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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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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社会的学说的用处,就在解决个人与社会间的权限问题。凡不能就此问题为圆满的解决者,不足称为社会的学说。 极端主张发展个性权能者,尽量要求自由,减少社会及于个人的限制;极端主张扩张社会权能者,极力重视秩序,限制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可以代表前说;“社会主义”(Socialism)可以代表后说。 但是,个人与社会,不是不能相容的二个事实,是同一事实的两方面;不是事实的本身相反,是为人所观察的方面不同。一云社会,即指由个人集成的群合;一云个人,即指在群合中的分子。离于个人,无所谓社会;离于社会,亦无所谓个人。故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 试想一个人自有生以来,即离开社会的环境,完全自度一种孤立而岑寂的生活,那个人断没有一点的自由可以选择,只有孤立是他唯一的生活途径。这种的个人,还有什么个人的意义! 试想一社会若完全抹煞个性的发展,那社会必呈出死气奄奄的气象。他所包蓄的份子,既一一的失其活动之用而日就枯亡与陈腐,更安有所谓秩序者! 由此看来,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个人是群合的原素,社会是众异的组织。真实的自由,不是扫除一切的关系,是在种种不同的安排整列中保有宽裕的选择的机会;不是完成的终极境界,是进展的向上行程。真实的秩序,不是压服一切个性的活动,是包蓄种种不同的机会使其中的各个分子可以自由选择的安排;不是死的状态,是活的机体。 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设的是秩序。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原是不可分的东西。 署名:李大钊 《少年中国》第2卷第7期 1921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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