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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之阻挠及破坏(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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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异十三)《宋史·吕诲传》又云:辟光之谋,本安石、吕惠卿所导。辟光扬言:朝廷若深罪我,我终不置此二人。据此以谈,则王吕实为此案罪魁,且又扬言于外,诲尤必备闻之,不难据情直指。而此疏不言,何也?岂诲犹有所爱于安石耶?然则此必后之恶安石者,困诲言而加厉焉,而史乃采之,致与原疏全然不合,亦厚诬之一端也。 今将当时以争议新法去官者,胪举于下: 熙宁二年五月,翰林学士权开封府郑獬以断谋杀狱,不依新法,出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知制诰钱公辅皆以与安石议新法不合,拱辰出判应天府,公辅出知江宁府。 六月,御史中丞吕诲劾安石,帝还其章,诲遂求去,出知邓州。 八月,知谏院范纯仁言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宁。帝不听,纯仁力求去,出知河中府。寻徙成都转运使。以新法不便,戒州县不得遽行,安石怒其沮格,左迁知和州。 同月,侍御使刘述、刘琦、钱连章劾安石,出述知江州,琦监处州盐酒务,顗监衢州盐税。 同月,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以与吕惠卿论新法不合,出为河南推官。 十月,同平章事富弼称疾求退,出判亳州。 三年,正月,判尚书省张方平极言新法之害,力求去,出判应天府。 二月,河北安抚使韩琦以论青苗不见听,上疏请解安抚使,止领大名府路,从之。 (考异十四)史称荆公痛诋韩琦、富弼,谓弼像恭滔天,又称其以附丽韩琦为欧阳修罪,又称其子雱言枭韩琦、富弼之首于市,则新法可行云云。种种诬罔之辞,不一而足。使荆公而果有此言,虽谓之病狂丧心可也。然考之《临川集》,乃适与相反,集中有《赐允富弼辞免左仆射诏》云:“卿翊朕祖考,功施于时,德善在躬,终始如一。忠贤体国,义乃可留,邦有大疑,庶几求助。云云。”(后略)有《赐允韩琦乞州诏》云:“卿以公师之官,将相之位,统临四路,屏扦一方。寄重任隆,群臣莫比。虽罹疢疾,冀即有瘳。而章书频频,来以病告,宗工元老,视遇有加,恩礼之间,然何敢薄?重违恳恻,姑即便安。”又有《贺韩魏公启》云:(前略)“伏惟我公。受天间气(谓杰出人才秉五行之气而生),为世元龟(谋士),诚节表于当时,德望冠乎近代。典司密命,总揽中权,毁誉几致于万端,夷险常持于一意。故四海以公之用舍,一时为国之安危。(中略)若夫进退之当于义,出处之适其时,以彼相方,又为特美。某久叨庇赖,实预甄收,职在近臣,欲致尽规之义,世当大有,更怀下比之嫌,用自绝于高闳,非敢忘于旧德。”(后略)由此观之,则公于韩、富二公,实不胜其向往之诚。而韩、富与公,虽论新法不合,而私交始终未渝。其屡次乞休,亦实缘老病,未必专以新法之故。而史所传公丑诋韩、富之说,其必为诬罔,盖无疑矣。 同月,以司马光为枢密副使,固辞不拜。 三月,知审官院孙觉,以论青苗法不便,出知广德军。 四月,御史中丞吕公著,以论青苗法,出知颍州。 同月,参知政事赵抃恳求去位,出知杭州。 同月,监察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劾安石罪状,不报,三人亦不见罢斥。 同月,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张戬、右正言李常、御史王子韶交章言新法不便,各乞退,出颢为京西路提刑,戬知公安县,子韶知上元县,常通判滑州。 七月,枢密使吕公弼以劾安石,出知太原府。 九月,翰林学士司马光屡求去,留之不可,出知永兴军。 十月,翰林学士范镇劾安石,以户部侍郎致仕。 四年,三月,诏察奉行新法不职者,先是知山阴县陈舜俞不散青苗钱,知长葛县乐京、知湖阳县刘蒙不奉募役法,皆夺官。至是有是诏,知陈留县姜潜到官数月,青苗令下,潜即榜于县门三日,无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愿矣,即移疾去。 四月,监官告院苏轼上疏极论新法,不听,乞外任,出为杭州通判。 五月,知开封府韩维以论保甲法不合,力请外郡,固留不可,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欧阳修以老病致仕。 (考异十五)《纲目》云:修以风节自持,既连被污蔑,年六十,即乞谢事。及守青州,上疏请止散青苗钱,帝欲复召执政,王安石力诋之,乃徙蔡州。至是求归益切,冯京请留之,安石曰:修附丽韩琦,以琦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则坏一郡,在朝廷则坏朝延,留之安用?乃以太子少师致仕。蔡氏上翔辨之曰:自宋天圣明道以来,欧阳公以文章风节负天下重望。庆历四年,曾子固上欧公书曰:王安石虽已得科名,彼诚自重,不愿知于人,以为非欧公无足以知我。是时安石年二十四也。至和二年,欧公始见安石,自是书牍往来与见诸章奏者,爱叹称誉,无有伦比。欧公全书,可考而知也。熙宁三年,公论青苗法非便,而又擅止青苗钱不散,要亦只论国家大事,期有益于公私而止,曷尝斥为奸邪,狠若仇雠,如吕诲诸人已甚之辞哉!而世乃传安石既相,尝痛诋欧公。考公擅止青苗钱在熙宁三年夏,至十二月,安石同平章事,明年春,公有《贺王相公拜相启》,其言曰:高步儒林,著一朝甚重之望;晚登文陛,受万乘非常之知。夫以伉直如欧公,使果有大不说于参政之时,而复献谀于为相之日,是岂欧公之所为哉!逾年欧公薨,而安石为文祭之,于欧公之为人为文,其立朝大节,其坎轲困顿,与夫生平知己之感,死后临风想望之情,无不毕露。夫以安石之得君如彼其专,行新法如彼其决,曾何所忌于欧公,而必欲挤而去之,乃生则诋其人为天下大恶,而死则誉其为天下不可几及之人,是又岂安石之所为哉!考欧公于治平三年,以濮议见攻于吕诲、彭思永。四年,以飞语见毁于彭思永、蒋之奇。自是力请外郡,出而知亳州、知青州、知蔡州,以至于薨。则凡熙宁四年间,公未尝一日立于朝。而累年告病,尤在安石未执政之前,于安石何与哉?在一国则乱一国诸语,出于杨中立之《神宗日录辨》,其为诬显而易见。后人执此以为安石罪,而此两公全集皆不一寓目,何也?今按蔡氏之文,辨证确鉴,无待更赞。欧公之去,不缘荆公,而叙之于此者,凡以辨荆公排斥忠良之诬也。欧公如此,则凡杂史述荆公诋他人之言,又岂可尽信耶?荆公祭欧公文,实中国有数文字,今录入第二十章,可参观。 七月,御史中丞杨绘,监察御史里行刘挚上疏论免役法之害,出绘知郑州,挚监衡州盐仓。 五年三月,判汝州富弼上书,言新法臣所不晓,不可以治郡,愿归洛养疾,许之。授司空武守节度使致仕。 六年四月,枢密使文彦博求去,授司空河东节度使,判河阳。 七年二月,监安上门郑侠进《流民图》,言大旱为新法所致,未几以擅发马递(官府文书由驿站派马递送)罪付御史鞫治(jū zhì 审理处治)。八年正月,窜(贬官)之于英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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