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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罪犯”的自述


  《民众文艺》虽说是民众文艺,但到现在印行的为止,却没有真的民众的作品,执笔的都还是所谓“读书人”。民众不识字的多,怎会有作品,一生的喜怒哀乐,都带到黄泉里去了。

  但我竟有了介绍这一类难得的文艺的光荣。这是一个被获的“抢犯”做的;我无庸说出他的姓名,也不想借此发什么议论。总之,那篇的开首是说不识字之苦,但怕未必是真话,因为那文章是说给教他识字的先生看的;其次,是说社会如何欺侮他,使他生计如何失败;其次,似乎说他的儿子也未必能比他更有多大的希望。但关于抢劫的事,却一字不提。

  原文本有圈点,今都仍旧;错字也不少,则将猜测出来的本字用括弧注在下面。

  四月七日,附记于没有雅号的屋子里。

  我们不认识字的。吃了好多苦。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二日。我进京来。卖猪。走平字们(则门)外。我说大庙堂们口(门口)。多坐一下。大家都见我笑。人家说我事(是)个王八但(蛋)。我就不之到(知道)。人上头写折(着)。清真里白四(礼拜寺)。我就不之到(知道)。人打骂。后来我就打猪。白(把)猪都打。不吃东西了。西城郭九猪店。家里。人家给。一百八十大洋元。不卖。我说进京来卖。后来卖了。一百四十元钱。家里都说我不好。后来我的。曰(岳)母。他只有一个女。他没有学生(案:谓儿子)。他就给我钱。给我一百五十大洋元。他的女。就说买地。买了十一母(亩)地。(原注:一个六母一个五母洪县元年十。三月二十四日)白(把)六个母地文曰(又白?)丢了。后来他又给钱。给了二百大洋。我万(同?)他说。做个小买卖。(原注:他说好我也说好。你就给钱。)他就(案:脱一字)了一百大洋元。我上集买卖(麦)子。买了十石(担)。我就卖白面(麺)。长新店。有个小买卖。他吃白面。吃来吃去吃了。一千四百三十七斤。(原注:中华民国六年卖白面)算一算。五十二元七毛。到了年下。一个钱也没有。长新店。人家后来。白都给了。露娇。张十石头。他吃的。白面钱。他没有给钱。三十六元五毛。他的女说。你白(把)钱都丢了。你一个字也不认的。

  他说我没有处(?)后来。我们家里的。他说等到。他的儿子大了。你看一看。我的学生大了。九岁。上学。他就万(同?)我一个样的。

  【注释】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五年五月五日《民众文艺》周刊第二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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