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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一五、“尔汝”二字之文法


  (六月七日)

  尔汝二字,古人用之之法,颇有足资研究者。余一日已睡,忽思及此二字之区别,因背诵《论语》中用此二字之句,细细较之,始知二字果大有分别。明日,以《檀弓》证之,尤信。今先举《檀弓》一节,以证吾言:

  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子吊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无罪也?吾与汝事夫子于洙泗之间,〔汝〕退而老于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汝于夫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汝(何)无罪欤?”(适按,退上疑有“汝”字。末句“何”字衍文。)

  观此则,可知尔汝两字本有别。若无别,则忽用汝,忽用尔,何也?

  余于《论语》、《檀弓》两书所得结果,拟为通则数条如下:

  甲、汝为单数对称代词:

  汝弗能救欤?

  汝与回也孰愈?

  汝奚不曰。

  汝何无罪也?

  乙、尔为众数对称代词,犹今言“你们”:

  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坐,子曰:“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居则曰,不吾知也。如或知尔,则何以哉?”

  孔子先反,门人后至。孔子问焉,曰:“尔来何迟也?”

  丙、尔为主有之次,如今言“你的”:

  尔罪一也。

  反哭于尔次。

  丧尔亲。

  丧尔子,丧尔明。

  盍各言尔志?

  以与尔邻里乡党乎?

  以上之尔字位于名词之前。

  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人其舍诸?

  非尔所及也。

  以上之尔字位于代词“所”之前。

  丁、尔汝同为上称下及同辈至亲之称。然其间亦不无分别。用汝之时所称必为一人,而称一人不必即用汝,亦可用尔。称一人而用尔,每以略示敬意,略示疏远之意,不如汝之亲狎也。

  阳货谓孔子曰:“来,予与尔言。”

  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求,尔何如?赤,尔何如?点,尔何如?

  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

  曾子曰:“尔将何之?”(以下《擅弓》)

  平公呼而进之曰:“蒉,曩者尔心(此尔字是主有次)或开予,是以不与尔言。”

  旧说“尔心或开予”一句,适按,开字句绝亦可通,予属下句,今人犹言“开心”“心花大开”。

  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

  夫子曰:“赐,尔来何迟也?”

  此与上(乙)条所引“尔来何迟也”一语可参看。此二尔字亦可作“你的”解,则当隶(丙)条。

  凡以众数之对称代名用作单数之称,其始皆以示疏远,或以示礼貌。此在欧文,盖莫不皆然。其后乃并废单数之代名而不用。此在欧文,亦复如是。欧文之废单数对称代名,乃数百年间事耳。其在吾国春秋时,犹用此区别。至战国时,则尔汝同为亲狎之称,轻贱之称。《孟子》全书中不用“汝”,亦少用“尔”,虽对弟子,亦用“子”。又曰:“人能充无受尔汝之实,无所往而不为义也。”则尔汝二字皆为所避而不用可知也。

  以上诸通则,可以否定语意表示之,则较肯定语意之诸则尤为明显,亦更无例外可言。

  (一)凡用汝之时,汝字所称,决非众数。

  (二)称一人虽可用尔,而一人以上决不用汝。

  此二则《论语》《檀弓》无一例外。

  (三)凡尔作“你的”或“你们的”解时,决不可用汝代之。

  《尚书·大禹谟》曰:“天之历数在汝躬”,《论语·尧曰篇》引此句,作“在尔躬”。可见《尚书》之误,又可见此则之严也。

  研究此种用法有何用乎?曰,可以为考据之用。战国以后,尔汝两字之用法已无人研究,故汉人伪作之书,其用对称代词,如尔字,汝字,乃字,皆无条理可寻,皆不合古人用法。其为伪托之书,于此可见一斑。

  凡后人伪托古书,往往用后世之字及后世之文法,非有语学的(Philological)考据,不足以揭破之。

  即如《尚书》中《盘庚》《太甲》《泰誓》诸篇,以此所列诸通则证之,其为伪托,可无疑也。

  适于此说尚未能彻底根究,不敢断然决其必行,他日有暇,当遍考诸书以证实之。今姑记于此,以备一说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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