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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妇人(2)


  美国妇女的政治活动,并不限于女子选举一个问题。有许多妇女极反对妇女选举权的,却极热心去帮助“禁酒”及“反对幼童苦工”种种运动。1912年大选举时,共和党分裂,罗斯福自组一个进步党。那时有许多妇女,都极力帮助这新政党鼓吹运动,所以进步党成立的第一年,就能把那成立六十年的共和党打得一败涂地。前年(1916)大选举时,从前帮助罗斯福的那些妇女之中,如Jane Addams之流,因为怨恨罗斯福破坏进步党,故又都转过来帮助威而逊。威而逊这一次的大胜,虽有许多原囡,但他得妇女的势力也就不少。最可怪的是这一次选举时,威而逊对于女子选举权的主张,很使美国妇女失望。然而那些明达的妇女却不因此便起反对威而逊的心。这便可见他们政治知识的程度了。

  美国妇女所做最重要的公众活动,大概属于社会改良的一方面居多。现在美国实行社会改良的事业,最重要的要算“贫民区域居留地”(Social Settlements)。这种运动的大旨,要在下等社会的区域内,设立模范的居宅,兴办演说,游戏,音乐,补习课程,医药,看护等事,要使那些下等贫民有些榜样的生活,有用的知识,正当的娱乐。这些“居留地”的运动起于英国,现在美国的各地都有这种“居留地”。提倡和办理的人,大概都是大学毕业的男女学生。其中妇女更多,更热心。

  美国有两处这样的“居留地”,是天下闻名的。一处在Chicago,名叫Hull House,创办的人就是上文所说的Jane Addams。这位女士办这“居留地”,办了三十多年,也不知道造就了几多贫民子女,救济了几多下等贫家。前几年有一个《独立周报》,发起一种选举,请读那报的人投票公举美国十大伟人。选出的十大伟人之中,有一个便是这位Jane Addams女士。这也可想见那位女士的声价了。

  还有那一处“居留地”,在纽约省,名叫Henry Street Settlement,是一位Lilian Wald女士办的。这所“居留地”初起的宗旨,在于派出许多看护妇,亲到那些极贫苦的下等人家,做那些不要钱的看病,施药,接生等事。后来范围渐渐扩充,如今这“居留地”里面,有学堂,有会场,有小戏园,有游戏场。那条亨利街本是极下等的贫民区域,自从有了这所“居留地”,真像地狱里有了一座天堂了。以上所说两所“居留地”,不过是两个最著名的榜样,略可表见美国妇女所做改良社会的实行事业。我在美国常看见有许多富家的女子,抛弃了种种贵妇人的快活生涯,到那些“居留地”去居住。那种精神,不由人不赞叹崇拜。

  以上所说各种活动中的美国妇女,固然也有许多是沽名钓誉的人,但是其中大多数妇女的目的只是上文所说“自立”两个字。他们的意思,似乎可分三层。第一,他们以为难道妇女便不配做这种有用的事业吗?第二,他们以为正因他们是妇女,所以最该做这种需要细心耐性的事业。第三,他们以为做这种实心实力的好事,是抬高女子地位声望的唯一妙法:即如上文所举那位Jane Ad-dams,做了三十年的社会事业,便被国人公认为十大伟人之一;这种荣誉岂是沈佩贞一流人那种举动所能得到的吗?所以我们可说美国妇女的社会事业不但可以表示个人的“自立”精神,并且可以表示美国女界扩张女权的实行方法。

  以上所说,不过略举几项美国妇女家庭以外的活动。如今且说他们家庭以内的生活。

  美国男女结婚,都由男女自己择配。但在一定年限以下,若无父母的允许,婚约即无法律的效力。今将美国四十八邦法律所规定不须父母允许之结婚年限如下:

  (男子可自由结婚年限) (女子可自由结婚年限)

  三十九邦规定 二十一岁 三十四邦规定 十八岁

  五邦规定 十八岁 八邦规定 二十一岁

  一邦规定 十四岁 二邦规定 十六岁

  三邦无法定的年限 一邦规定 十二岁

  三邦无法定的年限

  自由结婚第一重要的条件,在于男女都须要有点处世的阅历,选择的眼光,方才可以不至受人欺骗,或受感情的欺骗,以致陷入痛苦的境遇,种下终身的悔恨。所以须要有法律规定的年限,以保护少年的男女。

  据1910年的统计,有下列的现象(此表单指白种人而言):

  已婚的男子有16,196,452人 已婚的女子有15,791,087人

  未婚的男子有11,291,985人 未婚的女子有8,070,918人

  离婚的男子有138,832人 离婚的女子有151,116人

  这表中,有两件事须要说明。第一是不婚不嫁的男女何以这样多?第二是离婚的夫妻何以这样多?(美国女子本多于男子,故上表前两项皆女子多于男子)

  第一,不婚不嫁的原因约有几种:

  (一)生计一方面,美国男子非到了可以养家的地位,决不肯娶妻。但是个人谋生还不难;要筹一家的衣食,要预备儿女的教育,便不容易了。因此有家室的便少了。

  (二)知识一方面,女子的程度高了,往往瞧不起平常的男子;若要寻恰好相当的智识上的伴侣,却又“可遇而不可求”。所以有许多女子往往宁可终身不嫁,不情愿嫁平常的丈夫。

  (三)从男子一方面设想,他觉得那些知识程度太高的女子,只配在大学里当教授,未必很配在家庭里做夫人;所以有许多人决意不敢娶那些“博士派”(“Ph. D. Type”)的女子做妻子。这虽是男子的谬见,却也是女子不嫁一种小原因。

  (四)美国不嫁的女子,在社会上,在家庭中,并没有什么不便,也不致损失什么权利。他一样的享受财产权,一样的在社会上往来,一样的替社会尽力。他既不怕人家笑他白头“老处女”(Old maiduens),也不用虑著死后无人祭祀!

  (五)美国的女子,平均看来,大概不大喜欢做当家生活。他并不是不会做:我所见许多已嫁的女子,都是很会当家的。有一位心理学大家Hugo Muensterberg说得好:“受过大学教育的美国女子,管理家务何尝不周到,但他总觉得宁可到病院里去看护病人!”

  (六)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我上文所说那种“自立”的精神,那种“超于良妻贤母”的人生观。有许多女子,早已选定一种终身的事业,或是著作,或是“贫民区域居留地”,或是学音乐,或是学画,都可用全副精神全副才力去做。若要嫁了丈夫,便不能继续去做了;若要生下儿女,更没有作这种“终身事业”的希望了。所以这些女子,宁可做白头的老处女,不情愿抛弃他们的“终身事业”。

  以上六种都是不婚不嫁的原因。

  第二,离婚的原因。我们常听见人说美国离婚的案怎样多,便推想到美国的风俗怎样不好。其实错了。第一,美国的离婚人数,约当男人全数千分之三,女子全数千分之四。这并不算过多。第二,须知离婚有几等几样的离婚,不可一笔抹煞。如中国近年的新进官僚,休了无过犯的妻子,好去娶国务总理的女儿:这种离婚,是该骂的。又如近来的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便是离婚,却不想想自己的文明空气是机会送来的,是多少金钱买来的;他的妻子要是有了这种好机会,也会吸点文明空气,不致于受他的奚落了!这种不近人情的离婚,也是该骂的。

  美国的离婚,虽然也有些该骂的,但大多数都有可以原谅的理由。因为美国的结婚,总算是自由结婚;而自由结婚的根本观念就是要夫妇相敬相爱,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后可以有形体上的结婚。不料结婚之后,方才发现从前的错误,方才知道他两人决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若还依旧同居,不但违背自由结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堕落各人的人格,决没有良好的结果,更没有家庭幸福可说了。所以离婚案之多,未必全由于风俗的败坏,也未必不由于个人人格的尊贵。我们观风问俗的人,不可把我们的眼光,胡乱批评别国礼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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