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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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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与友人同往访A. P. Evans之家,小坐。归途同至戏园看影戏,所演为本仁(John Bunyan)小传及所著《天路历程》( Pilgrim's Progress)(如《西游记》,为寓言之书)。台下乐队为俄国乐人,高下抑扬,与台上情节相应,如吾国舞台然。此虽小节,然有耐人寻味者,暇当研究之。 自此以后,有事值得一记则记之,否则略之。自今日为始,凡日记中所载须具下列各种性质之一: 一、凡关于吾一生行实者。 二、论事之文。 三、记事之有重要关系者。 四、纪游历所见。 五、论学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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