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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


  《明律》,三十卷(永乐大典本)

  明太祖时敕修。

  初,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陶安等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遂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意。书成,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祯等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然皆随宜草创,未及详备。

  此书乃六年之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凡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缮书上奏。揭於西庑之壁,亲为裁定。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於唐。采用已颁旧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者又一百二十二条,合六百有六条。然明代断狱,不甚遵用。故其书亦罕传本。此犹《永乐大典》所载明初之旧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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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政书类”法令之属,五部、一百十七卷,皆附《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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