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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报》馆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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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鄙人辛苦狱中,于今五载。兹读政府明令,谓我爱国情殷,深自悔悟。爱国诚未敢自夸,悔悟则不知所指。前此法院科我之罪,诬以叛国。夫叛国之罪,律有明文,外患罪与内乱罪是也。通敌之嫌,至今未闻有人加诸鄙人之身者,是外患罪之当然不能构成。迩年以来,国内称兵据地或企图称兵据地之行为,每役均于鄙人无与,是内乱罪亦无由周内;无罪而科以刑,是谓冤狱。我本无罪,悔悟失其对象,罗织冤狱,悔悟应属他人。 鄙人今日固不暇要求冤狱之赔偿,亦希望社会人士,尤其是新闻界勿加我以难堪之诬蔑也。以诬蔑手段摧毁他人人格,与自身不顾人格,在客观上均足以培养汉奸,此非吾人今日正所痛心之事乎!远近人士或有以鄙人出狱感想见询者,益以日来都中有数报所载鄙人言行,皆毫无风影。特发表此书面谈话,以免与新闻界诸君面谈时口耳之间有所讹误。 陈独秀(章)〔一九三七年〕八月廿五日 转自《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五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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