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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立八校教职员代表会第二十八次常会上向八校校长的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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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本会议代理主席提出: (一)4月份应摊还积欠,系诸位校长之责任,4月份经费亦是同人留职后政府应履行之条件,何以昨日来函,竟称同人等所属办的事件? (二)保障方法[1],昨函并未提及,到底如何? (三)昨函称无从接洽一事,今日到底有政府否? 校长团方面由法专王校长代表发言: 4月份应摊还积欠,须于诸位留职以前发还,系同人等完全担保,而4月份经费,于留职以后应当发出,亦经同人等与教部任、陈二司长及陈秘书声明。彼等均谓已有着落,惟因4月份数目与前此不同,正在会计科核算云。不料教部欺骗同人,至于此极,(同)人等实为抱歉。现国务院以三使在京,教育部以陈秘书赴津,任、陈二司长均抱病,总理门禁,又异常森严,贸然往见,必遭拒绝,不过稍延数日,总有可以会见政府当局之一日,万一再做不到,惟有引责辞职而已。至于政府欺骗同人,致同人等失信用于教职员诸位,将来亦当向总理声明。支票一层,前曾与陈秘书提及,何以要5月20日以后?陈云,因财部言交部协款现尚未交来,非20日以后,不能拨款。同人等以为能将支票先期领出,或可以再与诸位商酌。陈云,此事已问过郭秘书长,以总理不在京时,彼不敢负责签字,今总理在京,彼又言非总理亲自签字不可,以致并支票亦不能领出。同人等受政府欺骗,及事实上做不到之处,应请诸位原谅。 代表等向校长等声明: 此次失信之事,同人等亦不愿苛责诸位,不过诸位于接受政府提出之三项办法时,关于银行担保及三部订明办法,即应先向政府交涉清楚,然后再挽留同人,而 诸位校长当日并未注意及此,所以有受政府欺骗之结果,以后幸勿再蹈此覆辙,致同人等不能再为诸位谅(解),且诸位校长职责尚在,应迅国[谋]解决方法,以免旷延时日。 《晨报》 1921年5月12日 【注释】 [1]保障方法指5月6日八校教职员代表联席会议提出的《保障方法四条》。现将联席会议《致校务讨论会公函》与《保障方法四条》附录于后。《致校务讨论会公函》迳启者,本月4日曾由敝会议拟定保障方法六条送上,当蒙审阅。现以有应行修正之处,复改拟办法四条奉陈,希望察照,前拟之办法六条,即行撤销,并此声明。此上校务讨论会。北京国立专门以上八校教职员代表联席会议,5月6日。《保障方法四条》一、交通部自四月份起,每月拨付财政部特别协款充北京国立专门以上八校及北京师范学校暨公立中小学校经费22万元,须尽先拨存国家银行,一面咨明财政部,财政部接到交通部前项咨文,即日咨达教育部,教育部接到财政部前项咨文,即日送达支付书于北京国立专门以上八校及北京师范学校暨京师学务局。二、教育部于每月15日止,未接到财政部前项咨文,应即咨行财政部转咨交通部,促其于三日内,履行附则第一条办法。三、财政部筹有上列各校经费的款,及拟定确实保障方法,或筹足教育基金时,须先咨行教育部,转令上列各校,俟得同意后,交通部方得截止拨付前项特别协款。四、交通部或财政部,须指定价值200万元以上之担保品,征得国家银行之同意,以备交通部如届附则第三条规定期限,不能履行付款时,即提出该担保品于国家银行,由银行暂照前项办法第一条额定数目垫付,限期由交通部拨还(见1921年5月7日《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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