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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国内和平意见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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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宪法问题 现在和平会议里所谓宪法问题,乃是制宪问题,不是讨论宪法的内容。我们倘有丝毫尊重法律的观念,前次宪法会议二渎会通过的宪法,当然有效,这制宪问题,本来不应该发生的。万分想不到我们只顾自己的主观不顾法律客观的中国人,对于大部分已成的宪法,忽然不算,竟提出另外制宪问题。 我第一请问的,就是全国公认的正式国会所组织的宪法会议二读会所通过的宪法,有什么理由可以根本取消?若说有不满人意的地方,你们要晓得世界上就再过一万万年,也没有完全满人意的事,何况我们幼稚时代的立法事业。若是因为不满人意,就要根本取消,便永远没有公布宪法的日子。况且你们所谓不满人意的地方,尽可用合法的手续,一部分一部分的渐渐改造,也断没有轻轻的将全案一笔勾销,另起炉灶的道理。为那几条无用的宪法,也不知闹了多少闲气,才好容易通过了二读会。如今又要废掉从头再来一回,何以慰国民和友邦对于中华民国宪法成立的热望? 第二样要请问的,若废去已成的基础,另由新国会制宪,这新国会的本身有没有法律的根据?若在国会以外另创制宪机关,是否违法? 国会议宪的权柄,根据约法。非由国会用制宪的手续修改约法,当然不能在国会以外另设制宪的机关。约法诚然不满人意,他成立的手续诚然不完备。但是当时没有第二个合法的立法机关,自从开国以来,又没有第二种根本法。未经合法的手续修改以前,这约法当然完全有效。若随意说他无效,试问民国八年以来,根据约法所发生的对外条约对内法令有效无效呢?我想除了袁皇帝的余孽以外,没有人能说约法无效的。约法既然有效,旧国会便无法解散,国会制宪的权柄,也无法取消。 有一班人主张宪法应当由国民自己制定,不能委之国会。因为国会有政党作用,他们议定的宪法,是合于多数党的意思,不合于全国国民的意思。这话却似是而非:试问国民制议,是国民直接行动呢?还是用代表的方法呢?若是主张国民直接行动,我却十分赞成,这种办法若当真实行起来,恐怕他们要吓死。若是仍旧选举代表来组织一个制宪机关,却仍免不掉政党作用,和国会的性质和形式有什么分别? 署名:只眼 《每周评论》第七、八、九、十、十一、十八号 1919年2月—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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