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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争取公开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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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争取公开活动(1) (一九三〇年六月十五日) 秘密工作,是在严厉的白色恐怖之下,地下党保障组织的存在与发展,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只是限于党的组织说的。党的政治主张,必须完全公开,必须以斗争方式争取公开,这样才能扩大党的影响,团结成千成万的群众在党的周围。至于群众的组织与活动,必须坚决地采取公开的路线,才能收到下列的效果:一、政治影响普遍地扩大,容易动员广大群众,有力地打击敌人;二、提高群众的斗争勇气,肃清失败情绪的残余;三、提高群众自信心,认识自身力量之伟大,打破依赖或等待外力的心理;四、可以迅速地发展群众组织,加强斗争的力量。 今年五一运动,全国各地都是采取公开路线的活动,公开地号召群众五一示威,公开地组织五一筹备会,公开地用斗争的方式召集群众的代表会。各地反帝运动与反帝同盟的组织,亦同样是采取公开路线进行,这些运动与组织,都得到伟大的成功,如上海、武汉、哈尔滨、天津、香港、厦门各重要城市,都有群众的公开示威行动,反动的统治阶级在群众斗争面前发抖。农村同样有广大群众的五一示威游行,特别是苏维埃区域,都是几万几十万群众的武装示威。最明显的上海电汽车工人罢工,所以能坚持二十余日,得到最后胜利,即是公开路线的结果,他们有公开的罢工委员会,公开组织了俱乐部,公开举行群众大会。在群众威力之下,使最反动的报纸如《申报》、《新闻报》等,都不敢做反动的宣传,不能不接受罢工委员会的真确消息。这些事实都证明了公开路线的绝对正确。 自大革命暂时失败后,一般同志习惯于地下党的秘密生活,不知正确运用公开活动路线,自党提出争取公开活动的口号以后,有的走到公开主义的错误道路上,有的则成了合法的公开,至今这些错误,虽已纠正过来,但又发生两种新的错误的倾向:一是在几次公开活动成功以后,遂轻视敌人,认为敌人无力压迫,客观上是削弱了再接再厉斗争的决心,于是松懈了对于敌人的戒备,组织上不注意严密,行动上不注意敏捷,忽视了与秘密工作的联系,这种轻敌的结果,一遇到敌人的袭击,即手足失措,坐待敌人的拘捕,如上海“四二七”事件及电气厂的逮捕,武汉、厦门的破获[1],即是明显的例证。另一种错误倾向,即是公开活动受到压迫以后,即表现动摇,甚至对公开活动路线发生怀疑,如“四二七”以后,上海有少数同志说“中央这个公开活动的策略是不大正确的”,哈尔滨五一以后有群众被捕了,市委有一负责同志说“这都是盲动”。无论是轻敌或是怀疑公开活动路线,都是不能正确运用公开活动的策略,即是没有深刻认识这一策略的重要。 怎样正确地运用公开活动的策略,是目前群众工作中一个最迫切的问题。根据过去各地执行这一策略的经验与缺点,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公开活动必须要动员广大的群众,仅仅是党员或很少的群众,是不能够收到充分的效果。因此执行这一策略,必须有广大的宣传鼓励工作,才能动员广大群众起来。 第二,公开活动只有靠群众自觉地用自己的力量来争取,不是党命令群众争取,更不是党代替群众争取,这必然需要党艰苦地做群众工作。 第三,公开活动不是和平请愿所能得到的,必须用群众斗争的方式争取,在群众威力之下,逼着反动势力默认、让步、屈服。 第四,公开活动要继续不断地争取,因为反动统治愈走到动摇崩溃,他对革命的压迫愈加厉害,他是不轻易让群众有公开活动的,他从根本上是要打击群众的公开活动,要封闭群众的公开团体(当然御用的团体在外),所以,群众的公开活动与群众组织的公开存在,都要经过长期的继续不断的前仆后继的斗争,才能得到最后的成功。假如因为一次两次以至几次失败而放弃这个斗争,怀疑这个策略,都是右倾,都是不了解这个策略。 第五,公开活动必须预见敌人的压迫,必须抵御敌人的压迫,更必须冲破敌人的压迫。因此须注意组织的严密与行动的敏捷,指挥的统一与坚决,不容有丝毫的松懈、迟钝、分歧与动摇。 第六,在公开活动中,必须有秘密工作的准备,必须将公开活动与秘密工作很好地联系起来。 总之,公开活动的本身就是一种斗争。怀疑争取公开活动,便是怀疑斗争。取消派、合法主义者,自然是取消这样的公开活动。我们要实现党的正确策略,就必须争取这样的公开活动。 【注】 [1]一九三〇年春,李立三为代表的“左”倾冒险错误逐渐在党内占领导地位,为了实现其“一省数省的首先胜利”,主张“大干”(武装起义)、“总罢工”。在此思想指导下,四月二十七日,上海各界五一纪念筹备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各区五一纪念代表来到会址云南路济善堂时,被中西探警包围,一部分代表冲入会场,一部分被阻代表示威抗议。最后一百多位代表被捕。电气厂的逮捕系同月二十九日,中西探捕包围电力工人俱乐部,捕走正在筹备罢工的工人领袖十六人。武汉、厦门的破获,也是此期“左”倾错误的领导者混淆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的界线,使党、团和工会组织处于暴露状态,结果导致大批共产党员、革命群众被捕和被杀。当时武汉和厦门两地党的机关被敌人全部破坏。 (1)这是陈潭秋发表在《党的生活》第十一期上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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