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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3月2日致许寿裳〔1〕


  季芾兄:

  顷得二月二十六日来信,谨悉种种。旧寓至今日止,闻共中四弹,但未贯通,故书物俱无恙,且亦未遭劫掠。以此之故,遂暂蜷伏于书店楼上,冀不久可以复返,盖重营新寓,为事甚烦,屋少费巨,殊非目下之力所能堪任。倘旧寓终成灰烬,则拟挚眷北上,不复居沪上矣。

  被裁之事〔2〕,先已得教部通知,蔡先生如是为之设法,实深感激。惟数年以来,绝无成绩,所辑书籍,迄未印行,近方图自印《嵇康集》〔3〕,清本略就,而又突陷兵火之内,存佚盖不可知。教部付之淘汰之列,固非不当,受命之日,没齿无怨。现北新书局尚能付少许版税,足以维持,希释念为幸。

  今所恳望者,惟舍弟乔峰在商务印书馆作馆员十年,虽无赫赫之勋,而治事甚勤,始终如一,商务馆被燹后,与一切人员,俱被停职,素无储积,生活为难,商务馆虽云人员全部解约,但现在当必尚有蝉联,而将来且必仍有续聘,可否乞兄转薪蔡先生代为设法,俾有一栖身之处,即他处他事,亦甚愿服务也。

  钦文之事〔4〕,在一星期前,闻虽眷属亦不准接见,而死者之妹,且控其谋财害命,殊可笑,但近来不闻新消息,恐尚未获自由耳。

  匆复,即颂曼福。

  弟树启上

  三月二日

  乔峰广平附笔致候。

  注释:

  〔1〕此信据许寿裳亲属录寄副本编入。

  〔2〕被裁之事鲁迅于一九二七年十二月应当时大学院院长蔡元培之聘,任该院特约撰述员,至一九三一年十二月被裁。

  〔3〕《嵇康集》诗文集,三国魏嵇康著,鲁迅据明代吴宽丛书堂本辑校并补遗,共十卷。

  〔4〕钦文之事一九三二年春,杭州艺专学生陶思瑾(陶元庆之妹)和同学刘梦莹,借住于许钦文建造的陶元庆纪念室。因陶与刘发生冲突,刘被陶杀死,房主许钦文被刘的姐姐控告于法院;一月后,法院对许在宣布无罪开释的同时,又以“组织共党”、“窝藏叛徒”罪提起公诉,许遂被转押军人监狱近一年。后由鲁迅转托蔡元培营救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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