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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国选举制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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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立宪政治之精神,权舆[1]于选举制度,故从立宪政治之进运,而选举权畀赋之范围亦日益扩张以达于均普。世运之所趋,匪可以权势遏者。今岁已来,比利时同盟罢业[2](Strike)之大风潮,蔓延及于全国,社会党、工党积累年之运筹,以图一逞,其所要乃在选举权之一人一票。而东邻三岛乘大正政变[3]之新运,选举权扩张之声,亦复嚣嚣盈耳。苟为立宪国家,选举制之适宜与否,其国治乱安危之枢也,又乌容忽。顾选举权扩张之准的,因国而异。而一般议者,亦言人人殊,或则谓选举权为伴租税之义务,或则谓选举权宜以义务为权衡,甚或持“天赋人权说”[4]而为极端之主张。英伦《评论之评论》记者司铁特[5]曰:“岂独妇人,即幼童亦当许其参政。”日本尾崎行雄[6]曰:“膺有选举权与否,人类与禽兽之所以别也。”二子之言,纵未免驰于泰偏,谛审世界政潮之倾向,要不得不谓之日向普通选举之域,并辔以进。神州旧制初更,新猷未建,其于选举制,究当何取,国情先例,两相鉴衡,庶或无失。则夫欧洲各国选举制,亦吾人今日所当留意者也。谨摭述如左[下]: 法兰西 平等普通选举权 直接选举 除现役军人及其他相当官吏外,凡满二十一岁以上之公民居住于其选举区内六个月以上,而登录姓名于选举人名簿及其补充人名簿者,均有选举权。膺有此选举权者,其比例为百人中之二十七人。被选举人资格,须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外,无财产、教育、宗教、居住之限制。 英吉利 限制选举制 直接选举 英国虽为限制选举制,其资格乃以占有一家或一家之一部,及立一家之家计,满二十一岁以上之男子为要件,即所谓户主选举是也。最近有选举权者,其比例为百人中之十七人,于限制选举国为范围最广者。被选举人资格,年龄限制与选举人同,此外亦无财产、教育、宗教、居处等限制。 德意志 平等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满二十五岁之男子,不抵触左[下]记各项者,皆有选举权,关于居处无限制。 一、陆海军现役中者; 二、选举当时未居于有住民籍之选举区内者; 三、未被登录于选举人名簿者; 四、被后见者(原文如此,疑有误。——编者)及被管财者; 五、破产者及受家资分散之宣告,或未竟其回复之程序者; 六、现被以公费救助者及被剥夺公权者。 该国有选举权者,为百人中二十一人之比例,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 普鲁士 等级普通选举制 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五岁之普国独立男子,于其居处有市町村会议员之选举权者,虽现役军人亦有选举权,因为间接选举制,故其原选举人准直接国税及地方税之纳赋额,分为三种。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 奥大利[7]等级普通选举制 凡年满二十四岁之男子于选举区内居住一年以上者,无论何人,均有选举权。因为等级选举制,故其选民分为左列三级: 一、大地主之各团体; 二、商业会议所之各团体; 三、郡部之各团体。 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 瑞士 平等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一岁以上之男子皆有选举权。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各国中之年龄限制最幼者也。 西班牙 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居选举区内二年以上者,均有选举权。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外,无何限制。 瑞典 平等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无受法律上处分情事者,均有选举权。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外,尚须有一定居处。 挪威 普通选举制 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居国内二年以上者,皆有选举权。虽妇人但纳左记之所得税者,亦同有选举权。 都市 四百库罗臬; 郡部 三百库罗臬。 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外,尚须有一定之居处,与瑞典同。 丁抹[8]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居选举区内一年以上者,除现受公费救助者或受处刑宣告,且在服役中者,及无住所之奴仆外,皆有选举权。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而被选举人年龄之幼于选举人,各国中斯为特甚者。 比利时 普通选举 复数制度 直接选举 一、凡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公民居该选举区内一年以上之比国男子,限于不抵触另行规定之法律,均有一票之投票权。 二、凡年达三十五岁且现结婚,或虽失配偶而有直系卑属,且每年纳人头税五法郎以上者,及年达二十五岁,且有价值二千法郎以上之不动产或二年间有每年百法郎以上利子之公债及持与之相等之贮蓄银行通账者,于其固有之选举权外,尚有一票之补助票。 三、凡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公民,有公私大学卒业证书者,及修竣高等学校全科课程者,或有某种公职及地位者,于其固有之选举权外,尚有二票之补助票。 最近有选举权者,为百人中二十人之比例。被选举人资格,仅年满二十五岁者足矣。 欧洲各国之选举制,大略若此。新邦缔造,将以巩立亿万斯年宪政之基者,其亦知所鉴择也欤? 署名:李大钊 《言治》月刊第1年第6期 1913年11月1日 【注释】 [1]权舆 起始。《诗经·秦风·权舆》:“于我乎夏屋渠渠,今也每食无余,于(吁)嗟乎!不承权舆。”朱熹《集传》:“权舆,始也。”高亨《〈诗经〉今注》认为“每食无余”之“食”当作“宿”,是传写之误。“余”,借为舍,“每食无余”,即每宿无舍,也就是居无屋,不能继续先人的盛况了。下面一首诗说,“于我乎每食四簋,今世每食不饱……”高亨的意见是正确的。 [2]比利时同盟罢业 指1913年4月中旬,比利时工人党(后改名社会党)为争取普选权,而发起的工人同盟罢工运动。 [3]大正政变 大正为日本天皇嘉仁(明治天皇第三子)于1912年即位后的年号。大正政变发生在第二届西园寺内阁到桂太郎内阁时期。1912年,日本第一次护宪运动发生,倾向宪政的西园寺第二届内阁拒绝陆军增设两个师团的要求,陆军大臣上原勇作单独上奏天皇并辞职,导致内阁垮台。之后(1912年12月),军阀头目桂太郎组阁,任首相,引起各进步政党反对。政友会、国民党及律师、记者、新兴实业家等联合组成宪政振作会,发起护宪运动。该运动迅速扩展到各地,并提出“拥护宪政、打倒阀族”的口号。1913年2月10日,当桂太郎第三次蛮横命令议会休会时,数万群众包围议会,捣毁政府系统的报社、警察派出所等。翌日,桂太郎被迫辞职。这一事件,史称“大正政变”。 [4]“天赋人权说” “天赋人权”说源出拉丁文jus naturale,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以后一直沿袭。天赋人权说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认为生存、自由、获得财产和反抗压迫等是人们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同社会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派有密切关系。17、18世纪为格老秀斯、洛克、卢梭、狄德罗所创。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们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当统治者破坏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推翻其统治,以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体现了这种政治学说。从19世纪初期开始,天赋人权说受到批评。 [5]司铁特 William Thomas Stead,亦作W.T.Stead或William T.Stead (1849—1912),英国编辑家、记者、出版家,社会改革的鼓动者和倡导者。1890年创办Review of Reviews(《评论之评论》)。该杂志次年出美国版,1894年出澳大利亚版。作为编辑、记者和出版家,司铁特对妇女、儿童问题等特别关注,对于欧洲社会压迫妇女儿童的黑幕揭露更是不遗余力,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1906年7月,他在自己主编的《评论之评论》上,向读者发出五条倡议,其中第3条是“承认妇女的人格与公民资格”。1912年,他应邀到美国纽约卡内基堂就世界和平问题发表演讲。4月,他乘坐著名的“泰坦尼克”号前往美国,于当月14日因船沉身亡。 [6]尾崎行雄 Yuk io Ozaki(1859—1954),日本政治家。神奈川县人,号咢堂、卒翁。早年游历英国。自1890年日本开始第一次国会大选以来,连续当选为众议院议长。后来组织宪政党,历任东京市长、外交部参事官,1898年任大隈、板垣联合内阁的教育大臣。因攻击财阀,发表所谓共和演说而辞职。1908年再任东京市长。曾参加政友会,不久便退出。在第三届桂内阁时和犬养毅一同发起护宪运动,打倒了桂内阁。接着出任大隈内阁的司法大臣,领导当时的普通选举运动。他是一位坚决的自由主义者,一贯反对贵族的专制统治,因此被称为“宪政之神”。主要著作有《尚武论》、《普选读本》等。 [7]奥大利 即Austria,今译奥地利。 [8]丁抹 即Denmark,今译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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