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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主任告白三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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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八年三月一日) (一) 前据化学讲演会全体会员函称:化学书籍太少,而借出者又久不归还,以致学者无由研究。拟请将借书规则酌加修改,凡一种书籍无两帙以上者,不论教员、职员、学生概不借出等语。所陈甚是。除一面查照各国大学图书馆章,厘定一完善章程,请校长核准定期施行外,希望参阅化学书籍者,尽所可能在阅览室阅览。其余借出各书,仍乞按期限归还,以免多数向隅。此白。 (二) 迭据学生诸君函称:国史馆及各科研究所,由本馆借书甚多,且无期限,殊有滞碍等情。查本馆与国史馆及各研究所,虽为分立机关,而于书籍之享用,究当谋一联络之方法。俟与国史馆及各研究所商定一互相借书之规则,次第施行,总期使各处图书可以循回转置流通阅览,俾收最大最普之效用,以利研究而惠学子。此白。 (三) 查本馆旧章,向无关于寄存图书之规定。现在颇有愿将私有图书寄存本馆俾众阅览者,因拟定简章数条,业经校长核准,即日施行。倘有欲寄存图书于本馆者,本馆甚为欢迎,一切照寄存图书简章办理。此白。 附:《寄存图书简章》 图书馆寄存图书简章 (一九一八年三月一日) 一、凡有欲寄存图书于本馆以供职教员或公众阅览者,本馆欢迎,对于该图书与本馆藏书一列保管。 二、寄存期间须在三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后得随时取还,但须预先通知,以便检齐交付。 三、寄存图书者须备一详细之目录,本馆照目录点齐后,付以收条,将来取书即以此收条为证。 四、寄存图书须盖有定式之章记。 五、寄存图书中如有贵重物品,须特别保管者,宜预先声明并指定如何保管之方法,本馆当酌量情形,照所拟方法办理。 六、寄存图书者应将各书实价列入目录,本馆若因过失有所遗失,当按价值偿补,惟迂有不可抗力时不在此限。 七、寄存书籍但得在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 《北京大学日刊》 1918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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