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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无政府主义2


  陈独秀再答区声白书

  声白先生:

  前天在《群报》上看见你的答复;现在再略陈鄙意如下:

  1.先生不赞成个人绝对的自由,我很佩服你的见解比别的无政府党好得多(我在《广州晨报》上见过几篇文章,一面说他们是共产的无政府主义不是个人的无政府主义,个人无政府主义他们曾反对过;一面却口口声声说:“我们主张极端自由,不是多得少得”,“我们既赞成安那其,而要求绝对自由。”),但是先生所主张对于这种个人主义的顽固派之办法,我却有点怀疑:一、你说施以善良教育,达到无政府共产实现的时候,一定很少很少;我请问照你的说法,善良教育未普遍以前无政府主义是不能实现的了,那末,在私产政府之下有何法何人施行普遍的善良教育呢?这才真叫做走途无路了!二、你说假使遇了这种人,我们准可用诚恳的态度把正当的理由告诉他;我请问照这样告诉他,他仍然固执,那便怎么样呢?即以你对岭南学生而论,你总用过诚恳的态度把正当的理由告诉他们,效果如何呢?先生说:“便甘与群众为敌,虽为众人屏斥亦奚足惜。”“不顾公共利益的个人自由,是自由的大敌。”“既志愿而为一群,则必共守信约。”这些话我们都很以为然,因为若不共守信约屏斥一群之敌,便不能保这群底组织及利益。换一句话说,信约既定之后,我们便不能容认不顾公共利益的少数人有“主张极端自由”、“要求绝对自由”之余地了。先生所谓信约,也可以说就是法律,不过是名称不同。但先生说信约是共同订定的,法律是几个人订定的,这种全称肯定,在逻辑上殊欠妥当。因为自来共同信约不见得尽是全体共同意思,并且有时还是一二人煽动群众盲行的;反之,自来法律底实质多半根据在全社会的习惯及心理底基础上面,至于成立法律底手续,几个人订定法律底时代,不用说欧美,就是中国和日本也过去数十年了。

  2.天下事始而赞成继而反对始而愿意继而不愿意的情况很多,爱情的夫妇还有决裂离异的时候,何况别的事。先生说:“既然能合起来做事,焉有不履行信约的”。我便问你:若是不履行信约,怎么办?若是取退出的办法,那末,一个家庭一个学校一个工厂还可以退出,试问社会如何退出?

  3.在这一段,先生和我的意见不甚相差,便不必讨论了。但先生要注意的,我们还以为工团派的组织不适于革命;然在无政府主义看起来,工团派已不免有权力集中的倾向,其实权力集中是革命的手段中必要条件。

  4.先生一方面不赞成个人的无政府主义,一方面又赞成人人同意及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的社会;一方面不赞成无抵抗的无政府主义,一方面又赞成不以多数压服少数的社会;请先生自己想想矛盾不矛盾,一切无政府主义都已经打碎了没有?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社会,这是何等极端的个人主义!抵抗主义中是否含有压服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意思(我原文是“我更不能相信有不用强力及绝对不赞成多数压服少数或少数压服多数的抵抗的无政府主义”)?先生改为“不相信绝对不赞成多数压服少数或少数压服多数的无政府主义”,删去“抵抗的”三字,语意大不相同,请再细心看一下。

  反乎自由的事三种:(甲)一阶级无理的压迫他阶级,一个人无理的压迫他个人,好像资本家之于劳动者男子之于妇女,这种无论在精神上物质上都是不应该有的;(乙)为一群或一团体之意见无法一致,而又当不能分裂或不宜分裂的境况,不得已只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丙)为社会公共利害不得不压服少数顽固派,甚至于有时还要压服多数的顽固派。我们所讨论的是(乙)(丙)两种,我在女子师范演说的是(甲)种,先生如何并为一谈呢?自由平等虽是好名词,但不可当做万应丸到处乱用呵!譬如资本家之自由也是先生所不承认的了。

  先生所引克鲁泡特金的两段话,仅是说明“联合”之可能,未曾说明“联合而且自由”之可能。欧美各国间在资本家管理之下大规模的生产联合很多,试问其中办事都须得人人同意的吗?都是自由而无强制执行的事件吗?倘然能够这样,便不必无政府主义,就是资本主义也足令先生讴歌崇拜了!

  5.法律底作用在消极的制止,我们未曾主张并且自古也少有订一条法律积极的要人做一件什么事。广东有两个学生会,是好的现象吗?这正是自由便不能联合底好例,多谢先生举出。一切社会一切生产机关如果都像广州学生会那样不同意便自由分裂,大团结大联合如何能成立呢?可见一方面主张人人同意及自由,一方面又说主张大团结大联合,直是自欺欺人!

  6.先生说人人都有廉耻,受人驱逐的必定走,我要请问:倘若他不顾廉耻坚不肯去,怎么办?我还要请问:驱逐他到什么地方?

  7.契约是各团体一部分人的私约,法律是全社会众人底公约,范围作用都大不相同。在社会学上,团体、群众、社会这三样大有分别,万万不可以混同。各团体内虽有自由契约的裁制,而无关系之各团体间及个人之于其他团体抵触时,法律的需要便发生了。法律的大作用只是保护社会公共的安宁利益及裁制侵犯他人法律上的自由。至于他的名称,叫做法律叫做公约叫做契约都没有什么大不可。借法律侵害善人,执法者不守法律,法律本身都不受过;凡是这等弊病,就是公约契约都不能免。因北京政府的法律之无价值,便可以推定现在及将来各国底法律都无价值吗?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便可以绝对废除吗?世界上凡不是万能的东西都应当绝对废除吗?无政府主义万能吗?科学万能吗?教育万能吗?世界上何物万能?

  8.有群众便有群众心理,并不是古代或宗教时代特殊的现象。法人杀死柔勒及五四运动和宗教迷信有什么关系呢?群众心理都是盲目的,无论怎样大的科学家,一旦置身群众,便失了理性,这是心理学说及我们眼见的许多事实可以证明的。用一二人可以利用的群众心理一时感情所造成之公众意见,来代替那经过长久时间理性的讨论及多数议决之法律,不能说不是无政府主义最大的缺点之一。

  署名:陈独秀
  《新青年》第九卷第四号
  19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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