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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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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我在《人权与约法》(《新月》二卷二号)里,曾说: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 这句话,我说错了。民国十三年的孙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国大纲》简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张的“约法之治”了。 从丙午年(1906)的《革命方略》到民国十二年(1923)的《中国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终主张一个“约法时期”为过渡时期,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 但民国十三年以后的中山先生完全取消这个主张了。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宣言说: 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借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 他又说: 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 他又说: 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这是中山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理由。所以他在《建国大纲》里,便不提起“约法”了。 《建国大纲》里,不但训政时期没有约法,直到宪政开始时期也还没有宪法。如第廿二条云: 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宪法草案既要根据于训政宪政两时期的成绩,可见“宪政时期”还没有宪法。但细看《大纲》的全文,廿二条所谓“宪政时期”乃是“宪政开始时期”的省文。故下文廿三条说: 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这样看来,我们须要等到全国有过半数省份的地方自治完全成立之后,才可以有宪法。 我们要研究,中山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延迟宪政时期呢?简单说来,中山先生对于一般民众参政的能力,很有点怀疑。他在公布宣言里曾说: 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他在《建国方略》里,说的更明白: 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第六章) 他又说: 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第六章) 他又说: 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国民),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第六章) 综合上文的几段话,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所以他要一个训政时期来培养人民的自治能力,以一县为单位,从县自治入手。 这种议论,出于主张“知难行易”的中山先生之笔下,实在使我们诧异。中山先生不曾说吗? 其始则不知而行之。其继则行之而后知之。其终则因已知而更进于行。(《建国方略》第五章) 他又说过: 夫维新变法,国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后乃能知之也。(同上) 参政的能力也是这样的。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初参政的时期,错误总不能免的,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这便是民权主义的根据。治国是大事业,专门的问题需要专门的学识。但人民的参政不是专门的问题,并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所患的只是怕民众不肯出来参政,故民治国家的大问题总是怎样引导民众出来参政。只要他们肯出来参政,一回生,二回便熟了;一回上当,二回便学乖了。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这便是“行之则愈知之”;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 中山先生自己不曾说吗? 袁世凯之流必以为中国人民知识程度如此,必不能共和。曲学之士亦曰非专制不可也。 呜呼,牛也尚能教之耕,马也尚能教之乘,而况于人乎?今使有见幼童将欲入塾读书者,而语其父兄曰,“此童子不识字,不可使之入塾读书也”,于理通乎?惟其不识字,故须急于读书也。……故中国今日之当共和,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第六章) 宪政之治正是唯一的“入塾读书”。唯其不曾入塾读书,故急须入塾读书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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