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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税收和国家财政(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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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均输法 均输法也是一种惠民政策。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对京城的物资运输,如何减少盲目性,使其更加合理。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王安石写了《乞制置三司条例》一文,其中写道: 我观察先王制定的赋税法,在国都的周边地区,征收的赋税实物,有精品,也有粗货,等级标准是以一百里为限来划分的,而那些离国都比较远的诸侯国,就根据他们各自出产的货物来进贡。同时,又规定可以灵活变通,以货币或实物进行贸易也是允许的,对于市场管理,货物的流通,原则上是没有的使它有,有害的就从市场上清除出去。那些在市场上卖不出去,滞销在民间的货物,就由政府委派官吏收购下来,以备临时要买的人,所有这些都不是对货物的垄断。 作为一个君主,聚积起天下的百姓,就不能没有财物;管理天下的财物,则不能没有原则和办法;以一定的原则和办法管理天下的财物,安排转运输送物资的工作,就要注意劳逸的均衡;费用或多或少,就需要相互沟通;资金或有或无,也不能不加以控制;而物价的高低、货物的收购或卖出,管理好这件事,也不能没有一套办法。 如今,天下的财政和物资供应已经到了非常窘迫的地步,主管的官员却死守着不合理的制度,朝廷和地方相互之间不通气,赋税收入有盈有亏,也不能互相弥补。每一路上缴的贡品,年有定额,遇到丰年或路途近便的,本来可以多运送一些,却不敢多收;碰到荒年物贵的时候,很难将贡品准备充足,他们也不敢减少。远处上缴贡品要花几倍的运费,但在京城却只值一半的价钱。三司转运使只知道按照规定的额度和期限来收取,不敢有任何的增减调整。碰到国家有重要的军费开支或皇帝的郊祭大典,只能派官吏四处搜刮,洗劫一空。各级政府管理财政的官吏,往往隐瞒真情,不说实话,尽量为自己多留一点应付临时开支的本钱。他们还担心一年的预算不够用,往往采取改变缴纳赋税地点的方式,勒索缴纳赋税的农户多交运输费。农户为了缴足赋税的额度,往往要花费比原来规定多出一倍的财物,而且,朝廷需要的物品,总是求索于不产这些物品的地区,或不产这些物品的时节,那些富户或投机商人就乘公私急需的机会,操纵市场和物价。 我们认为,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的赋税收入,他的职责就是管好茶、盐、矾的税收,军事储备和国家行政开支,很多都要靠它们来供给,朝廷应该拨给专款,作为周转的经费,使他们能够全面掌握东南六路的财物赋税的情况,以便灵活调拨。凡是收购赋税上缴的物品都应该避开价格高的地区,而去价格便宜的地区,到离京城近的地区,不到远离京城的地区。京城仓库储备情况以及每年支出的数目、现存的数量和所要供应的数量,都要让发运使预先知道,有所准备,以便随时处理所掌握的物资,等待上面的调用。这样,朝廷就可以逐渐掌握市场的控制权,调配物资的有无,做到便利地转运输送,节省费用和劳役,革除沉重的赋税,减轻农民的负担,国家财政或许从此能充裕起来,百姓生活财用也不再感到匮乏。 《宋史·食货志》记载了均输法施行过程的始末: 王安石亲自撰写的《乞制置三司条例》已经上报,皇上也已经下诏批准,不久,就作为均输新法,正式颁布实施了,并委托江、淮、两浙、荆湖六路发运使薛向总领六路发运与均输平准事宜。朝廷还从内藏库拨款五百万贯、上供米三百万担,作为营运资本,由薛向全权支配。曾有议论担心有人干扰他的工作,薛向既总领其事,于是请求设置所属官吏,报朝廷备案。神宗允许他自己选配官吏。薛向于是聘请了刘恍、卫琪、孙珪、张穆之、陈倩为其部属,又要求地方官吏报告六路每年应当上缴的数额、京城每年的支出,以及现在仓库中的储备等情况,凡是应该预先规划的,都提前向有关官员汇报,他们都按照要求去做。其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里行钱、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都屡次上疏批评均输法,并且弹劾薛向,宋神宗一律不予采纳,还下诏奖励薛向。然而,均输法并没有贯彻施行下去。 均输法是汉朝桑弘羊开创的,到了唐朝的刘晏则更加完善,王安石只是仿效了他们的办法,并非自己的首创。古代货币的使用还不完善,民间常常是以实物进行交易,国家征收赋税,也以实物计算。所以,由于道路有远有近,输送税收的劳役就不是很均衡。又由于每年年景的丰歉不同,供求之间也得不到很好的调剂。百姓因此受到很大的伤害,国家也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确实像条例司原奏中所写的那样。因此,桑弘羊、刘晏施行的均输法,不用增加赋税而国家财政收入充足,历史学家称赞他们,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当今世界,交通便利,货币的使用也更加普遍了。我辈读史,见他们为了这件事竟不怕麻烦,苦苦思索,以求答案,却不了解当时那些治理国家的人,他们的苦心孤诣,看上去是那么遥远而不可企及。当时那些气势汹汹攻击均输法的人又是为了什么呢?《宋史》说,均输法最终没能贯彻施行,但它没说最终没有贯彻施行的原因是什么,难道是因为攻击它的人太多就终止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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