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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二七、师友匡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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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廿六日) 吾前记“My country,right or wrong,my Country!”—语(参看卷四第一五则,卷五第九则),以为其意谓“但论国界,不辨是非”也。二十二夜演说“大同”,引此言以为狭义爱国心之代表。演说后,有某夫人语余,谓彼读此语,但以为“无论吾国为是耶非耶,吾终不忍不爱之耳”,初非谓“吾国所行即有非理,吾亦以为是”也。此意已足匡余之不逮。今日遇Prof. M. W. Sampson,亦前夜在座者,偶语及此,先生亦谓此言可左右其义,不易折衷,然其本意谓“父母之邦,虽有不义,不忍终弃”。先生举一例为证:“譬之兄弟同出,弟醉辱人于道,受辱者拔剑报之,其兄当卫醉弟耶?抑置之于不顾耶?抑助受辱者殴其弟耶?其人诚知其弟之非,而骨肉之义不得不护之,宁俟其酒醒乃责其罪耳。当前世纪之中叶,欧人相率弃国来美,入籍为美国人,其去国之原因,大率以专制政府压制为多,然其悻悻然去之者,未必皆是也。”此言是也。吾但攻其狭义而没其广义。幸师友匡正之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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