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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保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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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兵也,置将也,皆荆公一时权宜之政策,聊救时弊而已。若其根本政策,尚不在是,荆公者盖持国民皆兵之主义者也,欲达此目的,则必废募兵以为征兵,于是乎保甲法兴。 保甲之性质有二,其一则为地方自治体之警察,其一则为后备兵及国民兵也。荆公办保甲之意,本欲以改革兵制,而其下手则先自警察始,请先言警察之保甲。熙宁三年,始颁保甲法,其内容如下(《宋史》原文所载颇繁,今撮而诠释之): (一)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其同保不及五家者,附于地保。有自外入保者,则收为同保,俟满十家乃别置焉。 (二)每保置保长一人,每大保置大保长一人,以主户有干力者充之。每都置都保正一人,副一人,以众所服者充之。凡任保正副保正,皆以选举。 (三)每户有两丁以上者,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 (四)凡不在禁内之兵器,许保丁习之。 (五)每一大保,夜轮五人儆盗,凡告捕所获,以赏从事者。 (六)凡同保中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掠夺人口)、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等罪,知而不以告者罚之,但非法律所听纠者,毋得告发。 (七)有窝藏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以上者,邻保虽不知情,亦科以失觉之罪。 (八)此法先行诸畿甸,以次推及诸路。 由此观之,则保甲法最初之性质,与今世所谓警察者正相类,明甚。而其警察权,则委诸地方自治之团体者也。警察权当集诸中央乎?抑当分诸地方乎?当以官吏专任其职乎?抑当以人民兼任其职乎?此两者各有利害,至今言政者犹未能断定。而在境宇寥廓之国,中央政府之力,苦难综核以及于微末,则以官吏谋之,良不如使民自为谋。而荆公之保甲法,则地方警察之性质也。 荆公之行保甲,非徒以为警察而已,实欲改募兵以为征兵,而借保甲为之造端。当时宋制,有所谓义勇兵者,数颇不少,然其无用亦与禁兵厢兵等。公乃欲用其形式,而变其精神,此立保甲之本意也。草创伊始,廷臣莫或以为然,公与神宗及诸臣反覆辨诘,乃克实行。今据《宋史·兵志》录其辨诘之词如下: 帝谓府兵须与租庸法相须。 安石曰:今义勇土军,上番供役,既有廪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无租庸调法,亦自可为。第义勇皆良民,当以礼义奖养,今皆倒置者,以涅(刺字涂墨)其手背也,教阅而縻费也,使之运粮也,三者皆人所不乐。若更驱之就敌,尤人所惮也。 冯京曰:义勇亦有以挽强得试推恩者。 安石曰:挑强而力有不足,则绝于进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滥,初非劝奖,使人趋武用也。今欲措置义勇,皆当反此,使害在于不为义勇,而利在于为义勇,则俗可变而众技可成。臣愿择乡间豪杰以为将校,稍加奖拔,则人自悦服。矧今募兵为宿卫,及有积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况不至如此费官禄,已足使人乐为哉!陛下诚能审择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则异时可使分将此等军矣。今募兵出于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厢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及此辈哉!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长计也。 帝曰:然。 帝又言节财用。 安石曰:减兵最急。 帝曰:比庆历数已甚减矣,因举河北、陕西兵数,虑募兵太少,缓急或阙事。 安石曰: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习兵,则兵可省。臣屡言河北旧为武人割据,内抗朝廷,外敌四邻,亦有御奚、契丹者,兵储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户口蕃息,又举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当一面之敌,其设施乃不如武人割据时,则三路事有当讲画者,在专用其民而已。 帝又言边兵不足以守,徒费衣廪,然固边疆又不可悉减。 安石曰:今更减兵,则诚无以待缓急,不减则费财困国无已时,臣以为倘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强之理。 帝曰:唐都长安,府兵多在关中,则为强本;今都关东而府兵盛,则京师反不足待四方。 安石曰:府兵在处可为,又可令入卫,则不患本不强。 韩绛吕公弼皆以入卫为难。 文彦博曰:如曹濮人专为盗贼,岂宜使入卫? 安石曰:曹濮人岂无应募?皆暴猾无赖之人,尚不足以为虑。义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户为将校,岂当复以为可疑也? 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 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数百年募兵之敝,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令本末备具,不然无补也。 帝曰:制而用之在法,当预立条制,以渐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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