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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对于商标之无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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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四年六月四日) 据本月二日《申报》北京电:荷使新照会,对商标要求,(一)商标公报应用英文;(二)商标局应聘外人为顾问;(三)反对第十条更换代理人之规定;(四)反对六个月期限。农商部决采纳前两条,驳覆后两条。 此消息若确,北京的农商部真是昏聩极了!他所驳覆的后两条,第三条不过防杜流弊,第四条更无关重要,到是第一二条关系重大,他反而采纳了。商标公报用英文,不但于一般华商不便,而且中国还不是英国的属地,为什么政府所刊发的公报定要用英文?无论公私何种机关,若自动的聘用外人办事,本是很寻常的事,若以外交的拘束必须聘用外人,便于国家用人行政的主权有碍。在此互市时代,无论何项行政机关,绝对没有关系外人事务的很少;因有外人事务的关系,便须聘用外人,中国还成何国家! 海关必须聘用外人,税务处、盐务署、稽核所都必须聘用外人,铁路也必须聘用外人,司法方面更加有会审公堂和使领裁判,现在商标局又须聘用外人,从此扩充起来,将来因有外人设立的学校之故,教育部也须聘用外人,外交部更是不用说,再扩充到海陆军部及各省军民长官署,那时候中国更加体面了! 署名:独秀 《向导》周报第六十八期 19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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