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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土地临时使用法
1.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2.苏维埃政府按照群众的需要,将所有土地分配给群众使用。
3.凡是贪污土劣地主资本家及一切反革命派,剥夺其享有使用土地权。
4.凡是土地不须秘密授受。
5.群众享受不了政府所给与土地,或有荒芜时,及其反对苏维埃政权之表现者,苏维埃政府,可随时收回其土地。
6.凡是使用土地的群众,都要依照苏维埃政府所订的土地税,则缴纳土地税。
7.本使用法不适合处,得由下届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上级命令修改之。
8.本使用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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