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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


  当时在这些议会里,并没有铁路上的人。议员们必须通过史蒂芬生的说明才能懂得一些,而他们认为他是一个幻想家,疯疯傻傻的,甚至是一头笨驴兼诗人。他们对有关铁路上的事过去既无知识又无经验,自然不可能了解史蒂芬生。他的那些说明,对他自己来说,是非常简单的道理,可对那些好心的议员来说,却是重重迷雾。就他们来说,他讲的是谜语,仿佛毫无意义的谜语,仿佛是梦境与妄想一般的谜语。尽管如此,既然是绅士,既然仁慈而高尚,他们便耐着性子、慈悲为怀地听着史蒂芬生的话。到后来,他的火气终于爆发了,说话也不那么谨慎了,他公然宣称他可以向全世界证明,他能在铁道上开动蒸汽火车头,一小时行驶的速度达到不可想象的十二英哩之多!这一下,他就完蛋了。这么一讲,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便再也不客气了,干脆叫他是一个梦想家,一个怪人,一个神经病。

  史蒂芬生碰到过的这类事,在版权问题上也总是发生。立法者们对他们要制定法案的事一窍不通,再加上教也教不会,而且永远如此——不论是他们自己,还是他们的后继者——一直要到这么一天,他们自己成了出版公司的股东,弄清楚作家和出版业的事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才行——而在当前这个地质年代来说,这一天永远也不会来到。

  作家有时候懂得一些这方面的问题,不过这毕竟是极少的。作家们没有一个懂得出版商方面的事的。一个人必须既是作家,又是出版商,对这两种行当都吃过苦头,才有资格到各国的国会或者议会的版权委员会去,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在各国的国会或者议会里,有关大公司利益的、有价值的演讲,已经发表过成千上万次了,因为演讲的人在这些重大问题上历尽艰辛,是有资格说这些话的。不过,就我所知,还从没有出版界的权威人士到立法机关去,就他那个行当发表过过去或者现在值得记住的演讲。就我所知,只有一个作家曾经在立法机关里就本行发表过值得纪念的演讲——那就是麦考利。也许,他的那次演说,就是在今天,还会被作家与出版商称之为伟大的演说。可是实际上那次演说对有关的题目既那么无知,其论证又是那么肤浅,那么枯燥无味,这在既是作家又是出版商的人看来,不过是又一个不幸的证明,也可以说是一个确证,它证明天国之父当年抛掉猴子而代之以人类,那是对猴子很不公道的事。

  举一个简单事例来看看。要是你能证明以下的事实,即一个世纪中只会生下二十个白痴,而每个白痴,由于特殊的天才,能够制造出任何别人所不能制造的商品,从而使得这个白痴及其子孙能得到一些微薄的收入,以维持五、六个人的普普通通的生活,那么,基督教世界的任何一个国会或者议会,都不会卑鄙到这个地步,竟然把那微薄的收益限制于若干年之内,以便让那些无权提出要求的人能在这个期限之后享受这个权利。我相信,所有各国的国会或者议会都会干这种事,因为他们鉴于个人的经历和遗传的原因,全都对白痴怀有感情,对他们深表同情。不论是英国还是美国,都没有能在一个世纪中产生二十个这类的作家,他们的作品的生命力能超过版权法规定的四十二年的(眼下(一九五九年)的规定为五十六年——原编者注)。可是各国的国会和议会拼命穷凶极恶地抓住四十二年这个期限不肯放松,仿佛出于一种疯疯癫癫的歪理,以为对一百年中产生的二十个作家的家属稍微掠夺一下,便可以让什么人得到某种好处似的。即使最顽固、最愚蠢的人也不会做出这么愚蠢的事吧;即使是猴子,也不至于堕落到这么个程度吧。

  在一个世纪中,我们出了二十二万本书,至今还有生命的,还有市场的,连一澡盆都装不满。即使把版权的期限放宽到一千年,情况仍然不会改变。如果把期限改为一千年,那是完全不会出什么危险的,而且这样做既体面,又高尚。

  七年前(写于一九〇六年——原编者注)我在伦敦的时候,曾被硬拉到上议院的版权委员会去。这个委员会当时正在审议一个法案,要把版权的期限增加八年,增到五十年。主要由上议院里一位最能干的人提出质询——就是思林勋爵——不过对我来说,他仿佛是个突出的例子,足以说明一个人如果要讨论一件他既无专门训练又缺乏经验的事,那该是多么不明智。

  那次谈的时间很长,不过我只想提其中一个细节。思林勋爵问我,在我看来,公正的版权期限该是多少年。我说一百万年——也就是说永久的版权。这样的答复仿佛冒犯了他,很显然是激怒了他。他问我知道不知道人们早已认定,观念的东西谈不到是财产,既然书本只是观念的东西,就没有资格当作财产,或者享受到财产所得到的保护。我说,我知道过去某个时候,曾有人作出了这样荒唐的邪说,而表面上仿佛具有理性的人类,居然起劲地承认了这个邪说,全没有想到应该研究一下,证明那是虚妄的奇想,是不值得尊重的。我还说,虽然这被看作是事实,并且认为其中含有智慧,可是自从安妮女王以来,没有哪一个议会或者国会尊重过它。还说,在她那个时代,版权期限由无限期改为有期限的十四年,但作为财产,那是得到了承认的。还说,既然保留一个期限——譬如说,即使是十四年也罢——便是承认了这样的事实,即书本所构成的那种观念是一种财产。

  思林勋爵对这些辩护之词无动于衷,——当然他没有被说服。他说,事实仍然是,书本只是由一些观念所组成,怎么也不能算是财产,因而也不能作为财产而有权永远存在,绝不能从掌管国家福利的立法机构手里得到什么恩典。

  我说,我不能不对这个说法进行辩论,理由是永久的版权已经存在于英国,而且已经得到了以维护国家福利为己任的议会的承认。他要求提出证据来。我说,在英国,《新约》和《旧约》被认可为享有永久的版权,还有其他几种宗教书籍,也被认可为享有永久的版权,这种永久版权不是由穷作家的挨饿的孤儿寡妇享受的,而是成了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财产,那是一个毋需这样的恩宠而本来就能生存下去的机构。这是无法驳倒的一击,我非常得意,不过没有表现出来罢了。

  我接着以我天生的谦逊态度驳斥那种认为书不是财产的假设,因为书是由观念组成的,从头到尾都是观念的东西。我说谁也说不出有什么财产不是从头至尾以同样的方式以同样的数据(观念)为基础而创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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