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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答江绍原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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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回北平,读了这信,还想附加几句答复的话。 第一,关于娄子匡先生的受法外的“惊惧”我们对他深表同情。我的原文的主旨(想江先生一定看得出)只是要“依法持平办理”。一切法外的行动都是我们反对的。 第二,怎样叫做“依法持平办理”呢?一切应该由司法机关研究本案事件,如有法律条文可引据,如有犯法行为的证据,那么,检查官应该提起控诉;一切人应该静候司法审判的结果。如检察机关认为无法律条文可引用,或者检察官认为不应该起诉,政府和回教同胞都不应该用法外行动要求法外的惩罚。 第三,江先生说:“《旧约》里面的话,不打折扣便承认下来,是件危险的事。”这种教训,我最肯领受。但我要回敬一句;打折扣是得随时随地细心考虑的,不可以用一种折扣来评估一部《旧约》。例如说上帝七天造完宇宙和人,这里用的折扣不应该适用于《利未》、《民数》诸篇。 廿一,十二,十 (原载1932年12月18日《抽立评论》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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