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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浙赣省苏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八号)


  闽浙赣省苏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八号)(1)(一九三三年二月五日)

  一、关于乡苏代表的选举问题,省苏曾致电中央政府请求解释,兹得中央政府一月二日的复电,照录于下,希即照行:“闽浙赣省苏”选举细则第四章系解释选举手续,十八条所指以村为单位或小的数村联合为一单位,这是为得〔了〕便利选举。因为选民很难全部到齐,讨论问题,又不便利,故以村为单位,选举代表,由这些代表来组织全乡代表会议,同时乡苏代表,主要的是对选举他的选民负责,而不是对全乡选民负责。第五章三十四条,所说的全乡的选民大会,不是指由全乡选民来开一个会来选,而是说全乡的各村选民大会所举出来的代表,与十八条无冲突。此复:中央政府一月二日。

  二、各乡出席区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数额,依照中央选举第八号训令规定,按各乡住民每两百人选择代表一人。出席区苏大会的代表,就由乡苏代表会议选出。

  三、选举细则规定,道士没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但须明白指出:如专靠做道士为生者,是没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并且不能分得土地,假使那个人大部分时间是种田做工,不过有时做做道士,他的生活的主要来源,是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这就不能算为道士,应为农民或工人,当然不能剥夺他人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再道士的父母兄弟子女,如不是依赖道士供给生活,而从事劳动为生者,他们还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道士本人无权参加选举;如道士的父母兄弟子女,依赖道士收入来维持生活,那他的全家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无权分得土地。

  四、瞎子以算命测字为生,不能参加选举。不过瞎子是残废者,苏维埃政府仍给以土地,以救济其生活;如瞎子不以算命测字为生,当然是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此令

  闽浙赣省苏执行委员会主席 方志敏

  副主席 汪金祥 余金德

  二月五日印

  【注】

  (1)此令刊载于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机关报《工农报》1933年2月6日第67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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