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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二章 希腊人之氏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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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人,也如伯拉斯基人(Pelages希腊最初之土人)及其他同类的民族一样,在有史以前的时代都建立过与美洲印第安人相类似的氏族、宗族、种族和各种族联盟的一列组织。在印第安人中,宗族可以缺,在多利安人中宗族也可以缺;种族的联合不是到处都必须形成,但氏族的单位是在一切情形中都要形成的,这也无间于希腊人与印第安人,两者都是一样的。在初入有史时代的希腊人,他们即已发见在文明的门限上面;他们与以上各章所说的美洲各种族之间,殆展开为进化的两大时期,英雄时代的希腊业已走在伊洛葛的前面。并是希腊的氏族,再也不象伊洛葛氏族一样的古老;群婚的痕迹,在希腊也开始大大的涂抹;母系家族业已代以父系家族,因而最近起源的私产也在希腊氏族组织里面开了第一个破口;当相续财富的命运随着父系制的采用转变过来之后,自然接着第一个破口又开了第二个破口。从前婚姻的习惯,氏族内不得结婚,丈夫必须是别个氏族的人;到了初入文明的希腊人,便把这种氏族的根本法完全推翻,他们不仅允许,而且有时为保持氏族(父系氏族)财产计,竟命令少年女子在氏族里面结婚。 照格洛特(Grote英历史家,一七九四——一八七一)著的《希腊史》,雅典人的氏族特别维持下列团结的状态: (1)——有些共同的宗教的祭祀;并许司祭长老以神名为氏族祖先的冒称之特权。 (2)——有些共同的墓地。 (3)——相互的相续权。 (4)——被侵犯时,有援助、救济、保护的相互义务。 (5)——在某几种情形中,氏族内部有通婚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特别行之于女相续人或孤女。 (6)——在很少某几种情形中,具有共同的财产,连同一雅康与特别会计。 (7)——后裔从父权系属。 (8)——除有女相续人的特别情形,氏族内部禁止通婚。 (9)——氏族有容收外人的权利;家庭也可容收外人,但须以公众的仪式和例外的名义举行之。 (10)——氏族有选举与罢免酋长的权利。每个氏族有一个雅康;但这种职位决不是在某几个限定的家庭里世袭的。 然而格洛特对于氏族的研究终归失败。因为他把氏族看成几个家庭的集团,所以对于氏族的性质和起源,完全不能理解。这样失败不仅是格洛特、尼博尔(Niebuhr)、孟森(Mommsen)及其他古典的古代史家莫不如此。在氏族组织之下,家庭绝不能为一个组织的单位,因为夫与妻必须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包括在宗族中,宗族包括在种族中;而家庭则一半在夫的氏族,一半在妻的氏族。即后来国家抬头,公法里面尚不承认家庭,殆到私法里面才承认家庭的存在。然而前此一切历史家的著作,都把下列荒谬的原则当作神圣的原则:即他们把稍微老的文明的一夫一妻家庭,当作是社会与国家徐徐围着而结晶的中心。这样的谬说,在十八世纪特甚。 所以马克思说:我们可使格洛特注意:“即令希腊人从神话中产出他们的氏族,这些氏族决不会丝毫老于由他们自己造作的神与半神的神话。” 格洛特更进一层说,雅典每个氏族都有一个所从出的假定的远祖之名称;在梭伦前后,死者没有遗嘱时,财产遗于氏族人员;亲族间出了凶杀案时,被牺牲者的氏族人员与宗族人员都有向法庭告发的权利与义务。格洛特并说,雅典各种最古的法律都是建立在氏族与宗族的区分上面。 宗族,如在美洲印第安人中,一个母氏族分出几个女氏族后,他便成为这几个女氏族的连锁,并且她尚往往从一个远祖诞生一切后裔。照格洛特的记载也是一样的,“当时赫加德(Hecatee纪元前六世纪,希腊历史家)宗族的全体人员是奉一个神为他们第十六级的祖先。”然则这个宗族的各氏族,在文字上也是一些姊妹氏族。 希腊人的宗族,在荷马时代还现出为军事单位的面貌。在尼斯铎(Nestor英雄之一)劝告亚格棉农的著名故事中,还说军队要以种族与宗教为编制,使宗族援救宗族,种族能援救种族。此外,宗族有惩罚戕害其宗族人员的凶手之权利与义务;有时宗族还有复仇的义务。宗族有些共同的神庙与祭祀。宗族有一宗族长(Phratriarchos)和宗族会议,会议有司法行政及号令之权。后来国家成立,还任宗族执行某几种公众职务。 几个亲近的宗族集合起来,便成为种族。在阿替喀(Attigue),有四个种族,每个种族有三个宗族,每个宗族有三十个氏族。至于四个种族怎样(何时?何故?)自然的成立有系统有意识的类似团体这是希腊历史所不能解答的,只有希腊人自己在英雄时代才保留一点过去的记忆罢了。 聚集在狭小领域上面的希腊人,他们语言的变化,比较的不如散布在广大森林中之美洲人一样发达。我们在希腊只能发现同语源的各种族。其团结的人数非常众多;即使在小小的阿替喀能发见一种特别的方言,然特别的方言后来又成为散文的普通语。 在荷马的一些诗歌里面,我们已发见希腊各种族大概都是集合一些小群成立的,然而在这些集合中,氏族、宗族与种族都还完全保持各自的独立。这些小群已经生活于设了城墙的城市里面;人口的数字是随着畜群农业以发端的手工业之扩张而扩张的。同时,财富的差异,与由这差异而产生的贵族政治的要素,也随着在原始的民主政治内部扩张起来。而各自独立的小民族之间,为占领好地盘和获得战利品的驱使,常常发生不停的战争;于是以战俘为奴隶的事业,遂成为公认的制度。 此时各种族和各小氏族的组织,大概如下: (1)永久权力机关的议会(Boule)。原始大约是由各氏族首长组织的;后来各氏族的人数过多不得不用选举方法,由此便给贵族政治的要素以发展和强固的机会。据狄尼斯(Denys奥古斯都时希腊历史家)的记载,希腊英雄时代这种会议,显然是代表贵族们(Kratistoi)的组织。议会为各种重大事务的最后决定机关。随着国家的建立,这种议会后来遂变成为元老院。 (2)人民会议(Agora)。在伊洛葛人中,我们已发见一些男男女女的人民包围着他们的会议中发言,而影响于各种问题的取决。在荷马时代的希腊人,“陪席者”(古代日耳曼裁判所的用语)业已成为人民的普通会议;就是在原始时代的日耳曼人中也是同样的情形。人民会议由议会召集,决定各种重要事务;每个人都有发言权。一切议案由举手表决,或喝彩表决。人民会议为最后的主权机关。萧迈(Schoemaun)在古希腊里面说:“一桩事情要执行时,而人民要求参与执行,我们从未见过荷马说要用什么强制方法,违反人民的意思。”在这时代,种族的全体壮年男子都是战士,还没有什么离开人民的公众权力可以强制人民。此时原始的民主政治尚未荣盛,并且应以她为判正议会与军事首领的权力及地位为起点。 (3)军事首领(Tasilnis)。习惯为君主臣仆的欧洲学者们,总当把希腊的“巴士留”译成为近代世袭君主的意义;摩尔根与马克思根据他们的研究,是极力反对这种观念的。在伊洛葛人和其他印第安人中,最高职位的世袭意义,我们在前面即已说明:一切职任都选举的,大抵都在自己氏族里面选举,并且在自己氏族里面世袭。如在空位时,则再举回氏族最亲近的人(如前任萨响的兄弟或姊妹的儿)继任;在没有避开以上亲近人员的理由时,即可顺次选出。纵然希腊在父权势力之下,巴士留的职位,照规矩要传于其儿子或其儿子的某一个,然这只能证明其儿子有由人民选举以继任的或然性,决不能证明无须人民选举即有世袭的权利这样情形,在伊洛葛人和希腊人中,只能视为氏族里面已发生特殊贵族的最初萌芽;然此时希腊人的程度已高过伊洛葛,也只能视为将来的元帅或君主的最初萌芽。所以在希腊人中,或然的事情只有这样:巴士留或者是由人民选举,或者是由人民公认的机关(议会或人民会议)任命,——而且他实际行事时可以如罗马的王(rex)一样。 在荷马的伊利亚叙事诗中,人民领袖亚格棉农,并不象希腊最高帝王的态度,不过是一围攻特罗雅城的联军司令。这个资格仅被叫做——幼黎斯(Ulysse)。当联军发生内讧时,希腊人有句名言:“许多司令同时指挥是不好的,应当归一人发号令”,可见当时亚格棉农的权力,并不如帝王之大。幼黎斯关于军事的计议,也没有什么政府形式的会议,不过由他要求人们服从战时司令的号令。在特罗雅城前的希腊人,不过现出为一军队,一切事情都要很德谟克拉西的经过人民会议。当亚基利在军中论战利品的分配时,既不是由亚格棉农担任分配,也不是由别一个巴士留担任分配,但是由“亚根(Acheens)的儿子们”自己分配,——即人民自己分配。 各种军事职务之外,巴士留还有些宗教的和裁判的职务。司法的职务是无定的:至于宗教的职务,则只有他为种族或各种族联合的最高代表之资格。至于政治上管理上的职务,怎样,此时还没发生这个问题。然而巴士留,按照他的职任还是议会之一员。所以把Vasileus翻译为Koenig(英文King是从此字变的),在语源上并不错误,因为Koenig是从Kuni,Kiimere出来的,意义为氏族的族长。但古代希腊的巴士留与现今王字的意义绝不符合。都昔第士,还明白的称古代basilbns为Patrike就是指明巴士留是从氏族出来的;都昔第士还说,巴士留有些规定的权能,这更足以证明他的权能是有限的了。亚里士多德也说,巴士留是指挥自由人的司令,又兼裁判者和大司祭。然则他没有如后世王者一样的统治权的意义,是很显明的。 由以上所述,我们一面可从英雄时代希腊的构造中看出氏族的旧组织还有些活气,但别方面我们又可看出她的崩坏的发端:以男子相续为附随的父权制,足以促进个人家庭财产的积聚,并使家庭成为与氏族对抗的势力;贫富的差异反映到政治组织上面,便有世袭贵族与王族的萌芽之形成;奴隶,开始不过包含战俘的全体,但渐渐在同种和同氏族的“自家人”之中也开了一个隶属的远景;往昔种族与种族的战争,业已变成为组织的掠夺事业。在海上与陆面都以掠夺牲畜奴隶财宝为目的,并且成为正规财富的来源。简括一句:财富已成为很尊重的东西而被人们视为至宝;氏族的老组织要为强抢来的财富赃品做辩护,便根本变坏了她的性质。 然而人们至此还缺少一种这样的制度:这制度不仅要能拥护个人的新财富以反抗氏族共产制的遗传,而且要使原来很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不仅要使这神圣事业成为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要以一般社会的名义使次第发展之各种获得财产的新形式为法律所确认。换过说,这制度不仅要能永续社会阶级的新分裂,而且要能永续有产阶级掠夺无产阶级和有产阶级支配无产阶级的权利。果然这制度不久便来了;人们遂创立了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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