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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贿选


  (一九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反对贿选案,始终是全国普遍的舆论。中国社会的公是公非只有这一点了,我们万分不应该连这一点都要把他毁去,毁去这个,比毁去任何法律,损失都大!

  舆论反对贿选,当然对于一买一卖的贿选总统和贿选国会议员,同样反对。舆论既然反对贿选的国会议员,他们是猪仔,怎能够承认猪仔们有代表人民制定宪法之权。

  舆论现在反对护宪,其理由很简单明白,就是:根本反对贿选,根本反对贿选的猪仔议员所制定的宪法;并不是因为宪法的内容好或不好,也不单是因为宪法为曹锟所宣布说他是曹宪,更不是为张作霖或黎元洪而反对护宪,至于不是受了赤党的煽动,那更不用说了。

  舆论反对护宪,固然是因为贿选之故;直系护宪,也正是想使贿选议员所制定的宪法有效,依宪法贿选的总统也有效,贿选的总统虽辞职,贿选总统任命的颜阁仍然有效,如此则贿选一案遂无形宣告无罪了。直系这种想头,直是本末倒置,他们若无充足理由宣告没有贿选这件事或认贿选为无罪,则无论如何依法定程序而选举的总统,无论如何依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宪法,都是国民所不能承认的呵!最近吴佩孚致电张作霖申述护宪的五个理由,便是根本不懂得这个道理。

  该电所举第一个理由是宪法根据约法而产生,故护约即当护宪。他忘记了当时宪法产生情形,除了根据约法而外,还有贿选一段事实;他更忘记了制定约法者是革命政府的临时参议院,制定宪法者是贿选议员的宪法会议。

  他第二个理由是说:“宪法经宪法会议依法定程序自行制定,自行宣布,议录事实俱在,众目昭彰……大总统并无宣布宪法之权,强谓宪法为曹宪,与事实不合,于法理尤谬。”不错,十三年宪法是经宪法会议依法定程序自行制定的,可惜这班宪法会议议员所犯贿选的罪,也是“事实俱在众目昭彰”!从前袁世凯想做皇帝不成,仍想保全总统地位,遂宣传说:谋复帝制的是袁世凯个人,不是袁总统,不可并为一谈;现在直系想保全他们的贿选总统不成,仍想保全他们的贿选议员所制定之宪法,遂宣传说:贿选是贿选,宪法是宪法,不可并为一谈,殊不知袁世凯总统即当时谋叛民国的袁世凯,他如何能够继续为民国之元首;制定宪法的国会议员即当时贿选总统的国会议员,他们如何能够代表人民制定国家根本大法!

  该电所举第三个理由是说:“约法上只有临时大总统,而宪法上之大总统选举法,系民国二年十月四日所宣布,袁世凯由约法上临时总统被选为正式大总统,适用此法,黎、冯、曹选出,亦均由此法,实无约宪之分。”他忘记了袁、黎、冯、曹虽同是依据二年之大总统选举法所选出,而却有贿选与非贿选之分;他又忘记了二年之总统选举法和十三年全部宪法之制定者,亦有贿选议员与非贿选议员之分。

  该电所举第四个理由是说:“黎、曹去位系政治问题,非法律问题,皆不复位,故不违法,现只宜恢复段氏所毁之法,确系为法而非为人。”一般舆论固然反对段氏,并且有一部分人反对段氏毁法,不过反对段氏毁法的人,除直系及其贿选议员外,大都是指约法而不是指宪法,因为宪法乃贿宪议员所制定,段氏毁之,舆论不但不反对,并且称快。现在直系要恢复段氏所毁之宪法,为人固丑,为法又何尝不丑!

  他所举第五个理由是说:“大总统已缺位,自应依据民国二年十月四日宣布大总统选举法之第五条,即今宪法之第七十六条,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务。”第一、我们不能承认民国十三年之贿选宪法和民国二年之大总统选举法有何等效力;第二、我们不能因为贿选宪法一部分含有民国二年之大总统选举法,遂承认其全部有效;第三、我们不能承认贿选总统有效,无论他是依据贿选宪法或二年之大总统选举法所产生的,同时也不能承认贿选总统所任命的国务总理摄政资格,无论是依据贿选宪法之第七十六,或是依据二年大总统选举法之第五条。

  总之:直系军人及政客,若不顾忌舆论而唯武力是逞,那就罢了;若向人民高谈法律,人民便坚决地回答道:我们根本主张贿选的国会议员所制宪所举总统及贿选总统所任命之国务总理,一切无效!至于宪法会议及大总统选举会之出席法定人数足不足,还是第二问。

  署名:独秀

  《向导》周报第一五三期

   19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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