于黎川地域积极活动。

  (六)三军团移至资溪桥、硝石之北,依据于资溪西南之地隐蔽,消灭在金溪、浒湾[5]、南城的敌人部队及在该地域移动的部队。为着掩护自己的左翼侧,应向南城至硝石的交通道上进行补助的动作。敌八十五、四师,如稍有企图出金溪城时应消灭之。

  (七)七军团应在三军团之右翼并协助之。七军团的动作,北至上清[6]、西达邓家埠,保持在贵溪地域之十军联络。在有利的条件下,不仅限于进攻八十五师和四师,而且可临时向北前出,消灭在信河南岸之二十一及八十师的部队。

  (八)一军团在根本上破坏了南城—硝石、新丰—硝石、硝石—黎川间的一切桥梁及其它的道路建筑物后,暂时经康都[7]移至抚河西岸,会同九军团及独立一、四团共同钳制棠荫、理塔[8]地域在堡垒内的敌人,坚决消灭移动中及正在构筑堡垒的敌人。其一个目的是在前出至新丰西的地域。

  (九)九军团应援助及掩护一军团,而其三师应依据广昌、康都的堡垒地域,以积极的动作,制止新丰、硝石、黎川、南丰地域内敌人的移动和构筑工事。

  (十)一切的行动都应该:

  1.隐蔽。

  2.迅速突然。

  3.应得到独立营、地方部队等游击动作的援助。在各地域内地方部队,原则应划归各该军团指挥之。

  4.要依靠各方面和不断的部队侦察,并要提醒各部队,只有战斗而不是观察可以达到侦察的结果。

  (十一)在本电令中,所指示的是运动中,为着最后消灭敌人的部队,有时难免要进攻敌人个别的支撑点及野战阵地。为着更适当的〔地〕实施这种进攻的动作,应集中五军团或东方军、中央军的炮兵与工兵部队。

  (十二)执行情形盼电告。

  项英

  三十日二十二时

  [1]周、薛两纵队,指国民党军“围剿”中央苏区的第3路军第8纵队(副指挥官周浑元)和第7纵队(薛岳兼指挥官)。

  [2]吴纵队,指国民党“围剿”军第3路军第7纵队,副指挥官吴奇伟。

  [3]资溪桥,地名,位于江西黎川县城北部。

  [4]硝石,地名,位于江西南城县城东南。

  [5]浒湾,地名,位于江西金溪县城西北。

  [6]上清,地名,位于江西金溪县城东北。

  [7]康都,地名,位于江西南丰县城东南。

  [8]棠荫、理塔,地名,棠荫即棠阴,位于江西宜黄县城东南;理塔即里塔,位于南丰县城北部。

  (1)本篇系项英致朱德、周恩来的电报。根据中央档案馆馆藏件刊印。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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