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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三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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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租界近来发生三大问题:(一)是公使团要求推广上海租界,以为交还会审公堂的条件;(二)是工部局在本届纳税西人会提议取缔印刷品之附律;(三)是工部局在纳税西人会提议增加码头捐。 会审公堂初只为华洋间相互诉讼而设,按洋泾浜条约,权限范围,本有明白的规定,自辛亥革命时,领事团借口民国政府尚未得各国承认,攘为己有,遂至完全华人诉讼,也须听领事裁判,视租界为他们的属地,违背约章,侵犯主权又在普通所谓领事裁判权以上;上海领事团所享此种非分之权,本应据约取消,因何理由须以推广租界为交换条件?而且公共租界永不推放,也载在条约;他们向中国索取庚子赔款,不许中国自由增加关税,不许中国禁止棉花出口,都是口口声声责备我们须遵守条约,何以他们对于上海会审公堂之权限及推放公共租界,便不说遵守条约呢?可见帝国主义者责弱小民族遵守条约,也和军阀政府责人民遵守约法及其他法律一样,凡是与他们有利的,他们便抬出来压人,与他们不利的,他们便悍然不顾了。 租界不是英美的属地,住租界内之华人仍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也载在中国与各国所订的条约;所以一八九九年推放租界时,上海道曾以告示一纸附于致葡总领事兼领袖领事之公函中,晓谕公众,该告示中明说:“所有租界内关系华人之一切章程,如未经当地中国官厅认可,不得发生效力。”(此公函曾载一八九九年工部局报告册第二六二页)工部局自己也知道,外人来中国通商,没有代中国政府及国会来制定法律之权;所以他们将要提出的印刷附律,拟附在洋泾浜章程三十五条,名曰第三十五条甲。我们以为不但三十五条原文,乃取缔马车疾驰,与印刷毫无关联;而且此项洋泾浜章程,从来未经中国政府批准过,根本上不成为法律,今所谓印刷“附”律,试问“附”在何种法律上面?因此,我们可以说:此次印刷附律,即使通过于纳税西人会,并竟得上海领团、北京使团之核准,也只对于西人营印刷业者有效,中国人没有服从之义务;因为上海租界还未割让给外国做他们的属地,他们绝对没有自定法律来责中国人服从的权利。工部局对中国印刷业四团体代表说:“如华人对于工部局行政有不满者,尽可移居租界外。”四代表应回道:“上海是中国的领地,中国人当然有居住的权利;如外人对于中国人反对印刷附律之举动不满意,尽可移居中国外,不来中国经商。” 码头捐原定照货价抽捐千分之一,现在要改为照关税抽百分之三(照关税现制,当货价千分之一点五)。当此工商业不振之时,照旧额加捐一半,以后还须随着关税增加,固然是商民负担太重;根本问题还是:在中国领土之内,在中国主权之下,外人可任意收捐并加捐,而中国官厅收点纸烟捐,他们反出头抗议,这是何等喧宾夺主的世界! 上海市民对此三问题的反对运动,甚为热烈,加入运动的有二十五个商业团体,我们的同胞已渐渐的醒觉了! 我们忠告上海市民的是:“此次三问题,都还是枝叶问题;根本问题是要取消租界,取消领事裁判权,无论英、法、日、俄、美、德等何国人,要想在中国经商,必须以服从中国法律,遵守中国税则,不侵犯中国国家司法与收税的主权为条件。” 署名:独秀 《向导》周报第六十一期 1924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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